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何要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和法規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項關系廣大農民老有所養的系統工程,民政部幾次出台農村養老保險方案,大多是以通知和行政命令的方式下達的,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可操作性不強,在具體工作上,各地往往是自行摸索,各行其是,遇到問題無所適從。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形成了以農民自身保障為主、集體保障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這種保障模式主要是依靠高度集中統一的行政管理系統依據相關政策實施,缺乏法律的規定性,除僅有一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之外,再無法律條文對此做出明確規定。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障對象不明確、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標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等。要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走上規范化的軌道,建立起與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制定一系列適應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應當特別指出,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時,既要考慮到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長遠需要,更要考慮到城鄉差別的現實性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內容的特殊性等現實要求。而這些主要應體現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原則上。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原則,一方面應充分反映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特徵,另一方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從理論上講,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原則應主要包括:普遍性保障和重點保障相結合的原則,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滿足農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政府統一管理與農民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等方面。
B.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為什麼比西方國家要晚
對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思考
一、選題意義
(一)理論意義
在現代社會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其根本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全國9億農民共同享有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因此在我國當前的社會中,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不僅是為了體現每一個公民的生存權和平等權,也是為了實現我國國民經濟持續發展所必須。
(二)現實意義
我國城鄉存在巨大的差異性,無論從人身保障機制還是從待遇上城鄉的二元化結構阻礙了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在這種情況下,本課題的研究有著現實意義,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將消除二元結構,盡可能縮小城鄉之間社會保障的差異,對於推進我國的城鄉一體化進程,實現社會的公平有重要的意義。
二、論文綜述
(一)理論的淵源及演進過程
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內容,也是和諧社會視野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包括城市社會養老保障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兩個方面。中國的城市社會養老保障不斷得到完善,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一直在徘徊中前進。對於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來說,如果以1951年中國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已經比城鎮滯後50年。隨著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農業合作社的形成,以農村社區經濟為基礎上的社會保障應運而生,即人民公社和農業生產隊體制下的「五保戶」供養、養老金等社區保障與家庭共同負擔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功能,這種養老保障制度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國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下,老齡人口日益增加、家庭規模日益縮小,大量棄老、虐老現象日益嚴重,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勢在必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一是探索階段(1986-1990)1986年民政部及有關各部委召開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正式提出在經濟發達地區發展社會養老,但未獲成功。二是試點階段(199-1992)1991年國務院決定在一批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並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基本方案》。三是制度化階段(1993-1995)1993年國務院批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各種規章制度與操作方案陸續出台。四是分類推進階段(1995一至今)1995年10月召開的全國農村社會養老工作會議,明確了在有條件的地區積極穩妥的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並分類指導規范管理。但根據國發[1999]4號文件進入清理整頓至今。
(二)國外研究綜述
西方國家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相對與城市職工社會養老制度的建立要晚一些,由於自然、歷史、經濟和社會情景各不相同,各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很大的差別,即使有些國家和地區大的方面相近,但其具體的做法和管理方式也不一樣,有些國家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剛剛起步,一些落後的國家甚至尚未觸及,而某些國家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歷史比較長,在其發展過程中經過了不斷的調整和改革,逐步形成了符合他們本國實際比較完備的制度。比如:德國農民的法定養老金支付、法國的「農業社會互助金」、日本農民的年金制度。
(三)國內研究綜述
在國內,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研究成果有很多,大多數的學者都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是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然性,但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不少的問題,比如資金問題、管理問題、立法問題等等。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發展中的問題,我們還應逐步地健全和完善這種制度。國內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研究的主要成果及主要觀點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與退》作者:何文炯主要觀點:「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就全國而言,應當有進有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昨天!今天!明天》作者:張德元主要觀點:「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不能停頓,應積極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機制改革的若干對策》作者:陽義南主要觀點:「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革措施」。《農村社會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難點和對策研究》王中南主要觀點:「廣大農村缺乏基本社會保障,應盡快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以上文章都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問題做了詳細的論述。
(四)本人對以上綜述的評價
從以上綜述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符合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結構變化的需要,對於促進社會穩定,縮小城鄉差距,構建農村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應該積極切實的推行。在推行的過程中我們不能照抄照搬國外的成功經驗,應根據本國的具體國情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在國內,由於地區發展極不平衡,人們對社會保險的需求和繳費能力也有不同,因而應針對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也應制定不同的方案,建立適合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養老體系。
(一)前言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日(7.3742億)佔全國總人口(13.1448億)的561%,其中農村60歲以上老人有1.4901億人,在73742億農村人口中佔22%以上,65歲以上老人有l.0419億,占農村人口的14.1%。「在這種嚴峻的現實面前,老有所養問題一直是廣大農民的願望,長期以來農村養老一直循以傳統養老的形式,使得農村多數老人得到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這種傳統的養老形式越來越不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這就使得建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成為了社會的必然。所以,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對於實現我國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提綱
