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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保險私有化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4-10-17 16:28:31

Ⅰ 教師幹了19年辭職,繼續交養老保險,到退休後工資怎麼算

目前政策,退休以後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參加工作的,還有過渡性養老金)。
計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因為,目前不知道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月平均工資額和你的平均繳費指數以及養老金個人帳戶上的儲存額,所以無法准確計算退休時能拿多少養老金。

Ⅱ 我國養老基金管理模式應該怎麼做

1.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主要模式及其主要代表國家
1.1公共管理模式
該模式是指由政府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因年老退出勞動領域而失去收人來源的人給予經濟補償並且由政府直接參與管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從國際上看,公共管理模式又可細分為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與鬆散管理模式。
1.1.1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該模式是指中央政府通過強制手段,將參保人的部分收人以費或稅的方式集中到一家公共管理的中央基金,政府社保部門直接負責這部分資金的投資運營,從而實現對社保基金的投資管理。該模式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國家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代表國家管理養老保險,其他任何機構都不能參與。新加坡是採取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它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作全部交給中央公積金局來管理。
一是新加坡模式。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新加坡人民生活艱苦,老年人生活沒有保障,為了解決這些困難,新加坡政府選擇了完全由雇員和僱主承擔,政府無需負擔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即強制性儲蓄性社會保障制度。1955年7月,中央公積金制度通過立法而正式實施。新加坡政府的養老觀念是「政府不養老,企業不養老」,養老保險基金完全由雇員和僱主負擔,每個公積金會員都有一個個人帳戶,每月繳納的保險費存人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均由中央公積金局直接控制。新加坡模式的優點是:統一管理基金有利於保障投資的安全性;富於群眾監督,有利於有效防止基金被挪用、佔用等現象。弊端則表現為由於政府對基金實行集中管理,缺乏競爭機制,導致收益率過低。
二是日本模式。日本的養老保險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企業職工加人的養老保險;自營業者、農民、漁民、零散小企業職工加人的國民養老保險和公務員、公營企業等特殊行業職工加人的互助養老保險;雇員的無業配偶加人的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前兩部分由厚生省社會保險廳管理,第三部分由各互助協會自行管理。三大養老保險體系的金融往來分別由厚生省保險特別會計、國家國民養老保險特別會計及各互助會計結算。厚生養老保險與國民養老保險通過厚生省主管的國家特別會計結算,將匯集的養老保險基金存放於大藏省資金運營部,成為財政融資的重要資金來源。日本的這種基本養老基金主要由政府部門管理運營,並納人國家財政投融資體系,其主要優點體現在:由於政府統一調配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可以使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保證,同時也有助於防止基金的分散流失;由於基金的運營計劃是由國會決議,可以防止基金被挪用、佔用;統一管理基金使得基金投資與國家的產業政策緊密聯系起來,從而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完善乃至經濟發展。但該模式也並非完美,其最重要的缺點就是由於政府的干預過多,政府會根據不同階段的經濟發展情況來調整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因此在此模式下難以獲得穩定的基金收益率。
1.1.2鬆散管理模式。該模式是指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和社會團體管理的模式,其重要特點就是由國家的專門機構負責養老保障的一般監督,由政府、僱主和雇員三方或僱主和雇員兩方組成一個委員會對養老保險基金實施具體監督,由公共的、少數私營的、公共私營合作的各類機構實施操作和服務,管理和監督分離,基金的收與支分離。如德國、法國、西班牙等一些歐盟國家採取的就是這種模式。
1.2私營管理模式
該模式是指將所有繳費交給政府認可的私營機構投資運營。這種模式一般用於職業年金或部分公共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現在國際上將該模式分為以下兩種:
1.2.1完全私有化模式。採取完全私有化模式的典型代表國家就是智利,強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交由政府認可的私營機構運營管理。
智利1980年開始實行新的完全積累基金制度,推行養老個人負責制和基金運作市場化,強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智利的《養老保險法》規定養老金的管理由私人機構實施,為此建立了專門的新組織——養老基金管理公司AFP。 AFP是私營性質的股份制公司,股東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人,但不能是官方機構。目前,智利全國由21家這樣的公司,它們分別由企業、貿易協會、工會、銀行持股,大股東均為商業銀行。
智利有關法律規定,每個職工每月都必須交納本人完稅後月工資的10%,存人所建立的個人資本積累帳戶,但可以根據個人的喜好自由選擇一家AFP來管理和投資自己的個人資本帳戶,其成員資格不會因為調動工作、失業或者退休而終止,國家對最低投資收益和保障擔保,要求最低收益達到全部養老基金平均收益率的50 %。另外,AFP自身的資產與養老基金分開經營,養老基金在法律和財務上獨立於公司;養老基金的投資收益完全歸於養老基金,不納稅,但AFP的經營活動要納稅。在1981-1995年智利的AFP的年平均投資回報率達13.5 %,是國家管理制度下投資收益的5倍。
智利模式的優點有:由於有眾多的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參與投資管理,各公司為了其自身的生存,會以提供較高收益率來吸引顧客;由於眾多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存在,有利於促進這些基金選擇良好的投資方向,各基金管理公司選擇不同的投資組合,有利於降低投資風險。缺點主要在於眾多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為了拉攏客戶,相關運作成本提升,增加了個人為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繳納的管理費用。
1.2.2部分私有化模式。採取該模式的代表國家之一就是哈薩克。哈薩克於1998年1月1日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實施養老金的改革方案,從過去的現收現付制轉向個人積累性養老保險制度。國內成立了巧家養老基金AFP和7家養老基金資產管理公司AMC,統一由中央集中管理。養老基金負責管理其成員的個人帳戶,而資產管理公司則負責把積累的基金投資於各種證券,從而實現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在巧家養老基金中有一家是國營養老基金,其餘14家是私人養老基金。國家養老基金由哈薩克中央銀行直接託管,直接投資不需要經過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運營。職工可以在巧家養老基金中選擇一家加人,如果職工為決定參與哪一家的養老基金,則被自動劃人國家養老基金。另外,職工在加人任何一家養老基金後,可以在國家養老基金和私人養老基金中自由轉換。哈薩克新養老金制度改革以來,養老金整體收益率還是比較令人滿意的。養老金改革實施的第一年其收益率高達32.93%,以後幾年的收益率也呈現逐步上升之勢。
