❶ 養老保險的三種模式
法律主觀:本文旨在探討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三種主要模式。全球范圍內,養老保險制度大致可分為投保資助型、強制儲蓄型和國家統籌型。以下是這三種模式的詳細介紹。
1. 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
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亦稱傳統型,最早由德意志帝國在1889年頒布的養老保險法所設立,現已被包括美國、日本在內的多個國家採納。此模式下,養老金的繳費率取決於支出,而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緊密相連。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根據退休前雇員的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通過稅收、利息等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施補充養老保險,普遍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2.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分為兩種:
- 福利型養老保險,以英國為例,這種模式的特點是實行「現收現付」制度,養老金水平由「支付確定」。養老保險費全由政府稅收承擔,個人無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限於勞動者,還包括全體社會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為彌補基本養老金不足,通常提倡企業實施職業年金制度。該制度的優點在於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但缺點是政府負擔過重,缺乏個人激勵機制,可能導致效率問題。
- 另一類型由蘇聯創設,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這種模式下,國家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資金籌集,實行統一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需繳費,退休後可領取退休金。但與福利型不同的是,僅在職勞動者適用,養老金只有一個層次,不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越來越少。
3.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以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為代表。
- 新加坡模式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和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基金可一次性領取或分期分批領取,由國家公積金局統一管理和運營投資。
- 智利模式同樣強調自我保障,採取個人賬戶模式,但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私有化,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並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選擇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待遇。若未轉入相應養老保險,個人可以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❷ 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 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如今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
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中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中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
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❸ 哪種養老保險是大多數國家選擇的養老保險責任承擔模式
法律分析: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的養老保險類型是投保資助型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陵斗、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法律分析:責任分擔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激伍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尺鉛磨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❹ 美國養老金制度是怎樣的
美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制度,在這個板塊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沒有區別,其資金來源於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由全國強制性統籌,僱主和雇員各繳納50%。
第二層次是僱主養老金計劃,包括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
第三層次則是個人儲蓄養老金計劃,即在個人自願,聯邦政府提供稅收優惠的情況下,設立養老金賬戶。
美國的僱主養老金計劃主要有兩種模式:
一種是繳費確定計劃。即僱主和雇員都固定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形成養老金賬戶。最後獲得的養老金由繳費時間、數量和投資收益高低來決定,例如知名的401(k)計劃。
另一種為待遇確定計劃。這種養老金一般只由僱主繳納,雇員退休時享有的待遇是一樣的。美國的公務員在20世紀後期一般都採用這種計劃,只有少數地方政府只提供繳費確定計劃。
在僱主養老金計劃中,公共部門養老金計劃,是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為公務員制定的養老金計劃,分為公務員退休金計劃和聯邦雇員退休金計劃。前者是為1983年以前參加工作的公務員制定的,後者為1984年後參加工作的公務員制定。
據美國勞工統計局數據,聯邦公務員養老金收入大幅領先於普通工人。
1995年,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月均養老待遇為1369美元,而普通工人為720美元。2008年,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月均養老待遇上漲至2550美元,普通工人上漲為1153美元,前者為後者的2.21倍。
❺ 當前世界實行的退休保障制度主要有
第一類社會保險模式,是針對19世紀源於德國俾斯麥政府的以傳統保險行為主體的一種社會保障模式的概括。目前使用的國家有美國,日本,法國,紐西蘭等國家,這是世界上的主流養老模式。
社會保險模式覆蓋對象主要以工薪勞動者為主,像日本、美國等國家還通過保險保障其家庭成員。主要通過個人和僱主籌集資金,政府給予適當的補貼。相應的保險待遇,主要跟履行繳費義務和在職時的工資收入多少相關。這種社會保險強調的是社會共濟責任,未參保者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我們國家現在的模式屬於社會保險模式,主要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大類。
第二類福利國家模式,主要是英國模式,制度覆蓋以全民為對象,這是以充分就業和收入均等化、消滅窮為目標,國家會通過各種措施強力引導你就業。資金籌集以稅收為主,需要一個強大的稅務徵收系統。主要是通過累進稅率制,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目前我們國家只有6,600萬人個人繳納所得稅,豁免范圍太廣,也代表了我們國家無法實現這種模式。
第三類國家保險模式,是蘇聯首創。通過法律規定職工的養老保險權利,所有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國家無償提供,個人無需繳費。退休待遇水平取決於在職時工資的多少。但是,這種模式必須要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進行強有力的計劃干預,如果實行市場化原則,很容易就導致制度的崩壞。90年代以前我國採取的就是這種模式,但是是對於國家和企業的負擔太重,現在正處於向社會保險模式的過渡。因此,也就出現了有的人說為什麼之前一些老工人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需要繳費,也能享受養老金待遇。
實際上,這些人領取的待遇都是國家保險的待遇。國家通過視同繳費的模式,將國家保險引導為社會保險。同時國家通過《社會保險法》規定的養老保險履行兜底義務,當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困難時,國家財政予以補貼。確保了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退休人員增加社會支出的一種責任。
第四類是強制個人儲蓄模式。這是以新加坡等國創立的公積金制度和智利私營化養老金模式的概括。這些國家強調養老的自我責任,沒有戶籍性或者戶籍性較弱,強制儲蓄情況下,自己給自己攢養老金,相當於我們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制度。特別是這些養老金,實行的是完全積累,年輕時積攢的多,未來養老待遇就會高。但問題在於這些積累投入到資本市場進行保值增值,很容易出現貶值的情況。特別是我國在處於快速發展的階段,每年大家的工資收入都有8%~10%以上的速度遞增,因此我國短時間內不適合強制個人儲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