1. 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基本現狀
2. 建立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勢在必行
(1)中國農村面臨著人口老齡化的巨大壓力
(2)單靠家庭養老已難以為繼
(3)土地養老舉步為艱
3. 國家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探索
4. 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對策思路
(1)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2)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進程
(3)合理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來源
(4)建立適合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養老體系
C. 養老保險的理論意義
養老金雙軌制,最大的弊病是損害社會公平。近一兩年來,關於國家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存在多少資金「缺口」的話題不斷引發學界的爭論。比較主流的觀點認為,即使養老金賬戶現在收支相抵略有盈餘,但依據中國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可以推算出,未來數年將不可避免地出現非常大的「缺口」。學界認為,這個「缺口」主要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去填充,一是劃撥國有資產進去,二是延遲職工退休。
上述兩種辦法,前者非常容易得到社會認可,但後一個卻極其容易引起社會的不安以及公眾的反對。延遲退休,從理論上看,確實是一個減緩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的好辦法。但在現實的國情下,這個辦法的社會成本太高,是下下策。在其他辦法還沒有最大程度的利用時,這一辦法不能輕易推行。
養老金「雙軌制」被打破的消息成為社會關注的話題。據報道,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執行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方案,已經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這意味著,備受詬病的養老金「雙軌制」即將寫入歷史。
養老金雙軌制,最大的弊病是損害社會公平。近一兩年來,關於國家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存在多少資金「缺口」的話題不斷引發學界的爭論。比較主流的觀點認為,即使養老金賬戶現在收支相抵略有盈餘,但依據中國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可以推算出,未來數年將不可避免地出現非常大的「缺口」。學界認為,這個「缺口」主要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去填充,一是劃撥國有資產進去,二是延遲職工退休。
上述兩種辦法,前者非常容易得到社會認可,但後一個卻極其容易引起社會的不安以及公眾的反對。延遲退休,從理論上看,確實是一個減緩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的好辦法。但在現實的國情下,這個辦法的社會成本太高,是下下策。在其他辦法還沒有最大程度的利用時,這一辦法不能輕易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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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現在農村交的每人100元養老保險有什麼作用呢
現在農村交的每人100元養老保險的作用:
其實質屬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內容。這一政策是一項惠民政策,主要目的就是提高農民的實際收入,提高農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得知,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作用與好處是:
⒈農民只需每年支付少量的保險費,連續15年。
⒉60歲以後,就可以每月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直到終身。
⒊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⒋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⒌年滿60周歲的老人可以直接領取基本養老金,不必繳納保險費。
E. 「農民工養老城鎮化」政策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理論意義: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農民工要老保險城鎮化破除了養老保險在用人單位之間的所有制界限, 促進勞動力在各類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同時也為各類企業創造了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現實意義: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F. 交養老保險的好處有哪些
養老保險,簡單來說就是管你老了沒有工作的時候,還能解決溫飽。養老保險有利於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養老保險有利於社會的安全。
(一)老有所養。參保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終其一生,均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二)基本生活有保障。參保人員退休後的養老金水平隨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三)沒有職業差異。無論是城鎮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員,還是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只要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就可按同樣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享有養老待遇。
(四)流動不影響待遇。勞動者在所有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工作流動,養老保險關系和個體帳戶都可以保留並隨之轉移,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累計計算,退休時不影響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計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沒山侍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拓展資料:農村養老保險政府怎麼補貼的?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枯吵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唯孝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G. 養老保險理論意義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與方向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高愛娣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因此應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啟動的消息。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基於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推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破除社會保障制度長期存在的「二元結構」,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全覆蓋,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發點和終極目的。
一、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構成復雜、模式多樣,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兩大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分為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兩種,共計有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工四種養老保障模式。這些養老保障模式費用來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獨立,缺乏銜接,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碎片化」的制度設計,無助於體現公平公正,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養老保險的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革弊圖新已呈必然之勢。
(一)「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導致待遇差距。
至上個世紀90年代,企業完成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則未列入改革范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從而形成了養老資金來源上的「雙軌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養老金與當地社會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掛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是由國家和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核計發放。養老金的繳費和發放體制上存在的「雙軌制」,導致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差距逐漸拉開,退休前收入基本相當的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退休後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兩倍甚至更多。事業單位職工特別是公務員養老被視為「游離」於社會保險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種「超穩定」、「超水平」養老方式的特殊群體。處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制邊緣的農民工養老,由於繳費門檻高、跨區域轉移難及15年的繳費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現實問題,實際上根本起不到養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佔在城鎮就業的2.3億農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淤塞了社會成員的職業流動。