該模式的主要優點體現在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可以獲得較高的收益率,而且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證,如國家養老基金的成立;同智利模式一樣,該模式在優化基金投資方向,促進資本市場完善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缺點則體現在各基金公司為吸引顧客加大宣傳營銷費用等而引起的管理成本增加。
1.3公共管理模式與私營管理模式的成本與收益比較
1.3.1成本比較。採取私營管理模式的國家由於諸多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存在,各公司為了吸引更多客戶,加大了宣傳和營銷費用,使營銷成本和管理費用增加,而且在這些國家,政府一般都會規定最低投資收益,並且對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管,這樣也加大了投資管理成本。而在公共管理模式下,政府通過集中籌資基金,在投資管理中形成規模經濟效應,從而降低了投資管理成本。參保者只須將養老基金交由政府管理,無須自己尋找基金管理公司,這樣也相對增加了參保者的收人。
1.3.2收益比較。一般來看,私營管理模式獲得的收益率要高於公共管理模式。實行私營管理模式的國家,成立多家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投保者可以根據各公司的業績來選擇投保,這樣就使各家公司為了吸引客戶而提高投資收益。正是私營管理中存在的競爭使該模式獲得了高收益。
2.各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的共同經驗
2.1為保證基金的安全性以及投資收益率,政府必須為自己正確定位
養老保險基金由於其保證人民最基本生活的特殊性,客觀上要求安全性居首要地位,但又由於基金屬於長期性基金,其保值增值也是各國必須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這就要求政府在其應該發揮作用的領域來對基金進行管理。例如在智利模式中,政府雖然不直接參與基金的投資運作,卻扮演著規則制定者和監督著的作用。智利政府為了規范養老基金管理的公司的運作專門成立了養老基金管理總監署,該機構完全獨立於政府,直接監控和協調養老基金的管理經營。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每月向總監署和全社會公布最近36個月的盈利狀況。總監署根據各養老基金歷史記錄,制定出最低收益標准。如果在一段時間內不能達標,則取消該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權。這一措施不僅能有效對基金管理公司實施監控,而且有助於保護廣大投保者投保後的收益不受損害。
2.2養老保險基金必須遵循法制化管理的原則
為使養老保險基金能夠規范運營,切實保證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害且逐步提高其福利水平,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法制化管理是勿庸置疑的。許多建立社會保障的國家相繼通過頒布相關法律確定了社會保障的法制地位。美國於1935年最先頒布了《社會保障法》,並設立社會保障署,由聯邦政府直接管理老年保險計劃。目前,《美國退休、遺屬、殘廢和老年健康保險》在美國社會保障制度中佔有重要位置,其開支數額佔美國社會保障體系總開支約80%。有了法律的約束,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才會得到保障,基金的投資才會逐步規范,人民的收益、福利也才會依法得到保障。
2.3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富於群眾監督
沒有約束的權力是可怕的。社會保障基金也是如此,缺乏監督只會導致養老基金的分散流失以及被挪用、佔用。在新加坡模式中,中央公積金局由政府、僱主、雇員和專家組成,其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作等過程均受到了嚴格的監督,這樣才不致於使養老保險基金無法正常發揮其作用。
2.4養老保險基金實行以市場化管理為主
政府管理旨在保證基金的安全性,但要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還是需要交給市場來做的。市場化管理的主要目標就是優化養老金配置。實行養老基金市場化運作,通過養老保險基金機構投向資本市場獲得較高回報率,不僅保證了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快了養老基金的積累,提高了人們的福利,而且有利於促進資本市場的完善。
3.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的選擇
我國目前採取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是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基金相結合,實行混帳管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提前到來,現行的養老基金管理模式急需變革。本文認為應將兩種不同性質的基金分開管理。
3.1將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分開管理的原因
3.1.1兩種基金功能不同,有必要將其分開管理。統籌基金的功能是收人再分配,注重的是公平;而個人帳戶基金則強調的是其保值增值,注重的是效率。作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第一支柱的社會統籌基金是廣大職工養老的本錢,盡管對其的保值增值也是必要的,但必須以安全性為首要原則,硬性地將兩種基金混合管理,實際上就是以支定收和以收定支兩種不同的財務機制矛盾地混合在一起,如果產生了養老基金的缺口,則不能明顯地確定導致缺口地原因到底是由於統籌基金地缺口還是個人帳戶基金地缺口。
3.1.2兩種基金分開運作,有助於防止基金挪用等現象。我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為廣大的老年人提供了較好的待遇,基本保證了他們的老年生活,但這卻是以不斷增長的養老基金缺口和挪用個人帳戶基金來填補統籌基金缺口來實現的。養老保險制度設立個人帳戶的初衷是為職工的未來養老進行預先積累和保值增值。但政府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卻挪用個人帳戶基金,出現了所謂的「空帳問題」。將兩種基金分開管理,對個人帳戶基金實行透明化管理,則能有效地避免個人帳戶基金被挪用,充分發揮其對國民儲蓄和經濟發展的作用。
3.1.3兩種基金對投資收益的要求不同,需將其分開管理。相比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來說,個人帳戶基金更加註重投資及其收益。在實際的投資運作中,採取公共管理模式通常由政府部門運營機構對基金進行投資,而這些機構多是非贏利性的,而且又以政府財政為後盾,這樣就導致它缺乏基金良好盈利水平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動力。再者,以基金安全性為首要原則,政府通常也會對社保基金的投資對象進行嚴格的限制。但這並不是說個人帳戶基金投資的安全性就不重要,在個人帳戶基金上,政府應加強對其的監管,採取不同於統籌基金的投資管理模式。
3.2兩種基金管理模式的選擇
綜上所述,本文建議對兩種基金分開管理。
3.2.1對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完全的政府集中型管理模式,將養老金的行政管理權交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其經營權交給相對獨立的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可由各省基金管理中心下設專門機構進行政府集中投資管理,當然投資的種類和限額都應有所規定;也可按照目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模式來運作,由中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現階段,可以考慮逐步建立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來共同管理全國社會保障統籌基金,確保統籌基金的保值增值。
3.2.2對個人帳戶基金實行部分私有化的基金管理模式。將個人帳戶基金的經營權交給基金管理公司,可參照哈薩克模式建立多個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和一個或較少數量的國有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對個人帳戶基金進行投資管理,投保人可在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和國有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中進行選擇,對其實行市場化運作管理,從而實現在個人帳戶養老基金的管理中使競爭機製得以充分發揮,從而也有利於實現個人帳戶基金對投資收益的要求。但在建立這些私人基金管理公司時,需要有嚴格的審批程序以及國家應制定最低收益標准,切實保護投保人的利益,而且政府也要加強對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

