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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省份養老金欠缺

發布時間:2025-01-29 08:34:13

① 我國南北的劃分,退休人員養老金南北差異大嗎

差異不大的,但是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可能會存在差距。

② 退休老人養老金被停發,查詢之後發現被「死亡」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呢

盡管發生養老金停發或者一直不上賬的狀況,社保經辦機構很有可能會有一定的義務,即便退休職工沒及時辦退休生存認證,但對於60幾歲,70多歲的人,我覺得這是沒必要每年都需要辦退休生存認證的,如今老年人有就醫拿葯的刷信用卡紀錄,醫療費用報銷記錄,有金融機構刷信用卡,提款的信息等,綜合性信息是可以分辨退休職工是不是還在世的。即便不在世了,親屬還需要去辦理身亡工資待遇,多領的錢都是能從身亡工資待遇中扣的。自然干大數據收集整理工作中可能消耗一些時間,但社保經辦機構應該是有數據分析的中介機構和人員的。

假如察覺自己並沒有領取養老保險金,或者養老保險金並沒有正常的發放,都能夠第一時間撥通社保熱線12333,離社保局很近的朋友可以第一時間到社保機構去咨詢,被「身亡」了,激話下去還較難,也太麻煩了,情緒都不會舒適,很嚴重的可能也會由於氣憤而出現病症。因此察覺自己被「詐死」,親屬一定要重視,第一時間和社保經辦機構聯絡。

總的來說,一部分退休老人養老金停發或者一直沒到賬,核查發覺被「詐死」的,主要是因為並沒有準時辦退休生存認證而造成的嘲笑,雖說是嘲笑,可是老年人心裡也是不開心,社保機構改正起來也是還需要走程序。終究養老保險金是國家的錢,這錢發出去務必也需要經過嚴格審批手續。最好的方法就是切實履行自身的責任義務,每一年准時辦退休生存認證。

③ 個人賬戶養老金有差異,影響因素有哪些主要有什麼呢

養老保險金又稱退休養老金、退休金,是一種最重要的社會發展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在職工年邁或喪勞後,依據他們對於社會發展所作出的奉獻與所具有的享有社會養老保險資質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付款保險的工資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求,適用於確保員工退休後的最低生活保障必須,養老保險金秉著我國、團體、本人一同累積原則累積、運行,當我們意氣風發時,所創造價值的一部分被投向養老金計劃,以確保老有所依。

第六,養老金增長,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並不是長期性的,但每年都要根據我國統一養老金計劃作出調整,退休職工養老退休金平均增長4.5%,我國養老保險金不但有公平公正的配額制調節,並且有激勵大量付款和更多長期性收取的連動調節,及其照顧老年人的歪斜調節,一般來說,養老保險金越大,增大的錢也就越多。

④ 未來五年之後,農村六零、七零、八零後農民工將面臨哪些困難

首先,打工難的問題。其次,壓力大的問題。特別是對於一些六零後來說,孩子可能剛剛成家立業,自己也已經老了,所以會面臨著諸多的問題。最後,即將被社會所淘汰的問題。我們知道社會發展迅速,跟不上腳步就可能一事無成。未來五年的發展,對於農村六零後,七零後,八零後的人們來說,將會面臨著很大問題,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快,人們的思想越來越高潮化,所以面對如此快的腳步,導致面臨著各種問題。

第三,將會面臨著被社會的發展舉步不前的生活,社會發展快速,而對於六零後來說根本跟不上這個步伐,對於七零後來說,可能希望能夠得到社會發展帶來的財富,可是自己也不能夠跟上電子化信息時代的發展,對於八零後來說,電子化信息發展越來越快,很多復雜的問題自己很難解決,所以面臨著很大的問題,幾年之後,可能就會被迅速發展的社會所淘汰,所以我們要加快學習,跟上社會的步伐。

