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養老金三大支柱
基本養老保險、職業養老金、個人養老金。
1、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主要包括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為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群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2、第二支柱是由企事業單位發起。由商業機構運作的職業養老金,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3、第三支柱則為居民個人自願購買的、由商業機構提供的個人養老金,目前主要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未來可能分由銀行提供銀行理財產品,證券提供基金產品,保險提供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由於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需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發展尚未成熟,具體的制度設計以及政策體系尚不明晰。按照先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和三個支柱逐次推進原則,這些年來,人社部工作的重點主要集中在改革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
三、制度模式
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個人養老金賬戶是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參加人可以用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依法合規委託的銷售渠道(以下統稱金融產品銷售機構)購買金融產品,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參加人應當指定或者開立一個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用於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收益、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可以由參加人在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指定或者開立,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金融產品銷售機構指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封閉運行,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參加人變更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時,應當經信息平台核驗後,將原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移至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並注銷原資金賬戶。
六、個人養老金投資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並通過信息平台和金融行業平台向社會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