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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拖欠養老金問題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2025-03-10 14:54:53

❶ 在國營企業幹了40年沒有交保險到退休年齡應該怎麼辦

在國企幹了四十年,竟然沒有交保險,真是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換一回句話說叫做不可能發生的答事。
你如果是臨時工,怎麼會在國企幹了四十年,你如果是正式工,國企怎麼會四十年不為你交保險,百思不得其解啊。
這種情況究竟是什麼原因,你沒有展開講,我只能告訴你一句話,和企業溝通解決吧。

❷ 企業拖欠養老保險金,又不給補繳怎麼辦

及時咨詢當地主管部門。及時補交,國家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有明文規定,但各地執行略有差異。
參照;關於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5〕29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妥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統一和規范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繳范圍和條件
(一)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具有我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2011年7月1日(含)以後,發生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補繳基數和比例
(一)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可按申報並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息)。無法確定歷年工資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設區的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下同)執行的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補繳。利息以歷年公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一次性繳清。
(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所在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費用由個人負擔,一次性繳清。
三、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
(一)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繳費用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8%的比例為參保人員計入或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今後在省內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上述辦法補繳期間歷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統一認定為0.6,並在其個人賬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四、補繳年限和年齡限定
(一)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補繳時間不得早於所在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於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
補繳後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延長繳費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三)在計算養老金待遇時,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有關規定執行,70周歲以上人員統一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確定。
以上年齡計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五、審核程序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在單位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按屬地原則,在現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補繳手續。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此進行審核備案。申辦補繳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本人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台賬等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
3.個體工商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六、其它問題
(一)以個人身份補繳、有過工作經歷、按本通知規定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且能夠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二)按本通知規定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已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予封存,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魯人社發〔2014〕36號)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已享受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自辦理補繳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當月起停發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今後國家有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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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企業欠繳養老保險個人能否補繳,按什麼標准