⑤ 退休人員注意了!這5類人或將被「嚴查」,停發養老金,來看看吧

即將退休以及已近退休的,這5類人需要留意的養老金問題,你們的養老金可能不會再發放了,在座的各位您知道到底是怎麼回事嗎?關於哪五類退休老人將會面臨嚴查,不會再發放養老金了。
接下來咱們就一起好好探討一下這個問題,經常看新聞的朋友應該知道前段時間我國的養老金又一次上漲了,這是第18次持續上漲,漲幅在百分之四左右。別看只是區區百分之四,但是通過這次漲幅有不少的老年人和退休人員可以多拿到幾百的養老金呢,幾百塊也是錢不是嘛。反正這是一件讓所有退休人員高興的事!
那麼有人要問了那麼就根據現在養老金的上漲情況以後,咱們退休以後的生活還會差嗎?當然不會!只會越來越好。不過相應的,咱們養老金審核的機制也是一年比一年嚴格了,有些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可能就沒有享受待遇的資格了。下面我們就詳細說說會有哪五類人的退休金資格將面臨嚴查,拿上小本本記一記。
一、失蹤的老人
首先第一類就是失蹤的老人呢,那麼有人要問了,什麼叫做失蹤的老人?通俗的講,憑字面意思,就是在咱們的生活當中,因為一些老人年齡比較大了可能會出現老年痴呆記憶力減退的情況,一旦無人照管,當他出門久了很容易就會走失。但是如果能在半年內找回來的話,養老金還是正常發放的,如果找不回來,那麼賬戶可能就會被凍結。
二、任意修改年齡的
現在很多人投機取巧,打著想要騙取國家退休金的注意,故意去修改咱們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不在少數。但是我國是有規定的,不管任何銀銷人都是按照實際年齡去參保和申請退休金。
如果你一旦起了這樣的壞心思,那麼國家會記錄在案,最糟糕的是你將和退休金永遠的說再見了!
三、重復參保
什麼叫做重復參保呢?其實意思就是領棚亮取雙份養老金的。在座的各位應該都知道養老金每個人只能領取一份,不管是職工養老金還是城鄉喬老保險。過去呢由於我國養老系統不夠完善,有些人就鑽了這個空子,具體做法就是:先在本地買一份養老保險,然後接著出去打工的由頭,在外地再買了一份保險。
但是抱歉,你放到現在這樣操作是完全行不通的!現在咱們的養老金系統已經是非常的完善了,如果做過此舉的還是盡早的自首,不要貪圖小便宜,不然後果自負!
四、已經去世
像咱們生活中有的老人年紀大了,或者生病去世了,不少欠缺法律知識的兒女就想隱瞞老人去世的消息,就是想繼續領取老人的養老金。其實鏈搏寬這個辦法不可取,因為這樣屬於一種騙保的行為,被追查到就不好了。奉勸在座的各位,如果有這種想法的還是趁早打消這個念頭!
五、違法犯罪
最後一類,也是大家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違法違紀了,情節嚴重進去了,養老金會被停止發放的,這個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所以在咱們晚年生活中,所以說咱們盡量做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不要出現違法違紀行為,安安穩穩享受當下的幸福生活。

⑥ 東北三省養老金不夠誰來補償

東北三省養老金不夠國家來補償。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得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不足由國家財政予以補充,隨著老年化程度加據,許多地方養老金支付嚴重欠缺,國家釆取兩個辦法保證養老金發放,一是實施全國統籌協調,對養老金節餘地區按照5百分之到3百分之交由國家對養老金不足地區的調劑,二是由政財補貼。

⑦ 深圳社保賬戶累積50萬,每月領多少退休金

至少是6708元,其中基礎養老金4144元,個人養老金2564元。這里有幾個前提:一,在2021年退休;二,在50歲退休;三,社保繳費共20年;四,深圳社保;五,純粹的打工人,沒有在體制內或國企工作過,沒有視同繳費年數或過渡性養老金。這樣算出的最低養老金,是6708元。