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公務員在養老保險制度上的差別,不僅導致了他們退休後的待遇差距,還在相當程度上淤塞了這兩類職業之間的人員流動。企業職工調到機關或事業單位,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無法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到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沒有來源,從而在客觀上形成並加劇了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職業壁壘,嚴重妨礙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動。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如果要離開,由於沒有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沒有個人養老保險金積累,原本退休後可以領取的退休金又沒有了,明智的選擇當然是留在行政單位不動;公務員選擇離開和退出原來工作單位,同樣意味著他將失去將來的養老保障;由於涉及相關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政府機構在辭退公務員問題上顧忌重重,導致公務員退出機制不暢,形成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使「城保」陷入財務困境。
由於一些企業繳費不足和我國人口老齡化步伐加快,我國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平衡面臨的形勢不容樂觀。首先,由於傳統養老體制沒有提供資金積累,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制不得不面臨著龐大的資金缺口難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情況,2005年我國城市養老金缺口2.5萬億元,在未來30年時間里將達到6萬億元。
其次,在養老金缺口嚴重存在的情況下,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只好挪用個人賬戶積累來填補養老金缺口,因此從一開始,新體制就面臨著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並隨著時間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國養老金「空賬」達到360多億元,到了2005年底,「空賬」已達8000億元。
再次,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2007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總人口的8.1%,2020年達到11.2%,到本世紀40年代將達到峰值3.2億人,占總人口的22%。隨著勞動年齡人口比例下降,我國社會的養老負擔將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現象出現最早且老齡化程度最嚴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贍養比為1.48:1,致使當年基金收支缺口達50億元。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方向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契機,應藉此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跨越戶籍制度的藩籬,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奠定基礎,也為2020年實現「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條件。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有助於進一步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是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還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或是農民工,各人均應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准。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二)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比重。
實行全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突出困難是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問題。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按照企業模式計發」,就引發了是「提高企業養老金水平」還是「降低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的爭議。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農民工也納入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體系,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金待遇給付的差距似乎更難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鎮待遇標准,農民居民養老金收入顯然提高,但是來自於農民的繳費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財務必然是不可持續的;降低原有城鎮待遇標准,使得全體參保人員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間取齊,農民工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適當提高,城鎮居民退休收入卻大幅下降。突破這一瓶頸的重要途徑是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比重。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水平,加強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比重和作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共同趨勢。
我國也需要對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結構調整,進一步縮減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同時賦予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以更大的責任。根據我國現實和國際經驗,可以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標替代率由目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58.5%降低為20%,略高於社會救濟的水平但能夠保障退休職工最低的基本生活,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養老保險的門檻,有利於推動廣大農民工加入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城鄉全覆蓋的社會保障目標;而農民工的加入和養老保險覆蓋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於解決城鎮勞動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齡化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財務困境。在適當的時候,基本養老的責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擔,國家給每一個退休的老人發一份吃飯的錢,真正實現「社會統籌國民化」。
(三)大力發展企業(職業)補償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顯然不是降低養老金水平,而是調整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結構和養老金待遇的結構,將原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分責任轉移出來,由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承擔。為了彌補統一制度後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須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尤其是企業(職業)年金。實際上,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即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但是,由於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屬於自願性的,缺乏相關政策規范,因此其覆蓋面和規模還很小,發展緩慢。
做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一是將縮減基本養老保險後企事業減少的繳費比例增加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二是將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剝離出來,合並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使擴大後的企業(職業)補充保險,達到養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終形成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為主體、輔之以一定的自願性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養老保險新體系。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和累積制,每個人擁有一個社會保障賬號,具有便攜性,有利於勞動力在不同職業和地區之間合理有序的流動;在待遇給付上,在企事業和個人繳費與未來受益之間建立密切的精算聯系,在設定的封頂線之下,較高的費基便可獲得較高的退休金,可以體現不同發展水平、不同群體、甚至不同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如此一個各得其所、多繳多得、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職業)補充養老制度,可以激發企事業和個人繳費的積極性,對企事業而言,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也是增強凝聚力的一種手段,有助於提高職工對企事業的歸屬感,促進企事業提高經濟效益。
H. 養老保險怎麼樣
1、累計繳滿15年,到退休年齡時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2、可省內和跨省轉移。
3、按回照上年個人平均答工資的8%的比例繳納。
是現在最普遍的為自己養老做的保障,也是現在國家規定的,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的保險待遇。一般與醫療保險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