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具體是什麼情況
什麼是「個人稅收遞延型保險」?
企業個人均可獲利
所謂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指個人收入中用於購買商業補充養老保險部分,其應繳個人所得稅延期至將來提取商業養老保險時再繳納。說得直白些,就是指投保人在稅前買入養老保險產品,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投保人而言有一定的稅收優惠。這一產品在許多國家已發展得相當成熟,其中最知名的屬美國的「401K計劃」。
與市場上現有的養老險品種相比,該險種有一定的稅收優惠。專家認為,發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能夠有效拉動內需,釋放存款,此外,還有利於改善民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更重要的是,養老基金規模的擴大,可以為國家積累大量的長期建設資金,有利於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
舉例來說,如果個人月收入為6500元,每月拿出500元購買養老保險產品,那麼當月需要納稅的工資收入就只剩下6000元,在退休後領取養老金時,再繳稅就可以了。
對於投保人而言,購買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最大的好處是減輕稅收負擔,因為購買此類產品的多為青壯年,在領取保險金時,他(她)已經退休,在這期間大約有20年—30年時間,而通脹、提高個稅起征點等因素已經把個稅給稀釋了。
去年9月1日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個稅起征點從2000元提高至3500元,同時征稅幅度也出現了調整,通過合理購買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其對於每月個稅的繳納將產生很大的影響。而在退休之後,由於收入已經降低,即使再繳稅的話,數量也將遠遠低於現在。
企業個人均可獲利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對於企業和個人來說是個雙贏的舉措:從企業的角度來說,購買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員工自己投保,企業不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卻能提高員工的福利;對於個人來說,由於在稅前購買養老保險,就能減免部分當期的個人所得稅。
之所以目前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遲遲沒有實施,並不是技術上有操作難度,關鍵是每月繳費金額還是有著很大的爭議,業內曾經有過一個測算:以月收入在6250元者為例,扣除四金後(按照佔比工資19%計算)以及個稅起征點3500元後,應納稅的收入為1562.5元左右,繳稅標准應參照10%的稅率計算,再減去速算扣除數105元,需要繳稅51.25元。
如果可以稅前列支600元作為保費,月收入6250元左右則應納稅的收入為962.5元,按照3%稅率計算,應繳稅28.875元。也就是說,如果購買了個稅遞延型養老產品,每月可以避稅22.375元。
以此類推,如果每月購買600元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收入越高,其避稅的金額就越大。
另外,如果實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初期可行的辦法就是通過個人所在企業代繳保費,等到領取保險金時,再由保險公司代扣稅。而且,稅延型養老保險產品將採用個人保單團體投保的形式,投保人在保費上還能享受到團險的較低費率。
⑵ 老人養老保險哪種最好
在正式介紹養老保險種類之前,先帶你站在高處縱觀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在我國可以分為2大類:
第一類.:國家或政府組織的養老保險;
包括5種不同的養老保險種類。
商業養老保險的2種形式:
說完了國家或政府組織的養老保險,接下來,咱們說一說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在保險專業術語中,稱為年金保險,而年金保險,又分為養老年金和普通年金兩種。
養老年金是指在年輕的時候交保費,達到退休年齡(通常購買時可以指定領取年齡),開始按年領取年金的保險產品。
普通年金,它是指在購買後,保單生效時間滿5年,就可以開始領取年金,在線下銷售的產品中,非常普遍,例如:我們常常看到的教育金保險,理財保險。
養老年金,才是我們應該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
1、個人養老年金保險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有2種保險產品:一種與社保中的養老保險相似,即:在年輕的時候每年交錢,年老的時候開始領養老金,一種是養老保險捆綁養老社區,即:年老的時候,不但可以領養老金,還可以住在保險公司搭建的養老社區中。
2、企業養老年金保險
企業養老年金保險,又稱為職業年金保險,個人消費者無法購買,由企業,事業單位向保險公司給員工購買。
企事業單位給員工購買職業年金保險,屬於一種公司福利,目的是增加員工退休後的養老金,為員工老年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三、總結
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越來越嚴重,我們不能僅僅指望社保養老保險,更不能指望什麼子女養老模式。
我們需要多種方式並存准備養老金,個人可以考慮的養老金准備方式有:
1、盡早購買社保養老保險;
2、盡早購買商業養老保險;
3、自己准備一個銀行賬戶,專門用作養老長期理財投資,為退休准備養老錢;
4、以房養老保險(在試點城市的人群可以購買);
5、個稅遞延養老保險(在試點城市的人群可以購買);
⑶ 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1997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訂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境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及其所屬全部職工。第三條 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管理局具體管理。各級社會保險管理局受同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歸口上級社會保險管理局業務管理和指導。市、縣社會保險管理局可根據需要在鎮(區)設立辦事處,建立服務咨詢網點。
省、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指導、協調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第四條 單位和職工均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部分積累方式,由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負擔。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水平提高相適應。第五條 政府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給付。遇有特殊情況,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財政給予補貼。第二章 保險基金徵集第六條 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財稅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職工共同所有;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養老專戶。第七條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統計口徑)的一定比例計征,具體比例由省、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根據保證待遇給付和不低於工資總額2%的積累率測定(各市測定的計征比例須經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審核),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按個人工資收入的2%計征,計征比例隨職工實際工資收入水平提高和個人養老專戶積累的需要,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定期調整,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城鎮個體工商戶繳納養老保險費以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按單位和個人兩項費率之和計征(定額計征),分別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養老專戶。
職工個人月工資收入超過上年度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也不計算繳費工資。第八條 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按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局按月開具的托收單以工資同等順序向單位扣繳,轉入社會保險管理局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單位不得拒付。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在職工工資中代扣繳;勞務輸出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勞務輸出單位代扣繳;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收繳。第九條 當單位終止並進行清算時,清算人必須通知終止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管理局,養老保險費須首先清償。第三章 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第十條 按本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經所在地社會保險管理局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二)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0年以上。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積累計算,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或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規定實施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固定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二條 職工退休後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養老金、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第十三條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和個人專戶養老年金三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由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給付。
(一)基礎養老金:退休職工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計發,離休幹部按35%計發,職工社會平均基本生活費占工資收入比重發生較大變動時,由省統一調整。
(二)附加養老金按下列標准計發:
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滿1年計發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計發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附加養老金根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增長情況由市統一調整。
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需提前退休時,每提前一年,在附加養老金中相應減發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除外。
(三)個人專戶養老年金:儲存在個人養老專戶中的保險基金,在職工退休時,連同利息一並轉成養老年金,按月支取。
職工出境定居或死亡時,其個人專戶養老保險基金連同利息,退還給職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凡退休時個人養老專戶存儲額(連同利息)少於所在市上年度職工6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可一次性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