Ⅲ 社會保障制度私有化理論是

繼智利於1981年成功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私人化管理後,秘魯、阿根廷、哥倫比亞、烏拉圭、墨西哥、玻利維亞、薩爾瓦多7個拉美國家先後開始嘗試以自由市場政策為主導的激進式改革。同時,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私人養老金計劃也迅速鋪開。英國75%的勞動力在國家收入關聯養老金計劃(State Earn-ings Related Pension Scheme,SERPS)之外與私人職業養老金計劃簽約(Richard Blun-dell&Paul Johnson,1998);美國帶有私人退休儲蓄性質的401(k)計劃已為1910萬投保者積累了4400億美元的資產,且年繳費流量達到1000億美元(James M.Poterba et al,1998)。這種改革得到了包括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里得曼、布坎南、加里·貝克爾在內的許多經濟學家的肯定,並稱之為社會保障私有化(Social Security Privatization,SSP)。從社會保障制度產生和發展的軌跡看,這似乎是一種悖論:為什麼被證明能實現帕累托有效的現收現付制會讓位於基金制?為什麼公共性質的社會保障會走上私有化道路,並體現出市場配置的效率?僅從經濟滯脹、人口老齡化加速、投資回報率低下導致舊制度運行失敗的角度來解釋恐怕是不夠的。本文謹從學術研究與國際接軌的立場探討此問題,嘗試給出社會保障私有化的理論解釋。

