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失信人員能領到自己養老金嗎
失信人員能領取養老金。原因如下:
1、繳納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盡的義務,只要是在勞動續存期間,用人單位就應該及時替員工足額繳納;
2、但是養老金屬於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如果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則失信人員不能領取。但是法院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如果想查詢自己的徵信記錄的話,可以直接登陸人民銀行個人徵信中心,通過注冊登陸互聯網個人信用信息服務平台,選擇個人信用徵信報告,24小時之後平台徵信報告便可重新登錄查看。所以徵信黑名單是銀行問題,主要影響到個人銀行業務辦理,而社保是國家給予公民的一種福利,一般銀行的徵信和當事人有沒有參加社保沒有任何關系,參保並不涉及當事人徵信、身體狀況、歷史背景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⑵ 如進入執行黑名單,以後養老金賬戶中的錢會被扣嗎
如果等你可以領取養老金時,仍在執行黑名單,那答案是——會的。
退休金也是你名下的財產,當下你取不出來的時候,法院並不能去執行。但若你一直沒有銷案,等到你可以領退休金的時候,法院就會劃走大部分去抵債。
拓展資料:
當被執行人是退休員工的時候,是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的,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沒有使用特別強烈的手段抗拒執行是不會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被執行人怎麼扣養老金
被執行人有退休工資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退休工資收入。但應當給其預留必要的生活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⑶ 黑名單了養老金會被扣走嗎
黑名單了養老金會被扣。雖然失信人員能領取養老金,但是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責任財產,因此人民法院有權提取失信人員應當履行義務部分養老金。個人交養老保險需要的材料如下:
1、如果是自由擇業人員的話,是需攜帶本人城鎮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復印件的;
2、如果是除勞動關系人員的話,需本人城鎮戶口簿、身份證。但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按照繳費基數的8%每月記入個人賬戶,然後每年積累利息,退休時按照相應的計發月數確定每月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余額,可以通過各地的人社部門網站查詢。60歲是139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⑷ 進入黑名單養老金還能領嗎
法律分析:可以。進入黑名單並不會影響養老金的領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