深圳的歷史數據欠缺,以水平相當的上海為例。上海的社保信息比較透明,從1993年到2021年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繳費基數上、下限,個人賬戶入賬比例,記賬利率等數據都能在網上查到。我粗算了一下,如果從1993年開始就是頂格繳納(早年上限是2倍,1998年變成3倍;早年進入個人賬戶11%或12%,2006年變成8%),到2021年底本息合計可以到47萬元(演算法誤差最多5%)。當然這需要全程頂格繳納,不能斷繳。從這點來看,工齡50年和28年,對於個人賬戶部分效果是一樣的,因為1993年以前沒有社保個人賬戶。

根據官方公布的歷年社平工資,深圳始終比上海高一些,全部29年平均下來高26%左右,近15年平均也高11%左右,在深圳保持頂格(3倍)繳納社保,大約20年就可以使個人賬戶本息余額到達50萬元。深圳2021年的養老金計發基數為10360元,由此計算出基礎養老金(統籌部分)=10360元✖(1➕3倍)➗2✖20年➗100=4144元。深圳也是在1993年已有社保,如果是用了28年才湊夠了50萬,那麼因為繳費年數更長,基礎養老金還能更高一些,例如提高到4600元,再高就比較難了。

個人養老金2564元,是從50萬元➗195個月=2564元,算出來的。如果是55歲或60歲退休,計發月份就是170個月或139個月,那麼個人養老金將是2941元或3597元。

如果曾經在體制內,公務員或國企,那麼會有視同繳費年數或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就又能高一截。

