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實施社會統籌與什麼相結合
法律分析:實施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㈡ 2015年1月3日社會統籌與什麼相結合
2015年1月3日,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單位漏尺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負擔。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下,按照個人賬戶的一定規模建立養老保險儲備金,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失衡問題。
養老簡此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返咐高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㈢ 養老保險是社會統籌和什麼相結合
法律分析:我國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除養老保險外,還有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