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漲工資,個體參保退休人員調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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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調110元,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
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將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的養老金將在春節前發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昨日,省人社廳透露,此次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實行普調和特調相結合的辦法。普調是每人每月先增加110元,再按累計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在普調的基礎上,特殊人群還將進行政策傾斜。增加的養老金將在春節前,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據估計,今年養老金上調惠及人數超過300萬人。
普調特調結合向7類群體傾斜
省政府第75次常務會研究決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此次增加的對象是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及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繼續實行普調和特調相結合的辦法。普調是每人每月先增加110元,再按累計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
在普調基礎上,繼續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年滿70周歲人員以及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等七類特殊群體進行政策傾斜,分別在普調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定數額的養老金。
增加養老金春節前發放到手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國家應對當前物價上漲,確保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重要舉措。我省的上調方案,結合了四川省情,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盡量惠及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將在春節前,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
據介紹,從2005年開始,我省已連續7次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進行了上調,去年春節前,我省又為全省3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提高了養老保險待遇,我省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已接近全國平均水平。加上今年的上調,我省已連續七年調待,我省正常參保人員養老金水平已比2005年的水平翻了一番。
② 如何上調退休職工2016年養老金河北省
根據河北省人社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河北省2016年退休職工增加基本養老金辦法如下:
一、增加對象
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二、增加時間
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力爭在九月底前發放到位。
三、增加幅度
總體調整水平按6.7%增加。
四、退休人員的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職人員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企業退休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5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按照本人2015年12月按月發放的月基本養老金的0.5%再增加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全省同類人員2015年12月月平均基本養老金(規范後的統籌項目標准)的4%左右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1、對高齡退休退職人員傾斜。年齡70周歲至年滿74周歲的,75周歲至年滿79周歲的,80周歲以上分三個年齡段,分別增加30、40、50元。
2、對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繼續按照去年辦法傾斜。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文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4、對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號文件實施前,企業因工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並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本次調整增資額達不到157元的補足到157元。
③ 2022年青海養老金計算方法 青海2022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細則
青海省關於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根據兩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等相關精神,經青海省同意,現就我省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22年1月1日起,對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以及按照相關法規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為退休人員),統一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二、調整方法和標准
此次調整按我國相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法。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4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30元標準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繳費年限,每月再增加2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退休人員按我國和我省統一相關法規正常計發的本人2021年12月基本養老金總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職業年金待遇)的1.1%調整增加(四捨五入到元),低於21元的按21元增加。
(三)傾斜調整。
1.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員退休所在地的艱苦邊遠地區二、三、四、五、六類的類別,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
2.退休人員中,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四)對企業退休轉幹部的調整。
對企業退休轉幹部,繼續按原省人事廳、原省勞保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轉幹部解困穩定工作》(青人轉字〔2005〕288號)的相關相關法規執行。
三、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和地方補助外,剩餘部分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補助外,剩餘部分由各級安排。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本通告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我國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要切實加強領導,工作責任,確保7月底前將1—7月新增的基本養老金補發到位。要適度開展宣傳。具體實施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調整工作完成後,各市(州)人社局、局要及時進行總結,9月底前向省人社廳、省廳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④ 浙江省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如何調整
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困握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4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在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2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2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薯悄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數尺渣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此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