所以存粹打工人在2021年60歲退休最多能領:4558元➕3597元=8155元。

如果還有體制內的工齡,那麼會有視同繳費年數,或過渡繳費年數,基礎養老金會更高些。

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缺陷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整個人口的60%以上,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存在許多問題,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於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6年開始,民政部根據「七五計劃」關於「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的發展目標,開始了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第二階段是1991年國務院決定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並於1992年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了「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並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相關工作。第三階段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為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相繼頒發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將這項工作提上議事日程,擺上重要位置。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保險管理職能劃入新組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實行社會保險的統一管理。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逐步從民政部門並入勞動保障部門。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並不成功,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深圳、珠海、東莞等城市還專門就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訂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管理體制存在漏洞
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如由於財務統計制度的滯後性和專業金融財務人員的匱乏,無法通過財務信息了解農保基金運營的真實狀況,無法對基金運營進行有效監控。此外,不少地區的農保統計工作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固定的組織人員、工作流程,從來就沒有月、季、年的報表,導致相當一部分基礎數據嚴重失真,無法通過統計數字制定準確的年度工作計劃,也無法對以往的基金運營成果進行有效總結、考核。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徵用,對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農保資金現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寬
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保險基金增值范圍太小。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經濟體制是導致養老保險現狀的根本原因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提出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戰略思想,在工業化的驅動下,相關制度體系逐步建立,政府通過戶口遷移,糧油供應,勞動和社會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1)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我國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始於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它是我國二元社會結構得以形成和強化的制度保證,也成為制約城鄉協調發展的一大障礙,這種以農村和城市身份為標志的城鄉分割戶籍制度,使農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遷移,它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原則相背,二元戶籍制度直接造成並維持了城鄉居民之間過大的收入和消費差距;(2)政策主導的城市部門過度吸取農村剩餘: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業部門為工業部門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建國後照搬蘇聯模式建設社會主義,實施工業化尤其是重工業優先發展,實行「挖工補農」的戰略。1953年開始實行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人為實行工農產品的不等價交換,以剪刀差的形式從農村吸收資金支持工業和城市發展,造成農村的貧困和城鄉經濟的進一步拉大。
(二)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農村養老保險現狀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國家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建設用地,而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即是對集體土地的徵用。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太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後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於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三)立法的滯後,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這些,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的思考
(一)基本原則
1城鄉統籌原則。即使在城鎮化發達地區,二元結構依然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性痼疾,城鄉分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障礙之一。50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種種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礙待遇,使注重人本社會的中國已處於尷尬境地。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扭轉中國失衡的城鄉居民福利制度的機會。
2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於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逐漸從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保障模式過渡到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的保障模式。
4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後,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具體制度建議
1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確立。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一種政府行為,應當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經過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基本形成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將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將離開土地,需要進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來。農村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其法律地位。應當從法律上明確,不僅城鎮要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農村也可以搞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有條件而又自願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
(2)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法。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目前學術界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模式的選擇有兩種模式設計:其一是在《社會養老保險法》中單列一章;其二是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當結合國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會保險法》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第一,總則部分。對立法的依據和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進行詳細的規定,立法的目的要著重把農村社會養老上升到「保障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權」的高度。第二,養老保險的適用對象和范圍。應該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堅持農村社會人員的養老保障的一體化,投保年齡按取得勞動收入的時間起算,一般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但16至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可以納入其中。第三,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中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養老金的確定、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的繼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第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轉資金的計息,基金的運營原則、增值收益:監督管理、管理費用,稅收優惠;第五,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責任中應當包括爭議裁決機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不繳、漏繳、少繳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使其上法律體系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出全國通行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具體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稅收減免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彩票管理辦法》等
2合理規劃養老資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以及各主體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負的責任。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集體補助中所指的集體主要是傳統地域性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組織和鄉鎮集體企業,但現在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集體產權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農民自願聯合創建的合作經濟組織已基本萌芽並呈良好發展態勢,所以集體補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過程中將逐步淡化。鄉鎮企業向股份合作制的轉軌已大面積展開,對原來鄉鎮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為鄉鎮企業的創收提供了更好的條件,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
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以及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健全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的渠道。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或購買國家債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養老金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可見,把農村養老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是一條不可忽視的保值增值途徑,因此,必須修改《證券法》,為農村養老資金的人市營造規范,安全的投資氛圍。
(3)加強農村養老資金的監管,進一步明確養老保險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刑法》第273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並沒有把農村養老資金列在其保護的范圍之內,因此,必須修改該條款,使得農村養老資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護下得到最優化的使用。
3在管理體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穩定。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堅持低標准起步,堅持個人交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堅持自願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制度。這些政策總體上看是合乎實際情況的,應當繼續堅持,並逐漸完善。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早提出按商業保險運行,但商業保險公司因成本高、保費難徵集而失去積極性。
(2)改變觀念,理順管理制度,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政策,而不是經濟政策,是社會保險而不是商業保險,因此不應該走純粹的商業化路子。在觀念層面,國家應確立以社會性和公平性為原則的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在行動層面,在該制度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真正承擔起國家保障的社會責任,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應通過制度的完善明確規定集體和國家對農民養老保險的投入最低限額,並落到實處,從而確立以國家、集體為主,個人為輔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這是制度建立的關鍵所在。
(3)加強土地保障。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農民所擁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資源,因此,在我國的一些保障項目在農村不能充分的實施和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加強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農用征地的補償水平。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基準是「按原來用途的收益」進行補償。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農作物的收益為標准。以現在的農產品價值計算,這種補償是很少的。要提高農地徵用補償水平,必須切實從農民自身利益出發,採用按市價補償的新原則,並改革轉讓機制。使農民參與到轉讓土地的價格談判,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發揮自主性。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特殊社保。被征地農民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照顧,將他們納入保障范圍,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將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險,政府給與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國家信用確保失地農民享有養老保障。這種思路是目前較具操作性的農村社會養老的過渡辦法,符合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
(4)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於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4制度改革的目標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如此對待農村社會問題,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因為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總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復雜的艱難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農民自身的努力,我國在幾十年的探索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關政策,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價值的,但是基於有限的經濟發展條件,還不能在農村順利地實施。但是我們應該在了解現實的基礎上創造條件,加強立法和制度准備,使這項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學習和借鑒各地區的成功經驗,做好准備工作,一切從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出發,深入基層切實做好信息的調研,進行可行性分析,著眼於現實,本著為農民作實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資源的浪費。同時,我們也要幫助農民轉變思想,努力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的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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