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位原因造成晚退休怎麼補償
一種情況,由於你自己的原因,不會補發。眾所周知,退休是我們職業生涯中的一件大事,所以我們必須認真對待。當我們這個年齡即將退休的時候,一定要提前做好相關准備。如因自身原因出現以下情況,不給予補發養老金。
首先,你記錯了出生日期: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靈活就業人員身上,雖然比較少見,但也有發生,因為當時有的人把陽歷記為陰歷,不知道檔案里寫的是哪個年代。從來沒有咨詢過相關人員仔細檢查,只是根據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退休。結果文件里記錄的最早年齡比我身份證上的年齡還老。因為錯過了機會,只能按照身份證上的年齡退休。
二、由於未能及時提醒單位:這種現象主要出現在在職員工中。因為企業講究效率,人員精簡,基本小企業沒有專職負責這類業務的人,所以你一定要看好自己,一定要提前做好退休准備,提醒相關人員及時為你辦理退休手續。因為如果晚了幾個月,不僅要交社保費,還要從辦完手續的第二個月開始交養老金。
第三,你的記錄不清楚:這種現象通常發生在少數人身上,當人類和社會部門認可的時候。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身份證年齡與檔案年齡不符,檔案年齡記錄不清,導致審批失敗,當事人只能補充證明材料。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審批被拖延,又因為自己的原因,錯過了應該辦理的時間,那麼應該支付的養老金就不能補發了。
第二種情況,由於人力和社會部門的原因,可以在不同年份補發。由於退休也是一個系統工程,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工作,需要人力和社會部門批準的退休程序相對復雜。而且還涉及到一些相關的基礎,所以有時候會出現人力和社會部門辦事程序拖延的問題。
一般這三種情況,只要不跨年,養老金都可以補發。一是因為上一年的社會工資基數沒有出來:<眾所周知,計算個人養老金時,有一個去年的社會平均工資基數,只能在下半年出來。所以大部分地方都是按照上一年基數,先算上半年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下半年出來後再多退少補。但有些地方為了省事,把上半年退休的人推遲到下半年,然後計算一次性養老金。所以不管你做什麼?都是社保局造成的,養老金必須在當事人實際退休年齡對應的下月補發。
二、由於審批過程中的主觀延誤:一般來說,員工退休審批需要人力和社會部門先審核他們的檔案,然後轉移到社保部門進行養老金的復合計算。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有人為的主觀延誤,退休手續將跨月辦理。那麼養老金必須從當事人退休當月的次月重新發放。因為這是人力和社會部門造成的,只要不跨年,就必須按正常退休補辦。
三、特殊情況報告或審批不及時:由於各種原因,有些退休手續會出現一些特殊情況,需要人力和社會部門及時報批,會上批準的要及時協調相關方。但有些地方會出現拖延甚至曠日持久的討論,最終導致當事人的退休手續拖延數月。所以只要批准了,養老金就必須從下個月開始按照當事人應該退休的年齡補發。
綜上,退休手續兩個月後能否補辦的問題?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這要看是因為你,還是因為人力和社會部門。如果是你自己的原因,不會補發給你;反之,如果是人為和社會部門造成的,可以補辦。
但是有一個特殊情況需要說明,就是在辦理退休手續的時候,不管是什麼原因,一旦過了年,就不能補辦了。所以,提醒所有相關朋友及時處理,以免給你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㈡ 現在農村交的每人100元養老保險有什麼作用呢
現在農村交的每人100元養老保險的作用:
其實質屬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內容。這一政策是一項惠民政策,主要目的就是提高農民的實際收入,提高農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根據《國務院關凱旁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得知,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作用與好處是:
⒈農民只需每年支付少量的保險費,連續15年。
⒉60歲以後,就可以每月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直到終身。告絕
⒊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⒋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盯友橡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⒌年滿60周歲的老人可以直接領取基本養老金,不必繳納保險費。
㈢ 為什麼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工資偏低,生活水平又高,叫老人怎麼生活
現在普遍的生活水平都是比較低的,根本沒有對普通老百姓有什麼樣的幫助,所以這一些退休今日只能夠接受了。
㈣ 企業倒閉後算斷工齡,養老保險也交滿15年,可是之後死亡了,這種情況怎麼辦
養老保險中斷不影響工齡,隻影響享受養老保險金的時間。計算工齡的方法1、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2、合並計演算法,也叫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計算連續工齡的原則規定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並,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並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後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10.歸國華僑職工,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歸僑職工在國外從事革命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回國內或受迫害回國的,如有可靠證明,報經中僑委審核屬實者,其在國外參加革命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不作工齡計算的情況職工在下列情況從事工作的時間,不作工齡計算:1.凡職工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時期,任一定的職務,如把頭、監工、廠警、礦警等,有壓迫剝削行為的,國民黨軍隊官兵,國民黨政府機關中的官吏等,其從事該項職務的時間,不作工齡計算。2.凡判刑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計算工齡。因反革命罪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應自恢復政治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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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在61年精兵簡政中退職的機關幹部能否辦理退休
61年國家實行精簡下放很多職工,這類職工已經辦理退職,是不能辦理退休的,但是各地政府,出台了補貼政策,給予一定的補助,下面是遼寧省的有關文件,不清楚你哪裡有沒有規定了:
為進一步解決我省20世紀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2006年3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調整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准意見》(遼政辦發〔2006〕16號)。但一段時間以來,各地、各部門及各企業、事業單位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出現了救濟補助費標准偏低、發放不到位、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為切實保障這部分職工的基本生活權益,省政府決定調整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待遇標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象范圍
此次調整待遇的對象要嚴格執行省政府《批轉省民政廳、勞動局,人事局、財政廳〈關於解決六十年代精簡退職的老職工遺留問題意見的報告〉的通知》(遼政發〔1985〕24號)規定,各地不得自行擴大范圍。
(一)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61年1月1目至1965年6月9日期間精簡退職並發放給一次性退職補助金的人員;
(二)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間,經組織動員退職(不包括按《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正常自願退職的人員),無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老職工。
二、補助標准
在遼政辦發〔2006〕16號文件明確的救濟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80%,調整後的標准分別是:
(一)對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標准工資100%生活費的,由每人每月1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70元;
(二)對1945年9月3目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資70%生活費的,由每人每月1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52元;
(三)對1949年10月1目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資40%救濟的,由每人每月13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34元;
(四)對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由每人每月1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16元。
新標准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㈥ 退休,退職,退養的區別.
1、基本形式不同
退休,是職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按照規定領取退休費的人員,
退職,是指職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為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年齡不符合病退的條件,由社保部門批准,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退養,是指在實行養老保險繳費之前,企事業改革精簡下來,有單位支付生活費的一部分人員,他們依然屬於企業職工,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2、享受的待遇不同
退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符合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退職,按月發給相當於本職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醫療待遇、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退養,退養的待遇由單位按月發給生活費。生活費調整標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所需費用由單位承擔。
3、產生的條件不同
退休,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退職,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因年老體弱,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備條件的;本人自願退職,而其退職對本單位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退養,指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前,本市部分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本部門規定,對一些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人員(不包括征地養老人員),實行企業內退養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