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的養老金制度是什麼
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個體從業人員如何繳費和養老金如何計發?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和城鎮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全省上一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8%。自由職業者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僱工由個體經濟組織和本人共同繳納(目前,僱工本人的繳納比例為7%,以後隨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調整而調整)。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不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職工繳費不滿15年,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發?
(1)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在《實施辦法》實施後,即1998年1月以後退休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規定可以補繳到15年,退休時可以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0年的,不能補繳。除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賬戶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兩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不同類型人員的養老金如何計算?
1996年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後參加工作的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結構,各不相同:
(1)新制度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新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標准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2)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中人")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補貼和調節金。
(3)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時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新制度實施前已經離退休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即與其他離退休人員一樣,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怎樣建立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職工繳費同本人今後的養老待遇有什麼關系?
個人賬戶的記入比例為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其中2003年度職工個人繳納的7%全部計入,然後再從用工單位繳納的20%當中劃出4%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從本人繳納的18%當中劃出11%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辦理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主要依據。一般情況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時間越長、繳納的工資基數越高、繳費額越大,個人賬戶儲存額就越高,退休時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就越多,反之,則越少。因此,職工遇到企業拖欠養老保險費或少報工資總額從而少繳養老保險費等情況時,有權向企業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機構、各級工會及新聞媒體舉報,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企業和職工按什麼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按當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的7%繳納。但當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納,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2002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47元)。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8%為止。
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高收入者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個體參保人員可在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比例目前為18%。
各類中斷繳費人員如何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原為企業職工,後因失業、或因企業關閉、破產、改制、重組、兼並等原因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中斷繳費人員,現自謀職業、靈活就業或有一定經濟收入、有能力繳費的,都可以自由職業者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這些人員可攜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失業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原在市本級參保企業人員到市社會勞動保險局辦理;區屬企業到區社會保險局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後,繳費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業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由保管檔案單位代其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及對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區劃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自由職業者都要依法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也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為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統一政策並強制實施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它是我國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對職工退休以後的退休待遇有何影響?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直接影響到職工退休以後的待遇。我們知道,新養老金計發辦法,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記入個人帳戶的;過渡性養老金也是根據本人的繳費基數計算的。如果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並且企業沒有足額繳費,那麼,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金額就少,計算出來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就低。同樣道理,如果繳費基數大,企業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多,那麼記入和從企業劃入個人帳戶的金額就多,退休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後的數額就大,計算出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就多,其養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個企業職工,都要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督促企業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這樣自己退休時養老保險金才能不受影響。
國家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隨著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按照國家規定,從1996年起,國家為每個職工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此作為職工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一部分。個人帳戶建立的規模、個人帳戶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內容有五個方面:(1)個人帳戶的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1%,由個人繳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入兩部分組成。(2)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3)個人帳戶只用於養老,不得提前支取;(4)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5)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主要作用是什麼?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帳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帳戶,則退休時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什麼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單位繳費部分劃入職工個人名下的帳戶,是職工退休時計算基本養老金中個人帳戶養老金的重要依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1%。目前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6%,其餘部分由單位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最終到8%),單位劃入部分降低。職工退休時,其個人帳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120,為該職工退休時的個人帳戶養老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近年來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為什麼說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視同職工工資同等重要?
職工的工資是應得的勞動報酬,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也是國家法律規定應得的待遇,兩者同等重要。企業繳費是為本單位職工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義務和責任。企業和職工繳費情況直接關繫到職工退休後的待遇,所以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只要正常發放工資的單位都必須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能存在有先有後、有輕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繳和拖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企業在破產時,企業應繳的養老保險費,也必須在清償資產時按第一序列優先繳納。
下崗分流人員重新就業後如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1)對於原在國有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下崗分流人員,原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承認。重新就業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計發退休待遇。
(2)下崗分流到外商投資、私營企業的和從事個體經營等其它非公有制經濟形式就業的,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繳費年限與連續工齡有什麼不同?
