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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繳納

發布時間:2024-10-31 07:55:50

A. 國家工作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1、國家工作人員判刑期間不用繳納養老保險,封存賬戶,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繳納,判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2、判刑前後的合計繳費年限在退休前不滿15年的,可以由本人申請,繼續繳納至滿15年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也可以將個人賬戶一次性退還給參保人,保險關系終止。

3、對於已經領取養老金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判刑期間養老金停止發放。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公務員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繳納擴展閱讀:

一、國家工作人員判刑後符合下列情況的,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後,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所在單位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2、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在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定被錯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補償後,由職工申請,單位同意,可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管制、拘役或緩刑期間,不予辦理離退休待遇核准手續。管制、拘役或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和現行計發辦法核准其養老保險待遇。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個人繳費退領手續,將其《養老保險手冊》交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B. 公務員被判刑後,怎樣繳納養老保險

公務員及部分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平時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他們退休金全部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如果公務員、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單位開除的,就喪失了享有公務員退休待遇。
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
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違法犯罪的,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能否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復函》中明確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已經退出公職,不屬於企業的在職職工范圍,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不適用於企業退休人員,即企業不能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

人事部對《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復函
人函〔2001〕27號
監察部:
你部辦公廳《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監辦函〔1999〕5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給予行政處分。但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公務員隊伍,不是在職國家公務員,因此,可不作處分決定,而按照其所犯錯誤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對於因違紀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應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分,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公務員,給予撤銷二職以下職務的處分,撤到最低職務,即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密、貪污、受賄等嚴重問題,但尚不夠給予行政、刑事處罰的,按照其錯誤程度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給予行政處理。
1.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以上處分的,均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撤職行政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
人事部
二OO一年二月十四日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
人函〔1999〕177號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達到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又改判的工資處理?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公務員被判刑出獄後還能有養老金嗎

一、公務員被判刑出獄後還能有養老金嗎
1、公務員被判刑出獄後沒能有養老金。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公務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還有嗎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4、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7、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D. 公務員判刑後,以前交的養老金還算嗎

法律分析:公務員在判刑後以前交的養老金不算。公務員在被判刑之後,判刑之前的視同繳費將不再進行計算,會從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再計算繳費的年限,出獄之後繼續繳費的,達到退休年齡繳費滿十五年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自己的退休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 公務員犯罪後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公務員犯罪後養老保險,在管制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區地域不同,具體規定不同。

法律依據:《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地域不同,處理辦法也會有相應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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