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交的個人養老保險為什麼走其他應付款
養老保險余額和實際繳費不同,是因為參保人查詢時查到的只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而劃入到統籌賬戶中的錢,是不在個人賬戶中體現的,因此參保人是看不到的。
一般來說,基本養老保險包括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其中,統籌賬戶中的錢主要是由社保基金管理部門作為社保基金統籌管理,進行統籌支付,比如用於支付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中的錢則是用於積累參保人的養老金,等到參保人退休後,就可以從自己的賬戶中領錢了。
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則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其中,單位繳費部分(一般為12%)是劃入到統籌賬戶中的,而個人繳費部分(一般為8%)則是會計入到個人賬戶中。
而若是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則一般需要自己承擔20%的繳費比例,其中,8%會計入到個人賬戶中,12%則會進入到統籌賬戶中,因此會出現參保人查詢的養老保險余額和實際繳費不同的情況。
除此之外,個人賬戶余額歷年來收益增加,也會導致社保個人賬戶余額總額會比個人繳費累計總額多出一部分。比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以每年3%左右的收益增加,意味著若是當年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為10萬,那麼過了一年後,還可以額外產生10萬*3%=3000的收益。
養老金怎麼算:
一:如果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則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退休時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3%×建立個人賬戶前本人繳費年限(計算到月)。
二:如果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則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其他收入(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基本養老保險余額可以取出來嗎:
可以取出來,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若不滿足,則不能取出: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若參保人已有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未達15年,且無法或不想一次性補繳,那麼可申請將個人賬戶裡面的錢取出來;
2.參保人移民到國外定居,可申請將個人賬戶裡面的錢取出來;
3.參保人離世,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將個人賬戶裡面的錢取出來;
4.參保人在法定退休年齡到達前已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則可以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
2. 個人交納的單位代繳的事業保險基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記入「其他應收款」嗎
應該計入其他應付款。
因為你是從職工手中收錢,收錢後應該用於支付相關的保險等費用,是你應該對外支付的款項,所以計入其他應付款。
3. 養老保險是否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為什麼計入其他應付款
財務會計中,社會保險費其他應付款和應付職工薪酬都會用到。
2014年,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
根據會計准則,對於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同理,對於個人承擔的住房公積金應計入「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1)計提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單位承擔部分)
借: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研發支出
製造費用
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生育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工傷保險
(2)計住房公積金
借: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研發支出
製造費用
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3)計提工資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4)發工資(代扣個人承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5)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生育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工傷保險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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