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基金籌集
東營市人民政府針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提出以下基金籌集的實施意見。該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個部分構成。
個人繳費部分,參保人員需按年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包括100元至2500元共13個標准,條件允許的縣區政府可增設繳費檔次。政府將根據國家和省的政策或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動適時調整繳費標准。
集體補助部分,具備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所屬參保成員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民主決定。補助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施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也可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政府補貼部分,包含基礎養老金、繳費補貼及其他補貼、補助金。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支付,最低標准為每人每月60元,中央和省、市、縣區財政承擔不同比例,剩餘部分由同級財政列支。有條件縣區可提高基礎養老金,鼓勵中青年居民長期繳費,每增加1年繳費,基礎養老金增加不低於1元,增加部分由同級財政列支。政府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雙女父母或非獨生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增發基礎養老金20元;對獨生子女傷病殘的父母,每人每月增發基礎養老金50元;對獨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增發基礎養老金100元,增發部分由同級財政列支。政府對重度殘疾人(一至二級)每年代繳200元檔次的養老保險費並享受繳費補貼。
繳費補貼最低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對選擇400-900元繳費檔次的,增加繳費補貼10元;選擇10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增加繳費補貼20元。對重度殘疾人(一至二級),政府每年為其代繳200元檔次的養老保險費並享受繳費補貼。30元的繳費補貼市財政承擔10元,其餘由縣區財政承擔;增加的繳費補貼和代繳部分由同級財政列支。有條件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繳費補貼。
基礎養老金、繳費補貼及其他各項補貼、補助金中由縣區財政承擔的部分,勝利油田、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市高效生態農業示範區、市現代畜牧業示範區自行承擔;濟軍生產基地、石油大學、自然保護區孤島林場、渤海社區居委會4個單位由市財政承擔。
㈡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養老金待遇確定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養老金待遇確定如下:
一、享受養老金待遇的條件:
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只要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並按規定繳費,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對於已在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時年滿60周歲的居民,若未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無需繳費,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對於45周歲以上的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實際年齡至60周歲的剩餘年數,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45周歲以下的居民,也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需不少於15年。
二、養老金待遇結構: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准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則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同時養老保險關系終止。如養老金待遇領取人死亡且在30天內辦理了養老保險注銷登記,將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500元,其中市、縣區(包括勝利油田、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等)財政各承擔50%。
三、待遇調整機制:
根據國家、省及市的經濟發展情況和物價變動等,適時調整養老金計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這旨在確保養老金待遇與社會發展水平保持同步,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㈢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基本信息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
東政發〔2011〕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加快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9〕13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1〕2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構建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讓全體城鄉居民都能享受到公平、便捷、可持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提升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則
1.公平普惠: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相掛鉤,確保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養老保險權益。
2.政府主導:政府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並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
3.市場參與:鼓勵各類金融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共同推動養老保險事業發展。
4.可持續發展: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制度運行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主要任務
1.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建立覆蓋全市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體系。
2.完善繳費機制:明確城鄉居民繳費標准,實行個人、集體和政府共同承擔繳費責任,並根據經濟發展和財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繳費水平。
3.加強基金監管:建立健全基金監管體系,確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防範基金風險。
4.強化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經辦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質量,方便城鄉居民辦理養老保險業務。
5.推進養老保險與社會福利、醫療保險等制度的銜接:實現養老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機融合,提高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水平。
四、實施步驟
1.宣傳動員: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宣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提高城鄉居民的知曉率和參與度。
2.制定實施計劃: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和時間表。
3.組織實施:按照實施方案,組織推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4.監督檢查:建立工作監督檢查機制,定期評估工作進展,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到位。
五、保障措施
1.財政支持:各級政府應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確保制度運行所需資金。
2.政策激勵:對積極參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企業和個人給予政策優惠,鼓勵更多城鄉居民參保。
3.技術支撐: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
六、組織實施
1.成立領導小組:市政府成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推進工作,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2.明確責任分工: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順利推進。
3.強化考核評價:建立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行定期評估,確保制度落實效果。
通過實施上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將有效提升我市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水平,實現老有所養,構建和諧穩定的養老保障體系。
㈣ 東營市個人養老保險在哪裡辦理
在保險事業處,在東城
㈤ 東營市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內容是什麼
東營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遵循個人儲蓄與政府補貼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年滿35周歲、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村居民(不含享受五保集中供養政策的人員),可以參加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年滿60周歲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全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市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縣區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縣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具體經辦保險業務;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負責本鄉鎮(街道)保險費的收繳。財政、民政、老齡、農業、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分為若干檔次,由參保人根據家庭狀況自由選擇。最低檔次為每人每年500元,每增加100元為一個繳費檔次。村(居)可以根據集體經濟狀況對村(居)民個人繳費給予補助。市、縣區政府按照參保人繳費不同檔次給予相應補貼,最低檔次補貼為200元,每提高一個檔次增加補貼20元,但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300元。市、縣區政府補貼的分擔比例為1:1,補貼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和政府補貼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時予以調整。
第六條從入保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必須連續繳費滿20年;連續繳費不滿20年的,應當一次性補足20年。年滿60周歲、未滿75周歲參保的,應當一次性繳足(75-實際年齡數)年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一次性補繳或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政府按照第五條的補貼標准給予一次性補貼。
第七條個人養老保險費以村(居)為單位,於每年10月31日前繳納;市、縣區政府補貼於當年11月30日前撥付。
第八條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政府補貼及利息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利息按人民銀行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九條參保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費,年滿60周歲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到個人賬戶積累額發完為止。個人賬戶積累額為: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政府補貼及利息。第十條參保人每月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為:個人賬戶積累額÷(15年×12個月/年)。年滿60周歲後參保的,每月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為:個人賬戶積累額÷[(75-實際年齡數)年×12個月/年]。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擇優選擇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憑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有關手續,收存養老保險費、發放養老保險金。
第十二條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繳費的,一次性退還個人繳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第十三條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金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依法繼承;領取養老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第四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被征地農民是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人均不足0.4畝),且在被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村居民。第十五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十六條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必須經村(居)民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後,由村(居)委會在本村(居)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後報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中的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不足以支付的,由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列支。被征地在市中心城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市、區按照4:6的比例分擔。
第十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中的被征地農民政府補貼最低檔次為300元,每提高一個檔次增加補貼10元,第五章監督第十九條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規定,加強養老保險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條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保險資金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回套取補貼、違規發放的養老保險金和挪用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套取政府補貼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的;
(三)挪用養老保險金的;
(四)其他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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