其實就是下崗職工了,無論是私營還是國營的下崗的
2014年如何補繳養老保險,職工個人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2014,養老保險補繳標准,補繳檔次分幾種。
國家出台補繳養老保險費新政策,對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人員及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做出明確規定,為各類人員補繳以前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提供了政策依據。
■補繳范圍:
這次享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包括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徵收。
◎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關於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後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含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後的原臨時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於用人單位原因部分人員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原長期病休6個月以上時間、判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允許補繳。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但補繳的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鄉鎮企業最早從2003年1月起補繳),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按上條規定的最早補繳時間補繳(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後,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整體未參保單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尚未參保繳費的各類企業和職工。
整體未參保單位參保補繳,應全員參保補繳。單位全員補繳後,由原單位負擔養老保險費用的退休人員,從全部補繳資金到賬後的下月起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從納入統籌的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納入統籌時原單位負擔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2007年底的實際發放額加2008年以後調待全省平均增加額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養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單位實際發放退休人員養老金時,應核實2007年1-12月實際發放額,取月平均數。下同)。
曾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職工,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已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中斷或雖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含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後的原臨時工),現自己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將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應補繳的時間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標准進行補繳。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至以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前未繳費的時間,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進行補繳。
原國有、集體企業中的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自實行個人繳費起一直未參保繳費,現企業已經滅失,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本人自願,可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從2007年開始向前補繳或向後繼續繳費。男繳至滿60周歲、女繳至滿55周歲,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繳費滿15年以上,辦理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手續。原在企業工作時間,符合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後,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視同繳費年限。勞動合同制職工補繳1993年1月前養老保險費,應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標准進行補繳。一直是臨時工,且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現企業已經滅失,不允許補繳。上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規定計算,從補繳完成的下月起計發,從納入統籌的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以前不補調、不補發。
因終止勞動合同,按國家和省規定一次性結清有關保險待遇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可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補繳或重新繳費滿15年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一次性結清待遇的繳費年限不再計算。現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也可按此辦法補繳。
■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
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兩個階段:
一是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5年底以前(建立個人賬戶前)的,按中斷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1996年1月以後(建立個人賬戶後)的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時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為中斷當年繳費比例。
二是補繳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個人賬戶前)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1996年1月以後(建立個人賬戶後)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均按20%比例補繳。
■滯納金和補繳利息
對於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可適當減收滯納金,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只收取利息。超過補繳優惠期限,即便是主動補繳,也不再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經法院判決或勞動仲裁裁決由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以及經審計、稽核、監察、舉報發現繳費基數不實、少報繳費人數造成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嚴格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不得減收滯納金。
補繳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2%部分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單位繳費部分應繳滯納金比例確定收取滯納金標准,8%部分按規定收取利息。但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補繳的起始時間不早於1993年1月。
整體未參保單位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於2009年6月底前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分期補繳協議,協議補繳期限最遲不晚於2010年底。補繳協議期內分期補繳完成的,可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
■繳費時間
對於不同群體確定了不同的補繳時限。單位已經參保,但有部分人員未參保的企業職工,原固定工最早可從1993年1月補繳;原臨時工1994年12月以前轉招為勞動合同制的,最早可從1990年3月補繳;原臨時工1995年1月以後轉招為勞動合同制的,最早可從1986年10月補繳;一直是臨時工的最早可從1986年10月補繳。
■特別規定
未在企事業單位工作過或在企事業單位參保繳費不足10年的,從1993年1月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補繳的女參保人員,必須滿55周歲後,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養老保險需要繳納費用滿15年,方可在退休時享受養老保障。那麼,如果由於某種原因造成養老保險繳納中斷該怎麼辦呢?對此,國家實施了養老保險補繳政策以解決這一問題。
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通知明確,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職工,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按規定參保補繳後,其已辦理退休手續由單位負擔其養老保險費用的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
未全員參保續保和整體參保單位在進行社保登記後,可補繳至本文下發前,以後應按規定正常繳費。
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現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原始證明材料和原職工檔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可對原在企業工作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進行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其在原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可視同繳費年限。
未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不允許補繳。未參保人員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允許其參保繳費,從參保之月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延續繳費滿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關於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後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後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的,可按本文規定補繳。
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
未參保繳費的單位或人員和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可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其中,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的,以1990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單位和個人按當年繳費比例補繳。
滯納金和補繳利息
通知明確,補繳單位繳費部分加收滯納金,補繳個人繳費部分補繳利息。補繳的1995年底以前單位繳費部分和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單位繳費部分,按11%賬戶規模將本息劃入個人賬戶後剩餘部分連同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其中,補繳單位繳費部分按日加收2‰滯納金,其中,中斷6個月以內的時間,不收取滯納金,超過6個月的時間按日加收滯納金。
應參保未參保企業整體參保和因生產經營困難中斷繳費的單位整體續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根據其現經營情況,可適當減收滯納金。
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由企業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按規定補繳的滯納金,不得減收。經審計、稽核、監察發現繳費基數不實、少報繳費人數造成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不得減收。
需補繳的利息不得減免。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建立個人賬戶後歷年公布的記賬利率的平均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後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個人補繳的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利息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的建立個人賬戶後的利息記入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共同補繳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建立個人賬戶時間起,為個人建立個人賬戶。
我從2001年到現在上的養老保險,但是中間06到08斷了不到兩年,請問可以補交嗎?怎麼補交,大概補交多少?有什麼其它需要補交的嗎?怎麼補交合適?
註:2001年-2006年在以前單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
但據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補的,因為社保都是累積交滿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間差的這兩年,你自己決定,可以選擇補或者不補的,上面的各位老師都說要補,我有點暈暈了!!但是地區不同,所交費基數也是不同的,要跟當地的社保局咨詢,那樣得到的數據才最准確!
還有,如果你不是差這兩年就滿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話,我覺得這兩年你可以不補也沒關系的,當然了,這要根據你自己的情況而定,你自己決定!!!補交是肯定可以補交的,但不補也應該可以的!
1、社保政策各地差異是很大的,能否補交,建議你直接咨詢當地社保中心,以確認相關政策及辦理手續。這是最穩妥的。
2、社保事務是相當繁瑣的,可以登陸當地社保官方網站了解了解相關政策、辦事指南等等。
有任何社保疑問,也可直接咨詢當地社保中心,統一咨詢電話12333。
社會養老保險補交問題
失業補貼可以進行申請,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天內辦理。手續包括解除勞動合同書,失業證,交納失業保險證明,身份證,申請書等到當地社保局辦理即可。
退保申請養老保險退保申請:請問社保退保申請怎樣辦理?退保後有多少現金返款?
社保退保分兩種情況:1、外地戶籍的農村居民,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不在該市繼續就業、確實無法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可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並一次性申領本人
新勞動法養老保險的規定
我的父親一直在原單位上班,公司給辦理了養老保險金已經交了30多年了,但是前段時間我父親意外突發心臟病去世了,作為子女可以要求返還么?可以繼承么?1.不可以要求返還2.不可以繼承
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一定系數計算,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一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高。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算,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統一規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暫行辦法》堅持了這一計發辦法,只是進一步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統一,又是一種相對簡便的方法。
個人是不能補交社保的,只能在單位幫你補交。
其實不補都可以的,影響不大,社保最低年限是15年,多交多給。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其中:繳費比例按照現行企業繳費比例執行,即28%,企業20%,個人8%。補繳系數起點為1.1,補繳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數增加0.1,逐年計算。
我所在的單位在我在職期間欠繳3年的養老保險。我現在已調離此單位,在調離過程中要求補齊但原單位未補交。現在原單位正轉產清算中我如何寫養老保險補繳的申請?
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出爐了!因各種原因欠繳養老保險費人員、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都可以在補繳保費後納入養老統籌,享受養老金待遇。日前,省人社廳、財政廳、地稅局出台了《關於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據介紹,2011年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要承擔法律責任。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經充分研究論證我省出台了養老保險補繳的政策,對補繳范圍、補繳基數和比例、滯納金和利息的繳納以及養老金的領取做了明確的規定。
補繳范圍: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需為職工補繳在單位期間養老保險費
通知規定,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用人單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繳費基數但因各種原因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形成的欠費,可以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單位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造成應保未保的,以及職工參保後中斷繳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在單位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完成補繳後,2011年6月30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6月30日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從達到退休年齡時起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或補繳,繳費(補繳)5年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補繳基數:無當年工資證明可按當年社平工資的100%或60%為補繳基數
關於補繳用人單位期間的繳費基數,規定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以199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1990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養老保險費,如能提供原始職工工資收入的,應以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補繳,但不低於補費年度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不超過300%;如無法提供當年工資收入的,可選擇按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基數補繳。1995年及以前單位繳費比例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3%;1996年以後按當年實際繳費比例補繳。
對2011年6月30日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通知規定從達到退休年齡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1996年及以後年份,可選擇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或60%為基數補繳。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以補繳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繳費基數躉繳。繳費比例為20%。
滯納金:
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可免收2年滯納金
補繳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應收滯納金,個人繳費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已核定繳費基數,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費,補繳時,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單位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12%部分)加收滯納金: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5‰。通知還明確,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的滯納金。2013年7月1日以後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加收利息。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的平均值4.922%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後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計算。
養老金:
補費人員納入統籌,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通知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建立個人賬戶。其中:建立個人賬戶至2005年底,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11%;2006年及以後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8%。
補費人員達到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省政府辦公廳辦字〔2006〕77號文件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補繳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繳費指數按「1」取值;補繳的1993年1月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部分,繳費指數按「1.200」取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部分,按照實際補費基數計算實際指數。
補繳流程:
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應一次性補清欠費
通知規定,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應一次性補清在單位工作應保未保或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參保補繳申請,並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審定後辦理補繳手續。未全員參保單位為未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在單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補繳的,由用人單位(含原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經審定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補費的,由設區市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後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定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單位欠交養老保險金,職工夠退休年齡,卻不能辦理退休,這些職工該找誰

