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單位交四險是哪四險
法律分析:四險指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四種保險。 人社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通知再次明確,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將合並實施。「五險一金」變「四險一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Ⅱ 四險是哪四險
法律分析:四險指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四種保險。
五險指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1.養老保險
這是為保障勞動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設立的保險。主要內容有:離休、退休條件;離休、退休後的待遇;死亡後的喪葬費、補助費、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等。
2.失業保險
這是為保障勞動者在失業後尋找工作期間基本生活需要而設立的保險。主要內容有失業救濟金、生活補助費、失業期間醫療費等。
3.醫療保險
這是為保障勞動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暫時或長期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設立的保險。主要內容有:病假及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醫療費用、住院費用、葯費、供養直系親屬的醫葯費等。
4.工傷保險
或稱工業傷害和殘廢保險。這是為保障勞動者在身體受傷以及因病或因傷而致殘廢,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設立的保險。它一般分因工傷殘和職業病兩種。內容包括因傷殘而退休、退職的處理方法,因工殘廢撫養費,因工殘廢補助費和工作照顧等。根據《勞動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工人和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葯費、住院費和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則按殘廢等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5.生育保險
這是為保障婦女勞動者在生育期間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設立的保險。內容包括產假、產假期間工資待遇,生育醫療費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生育保險保障功能,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共濟能力,推進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改革,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晉中市、遼寧省沈陽市、江蘇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東省威海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岳陽市、廣東省珠海市、重慶市、四川省內江市、雲南省昆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關於生育保險基金單獨建賬、核算以及編制預算的規定(目錄附後),將生育保險基金並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試點方案由國務院作出安排,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本決定實施期限為二年。
國務院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遵循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的總體思路,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並就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定;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