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拖欠養老保險不交怎麼辦
通過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以單位告訴你不補交養老保險起算,如果很長時間持續沒有補交,因為是持續的,追繳一年以上的保險金,我認為也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程序是先雙方和解,不行再申請仲裁,若不服仲裁再起訴法院,如果直接起訴法院是沒有用的,也要經過仲裁裁決。
因為你們公司已經是虧損了,虧損到一定時間或者有其他債權人申請貴單位破產,在單位破產期間員工的這部分保險金仍是優於其他債權人的債權而受到法院保護的。
建議你收好相關的證據,最好讓單位給你們寫一份情況說明。有助於單位破產的時候歸還該部分錢。
接著回答:仲裁時效是一年,如果擔心,應當在一年內要求單位給你們出具相關不交的說明,即使說明沒錢也可以的。將情況說明清楚,這樣就重新計算時效問題了。
另外你們單位這種情況應當申請破產了,法律上對破產單位剩餘財產(固定資產和廠房)是優先保護職工的利益的~可以優先受到償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退伍後繳納養老金出現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涉及 社保費用繳納標准問 題,的確屬於行政部門管理 的行政事項,不屬人民法院處理范疇」 但法院可以受理以下案件。
⑴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
⑵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
⑶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准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
⑶ 養老保險爭議到哪裁決
養老保險是屬於五險一金中的一險,如果勞動者已經在用人單位勞動的,用人單位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權利,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關於養老保險爭議如何解決的內容,希望對您有用。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也就是說,當發生養老保險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委裁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判決。
企業逾期不繳納社保的: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指出: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養老保險糾紛怎麼處理
若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可以考慮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權益保護和糾紛解決:
首先是協商,即由合同雙方就有關事件或問題展開深入溝通並尋求共識;
其次是仲裁,這是當雙方就特定事務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時,通過申請國家認可的仲裁機構來得出終局裁定的解決方法;
最後是訴訟,即按照法律程序提出訴訟請求以解決保險合同爭議。在此過程中,一方會成為原告,另一方則為被告。倘若當事人一方對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決未能完全滿足其訴訟請求或者存在不當之處,那麼他們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的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⑸ 養老保險問題出現糾紛應找哪個部門解決
1. 養老保險糾紛首先可以通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協商來解決。
2.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投訴至勞動行政部門。
3.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爭議雙方也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
4. 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的調解原則同樣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6. 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也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⑹ 養老保險問題出現糾紛應找哪個部門解決
養老保險爭議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決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解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