單位欠繳養老金是不會導致員工無法退休的,而是會導致員工無法享受養老金待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要求其補繳其拖欠的養老金。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國營企業拖欠養老金問題怎麼解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❺ 公司不補繳養老保險怎麼辦

公司未交養老保險,?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為你補繳或者向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一、 社會 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 社會 保險事業,建立 社會 保險制度,建立 社會 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 社會 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 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二、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 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 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 社會 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 社會 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 社會 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 社會 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 社會 保險登記的,由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 社會 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 社會 保險費的,由 社會 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在員工提出補繳社保要求後,公司仍然拒絕補繳的, 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直接投訴,也可以打12333全國統一的投訴電話進行投訴。 但是電話投訴有弊端,由於表述不清投訴效果會打折,最好還是直接去勞動監察大隊。

但是, 投訴必須得在離職後兩年內發起 ,不然就會超過兩年的投訴時效,接受投訴的機關將不會再受理。如你所說,從公司離職已經滿三年,再投訴恐怕就沒有地方受理了,除非此前投訴過,只是沒有處理結果。

投訴並不會總會達到滿意的結果,譬如說,勞動監察大隊經常會答復投訴人,只能補繳兩年的社保。其實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你如果堅持,就 可能需要提起行政訴訟 ,去法院解決。

投訴後,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還可能 協商解決 ,就是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壓力下,你所在單位同意補繳社保了,那你也不一定非得把官司打到底,費錢耗神,何必一年半載纏著官司。

投訴解決的,互聯網上不會留下痕跡,但是打官司的話,判決書是會公開上網的,任何人都可以查到。如果你的新職業崗位很重要,新單位可能會進行背景調查,這樣的判決書很快就能呈現在人事部門案前, 可能對你在新單位入職造成影響 。法院調解書是不會上網的,這是規定,所以建議慎重對待!

公司沒有錢,不等於沒有資產,如果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社保費是屬於優先支付的費用 ,單位砸鍋賣鐵也得把欠員工的社保費繳了。

如果破產清算後確實什麼財產也沒有了,到那時才真的沒有辦法了!

總之, 維權要及時 ,注意時效。

公司不補繳養老保險怎麼辦?

