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養老保險的訴訟
申訴補交養老保險的訴訟時效到底是一年。因為「申訴補交養老保險的訴訟」屬於勞動糾紛的民事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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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養老保險最長申訴期是十一年嗎
沒有養老保險申訴期十一年的規定。
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對超過兩年未被發現,也未被舉報和投訴的,不予處理。但違法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的,自終了之日起算,不超過兩年。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繳納養老保險費發生爭議,自爭議發生之日起,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時效為1年。
勞動者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養老保險待遇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時效自知道核定的待遇之日起為60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自知道核定待遇之日起為6個月。
國務院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握改畝。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段森起一年內提出。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殲態民法院不予受理。
❸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了嗎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終於雙方
❹ 養老保險爭議到哪裁決
養老保險是屬於五險一金中的一險,如果勞動者已經在用人單位勞動的,用人單位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權利,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關於養老保險爭議如何解決的內容,希望對您有用。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也就是說,當發生養老保險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委裁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判決。
企業逾期不繳納社保的: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指出: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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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追繳養老保險 受案范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因用人單位為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相關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如追索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報銷醫療費用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故該類糾紛屬於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該類案件既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0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認為,社會保險的征繳應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由此引發的爭議應屬於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不應納入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應該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強制追繳,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不履行征繳職責,勞動者可以其行政不作為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行使行政審判權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3、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但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足而引起爭議的,也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因為用人單位在參保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有審核繳費基數的職責,勞動者如對繳費基數產生異議,可參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3號)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❻ 單位拖欠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以夠15年,對退休有影響嗎
單位拖欠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以夠15年,對退休有影響嗎
如果您的單位拖欠了您的養老保險,但是您的養老保險已經累計繳費滿15年,那麼在您退休時,您仍然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在我國,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計算退休金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您的繳費年限不足15年,那麼在退休時,您將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是,如果您已經累計繳費滿15年,那麼即使您的單位拖欠了您的養老保險,也不會對您的退休金產生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單位拖欠了您的養老保險,您應該及時向單位追繳,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保障。同時,您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以維護您的權益。
養老保險的繳納通常由個人和僱主共同承擔,政府會根據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和繳費年限等因素來計算其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養老保險的繳納和待遇計算方式可能因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中國,養老保險分為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其中,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的,企業和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自願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個人自願參加。
綜上所述,如果您的養老保險已經累計繳費滿15年,那麼在您退休時,您仍然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是,如果您的單位拖欠了您的養老保險,您應該及時追繳,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保障。
養老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旨在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養老保險通常由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實施,其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