㈡ 河北省平均退休金一覽表
㈢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未納入行政或者事業養老保險范圍的職工。
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雇員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無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應當與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因用人單位破產、兼並、改制等原因而受損害。
第四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實行設區的市本級、縣(市)級統籌和省級調劑制度。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組織實施工作,多渠道籌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確保職工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六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財政投入預算安排和財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審計、監察、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七條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提倡職工個人進行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投入;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五)社會捐贈;
(六)依法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並列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
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稱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用人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工資按用人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繳費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於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省統計部門核定,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每月按照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規定列支。
第十一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僱主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其本人繳納;僱工的養老保險費,由僱工繳納百分之八,僱主繳納百分之十二。
城鎮個體勞動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低於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確定繳費基數;高於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繳費基數。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准進行調整。
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注冊登記後增員或者減員的,應當自增員或者減員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情況及時告知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繳費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上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職工個人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由用人單位代扣並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城鎮個體勞動者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並繳費。
經地方稅務機關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後,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職工個人、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職工個人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基數、繳費金額等情況反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的,地方稅務機關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按規定確定應繳數額。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征繳,不得減免,不得以實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繳。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的,由分立、合並後的單位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改變名稱、住所、所有制性質、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等基本養老保險登記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在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繳費年限,如有部分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在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破產清算時,應當依法從其破產財產中提取尚未繳納的視同繳費年限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具體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前款所稱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個人和其所在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分別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項增值收益全部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或者購買國債的,在確保職工基本養老金等發放的同時,應當選擇合理的存款期限或者國債期限,提高基金的利息收益。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規定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各市、縣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省級調劑基金。省級調劑基金用於調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困難的市、縣。省級調劑基金建立和調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免徵稅、費。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發給參保人員手冊,記載繳費情況。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建立,由個人繳費形成。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記賬利率計息一次,記賬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參考城鄉居民銀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並予公布。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自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開始,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銀行存款同期利率計息。
第二十六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計算個人繳費年限,欠繳部分不記個人賬戶,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後,應當補記個人賬戶,並計算個人繳費年限。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因失業等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記個人賬戶,不計算個人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繼續計息。參保人員再就業後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重新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
參保人員在本省跨統籌范圍流動的,應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各地對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的具體辦法。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的轉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第三十條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職工,按國家和省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用人單位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下列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從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後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
(三)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後,其月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按以下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具體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按照職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計發。計發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後,其月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的,參保人員個人可以按照當地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准延繳。延繳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個人不延繳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五條下列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申請辦理退職的,從其辦理退職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後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十年和2011年1月1日以後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
(二)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
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基本養老金應當根據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和物價增長幅度定期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參保人員就業期間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其退休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擬定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三)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四)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五)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進行風險預測;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二)核定參保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檔案的建立、記錄和管理工作;
(四)審核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審定並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開展基本養老保險調查、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六)開展對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投入的預算安排;
(二)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審核;
(三)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負責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實施細則;
(五)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職責及時、足額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為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提供便利條件。
地方稅務機關在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必須提供繳款憑證。
第四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
第四十四條基本養老金實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或者委託銀行等部門代為發放。
第四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其開展業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當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分別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記錄和個人賬戶對賬單。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記錄或者個人賬戶繳費記錄情況。
第四十七條省、市、縣應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勞動保障、財政、審計、地方稅務、監察等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職工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有權聽取勞動保障、財政、審計、地方稅務、監察等部門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和預算、決算編制情況以及審計情況的匯報,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保值增值和管理進行監督。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四十八條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保值增值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挪用、截留、侵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違法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減發、增發基本養老金以及其他有關待遇;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代扣代繳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鎮個體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無法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並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征繳。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或者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費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對用人單位處以不繳或者欠繳費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十三條以弄虛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得基本養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處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阻撓、妨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職工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採取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徵收措施。 第五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對規模較小且盈利水平低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規定其在一定時期內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比例、個人賬戶記賬比例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標准。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征繳比例、個人賬戶記賬比例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等有新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㈣ 四川退休人員醫保卡返錢標准
2023年起,四川省退休人員個人醫保賬戶進賬標准又有新變化,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月返錢標准一樣嗎?
一、2023年四川省本級退休人員醫保返錢標准
2022年8月12日,四川省醫保局發布了《四川省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細則》(川醫保規〔2022〕14號),根據《通知》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改進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計入辦法。
1.省本級企業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賬標准
計算標准=省本級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2.8%。
2.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賬標准
計算標准=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2.8%。
二、四川御指省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月能返錢多少錢?
1.退休人員個人醫保賬戶劃賬比例
相對來說:自2023年1月1日起,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個人醫保賬戶的劃賬比例是一致的,均為2.8%。
2.退休人員個人醫保賬戶計發基數
相對來說:自2023年1月裂槐1日起,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個人醫保賬戶的計算基數有所差異。其中:對於企業退休人員,是以省本級企業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為計發基數;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是以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為計發基數。
小結1:由此可知,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肆拆友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月劃賬返錢標準是不同的。
舉個例子:
假設1:2022年四川省本級企業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為4000元,則四川省本級企業退休人員每月醫保進賬標准為:4000*2.8%=112元。
假設2:2022年四川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為5000元,則四川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月醫保進賬標准為:5000*2.8%=140元。
小結2:由此可知,對於省本級企業退休人員,無論養老金的高低,每月醫保進賬標准都是一致的,均為112元。對於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無論養老金的高低,每月醫保進賬標准都是一致的,均為140元。但是,對於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每月醫保進賬標准,要比省本級企業退休人員高出28元。
2023年起,四川省本級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個人醫保賬戶劃賬比例是一致的,均為2.8%;但是兩者的計發基數是不同,相對來說,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月返錢金額,要比企業退休人員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