既然說是欠繳,那麼就說明公司到社保經辦機構為你辦理了社保登記,只不過是沒有將社保費繳納入庫而已。

用人單位存在不為職工進行社保登記和未足額繳納社保,這是行政管理的范疇,那麼在處理爭議時就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但已經進行社保登記就屬於社保征繳的范圍,在徵收社保費過程中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對依法核定的應繳數額,用人單位有依法繳納的義務,如果拒絕繳納,社保行政部門會予以巨額處罰,在一定條件下徵收機構甚至可以直接劃繳。

120個月沒有繳納社保,這個時間很長了,這種情況找公司恐怕沒有多大作用,最好通過職能部門的力量來處理這件事,要及時要社保征繳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其履行職能,完成欠繳社保費的清繳工作,屬於依據劃歸稅務部門征繳的可向稅務部門舉報。誰都不敢保證公司會永遠經營下去,一旦發生破產終止營業的情況,社保費並不是第一順序位支付的款項,如果發生資不抵債的情形,欠繳的社保費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那樣損失就很大了。

公司不補交社保,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對於社保沒有時效限制;它不像工傷和欠薪,只有兩年的時效性,必須在兩年內進行申訴,過了兩年就失去了申訴期,法院、仲裁都不會受理,因為過兩年以後,許多證據都無法坐實,沒有證據就等於失去真實性。作為務工人員必須,掌握一些法律常識,對於危害到自身安全的事,有證據支撐,如什麼原因工傷、欠薪,不交各種保險,不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公司的違法行為;還有住房公積金,有一次看到也在申訴,同一個公司職員如果別人有,你沒有應該要提起訴訟,還有已經簽訂合同,公司單方面不履行約定,也可以申訴n+1補償。法制 社會 必須自己要有法律常識,不然還是任人宰割

一般情況來講,你可以要求單位為你補繳 社會 保險,但是你都辭退三年了, 你補交 社會 保險是有一定的風險,

第一,根據 社會 保險法系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各項 社會 保險,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 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要求單位補交 社會 保險,單位拒絕交納的勞動者可以向 社會 保險征繳機構投訴要求單位補交(征繳機構一般是社保中心或是社保局或者是勞動監察大隊,還有的地方是稅務局)。

第二,你解除勞動合同都三年了,也沒有通過行政投訴的程序要求單位補繳 社會 保險,你如果想補交的話還是有一些問題的,比方說勞動監察處處理的期限是兩年,而且你要證明與單位之間在什麼時間存在勞動關系,而且你也要證明你的工資數額。

第三,如果是單位確實經濟效益非常不好,員工都發不出工資的話,那麼你追繳 社會 保險也有一定的風險,單位沒錢也確實沒辦法交,這個時候在你具備補交 社會 保險的前提下,可以與單位協商緩交 社會 保險,或者是由單位給你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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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立即 書面向當地 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舉報反映

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接到你的書面舉報後,將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發出 社會 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 責令該公司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 ,同時告知該公司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 社會 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 社會 保險費的,由 社會 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 社會 保險費的, 社會 保險費徵收機構 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 作出劃撥 社會 保險費的決定 ,書面 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 社會 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 社會 保險費的, 社會 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 社會 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 社會 保險費徵收機構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 社會 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 社會 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 社會 保險費的,由 社會 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 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 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當然,如該公司是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其也可以延期申報;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再立即向 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具體由 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查明事實後予以核准。

自己交

如果企業不為員工參保繳納社保,員工可與單位協商,要求單位為其參保社保或以雙倍月工資補償,如果單位不為員工參保繳納社保,又不以雙倍月工資補償的,員工可以到企業經營管轄地社保局、勞動局投訴。

養老保險,全稱 社會 基本養老保險金,即由 社會 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 社會 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 社會 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 社會 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 社會 保險制度。

含義

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 社會 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 社會 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准)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 社會 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 社會 保障制度。

你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公司沒有給你交養老保險,時間是120個月。

由於你這個辭職的時間有點長,可能有一些條件會對自己不利。希望你還要和公司重新討論一下,之前的用工關系,包括沒有交社保的一個原因。(錄音)

另外就是收集與之前公司之間的關系證明,先通過報勞動局,社保辦,最後不行找法律援助。

公司未交養老保險,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為你補繳,如果公司拒不補交,你可以向社保部門進行投訴,或者向法院提出訴訟,如果公司不倒閉,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強行從公司財務賬上或凍結拍賣公司財務還債(把欠繳的錢補交上或給你由你補交上)。

勞動社保和社保機構可以責備要求公司補交,但沒有強制力,到法院起訴是最有效的,勝訴了,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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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營企業拖欠養老金問題怎麼解決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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