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爺爺對剛出嫁的孫女說財產給兒子養老找女兒,說她要出弟弟上大學的花費。但臨死又說孫女是掌上明珠
爺爺的想法很特別。財產留給兒子。養老找女兒。弟弟,上學的費用還要孫女出。那就是爺爺的財產。是要兒子將來交給孫女兒啊。所以啊爺爺想說的話是孫女兒才是掌上明珠。其實爺爺可能是在臨時的時候感覺到最孝順的還是孫女。才會這么說的。
❷ 老人把遺產全給兒子,女兒應該怎麼辦
【1】引言《民法典》繼承中,關於繼承份額有這樣一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這一條規定,依然沿用的是《繼承法》的說法(第十三條),沒有做任何錶述、字樣甚至字數上的修改。
那麼,這句話應該如何理解?是不是可以簡單理解為:跟被繼承人生前一起居住生活的人,就可以多分?
【2】兒子「搶」老人陳大爺一雙兒女,女兒是老大。
陳大爺和老伴兒一直居住在老兩口自己的房子,平時只有女兒經常探望。兒子卻一年到頭見不到面,幾乎很少回去看望父母。
因為這種態度,女兒和兒子鬧得很不愉快,為此大吵過幾次,到後來,倆人幾乎沒有什麼來往。老兩口對兒子的這種態度也極度失望,長期下來,老兩口對女兒的依賴特別重,倍加信任。
晚年之後,陳大爺和老伴兒的身體都不太好,成了「葯罐子」,加上身體行動不太利索,大事小情都落到女兒身上。女兒在照顧二老的事情上特別細心,非常惦記老人的身體和日常生活。簡單的例子,不用爸媽吩咐,一到葯快吃完的時候,女兒就把葯買回來給老人補上,後來老兩口直接把醫保卡交給女兒保管;米面糧油都定量的買,就怕放時間長了變質,快到用完了,新的馬上送到。
如果陳大爺確實有把房子全部留給女兒的念頭,嘴說無效,只能選擇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通過書面形式(自書、代書、列印或者公證遺囑)、或者錄音錄像形式,把自己的分配意願夯實下來才行。
當然,在老伴兒去世之後,陳大爺的願望已經無法得到滿足——因為老伴兒那一半,已經發生了繼承,由他自己和兒女法定繼承。他能給到女兒的,只能是屬於他自己的那4/6。
說句後話,當陳大爺和老伴兒對兒子態度不滿意的時候,要麼提前把房子過戶給女兒,要麼分別訂立一份遺囑,指定好自己的女兒作為繼承人。如此這樣,才能實現對女兒最好的鼓勵和獎勵。
與那些不孝子女相比,真正盡贍養義務子女吃虧的現實案例,難道還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