一、社會保障私有化的內涵

社會保障私有化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種模式,它主要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規定收益制(benefit-defined)下的公共帳戶轉為規定繳費制(contribution-defined)下的私人帳戶;二是政府公共部門的集中壟斷性管理轉為私人基金公司的分散競爭性管理。

以改革的領頭羊智利為例,智利是從1981年開始實行新的個人帳戶存儲式養老保險制度的。新制度規定,廢除20年代從西歐引進的現收現付統籌制模式,勞動者每月按工資收入的10%繳納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帳戶,免徵所得稅。基金營運引入競爭機制,政府授權25家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對養老基金實行資本化管理,代表投保人使用這些基金參加生產性投資以及法律允許的股票、債券等金融證券投資,收益歸投保人,以後隨退休金支付給退休者。由於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效益有高有低,服務有優有劣,投保人可自由選擇效益好的管理公司投保,以後也可以隨時將基金從一個公司轉到另一個公司。為了保障舊制度下已繳費人員的利益,參加舊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老職工轉入新制度時,對他們以前已繳納的保險費,由國家給予承認,政府發給「認可債券」,在他們退休時由國家財政按保險費金額並考慮消費價格指數再加上4%的利息撥入他們的個人帳戶。1981年至1998年的18年間,基金的平均年收益率為11%(喬斯·派納拉,1999)。

從本質上講,中國在1991年推出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並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方式銜接的改革已邁出了社會保障私有化的第一步,即公共帳戶轉為私人帳戶。走不走第二步,什麼時候走,當然要遵照中國國情。目前至少有兩個前提條件不成立:一是基金運營尚未資本化,二是基金管理尚未市場化。

二、社會保障私有化的理論基礎

從經濟學發展的角度看,社會保障私有化實質上是凱恩斯主義敗陣,古典主義復興的表現。在過去的半個世紀,宏觀經濟學一直處於兩派紛爭的狀態。凱恩斯主義認為私人經濟存在著協調失靈,需要政府幹預;另一個與古典主義相聯系的學派,包括新古典學派、貨幣主義、理性預期、實際經濟周期學派,則認為在政府政策給定的情況下,私人經濟會達到一個盡可能好的均衡。誰是誰非,難以定論,因為人性的自利(self-interest)與公益(public-spirited),本善(being good)與為善(doing good),社會理性(social rational)與經濟理性(econmic rational)始終存在沖突。早在1889年德國政府就率先創立世界上第一部(養老、殘廢、死亡保險法)。社會保障作為一項制度最終形成是在30年代經濟大危機時期,以美國1935年羅斯福新政期間制定的《老年退休計劃》為標志。整個羅斯福新政都是建立在凱恩斯有效需求不足,必須實施宏觀需求管理政策的思想之上的。按照凱恩斯的邊際消費傾向遞減規律,富人的消費傾向低於窮人的消費傾向,要提高有效需求促進經濟增長就應當均貧富,提高窮人收入水平增加社會消費支出,以刺激經濟增長。這在當時,社會資源未被充分利用的情況下,效果明顯,政府轉移支付乘數可以充分表現出來。羅斯福新政成為第一個美國凱恩斯主義的神話。然而新古典主義認為凱恩斯式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必然扭曲價格機制,超越經濟理性。現收現付式社會保障制度的天生弱點,就是以社會理性代替經濟理性,在繳費者與收益者比例平衡時這一弱點並不顯露,一旦繳費者與收益者比例失衡,如人口老齡化加速、失業隊伍擴大、經濟陷於滯脹等外生因素產生,這一弱點就會加劇。延長退休年齡、提高工薪稅、降低社會保障金給付標准都極其有限,只有遵循個人經濟理性,進行私有化,因為:

第一,社會保障私有化能減少「公共地悲劇」。所謂公共物品是指每個人對這種物品的消費並不會導致任何其他人消費的減少,或放寬一點,在對該物品總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某個人消費的增加並不會使他人消費的等量減少(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1979)。傳統的觀點一直認為社會保障是公共物品,甚至是純公共物品(奧爾Orr,1976;莫拉威茨Morawetz,1977),因為在現收現付制下一旦一項保障方案頒布,凡是符合條件的個人都可以享有,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但嚴格地講公共物品還應有一個與前兩者相關的特性,那就是「平均成本遞減」(黃有光,1979),即多一個人的消費會降低平均成本。而社會保障不具此特性,僅以養老保障為例:X先生早退休或壽命延長,享有養老金的增加,要麼減少他人包括下一代的享有額,要麼增加下一代的繳費額,不僅不存在平均成本遞減,而且從某種角度講也不存在消費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與私人物品性質的商業人壽保險無二。社會保障不同於國防等其它公共物品,其公共性的產生是信息的不對稱、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和政府特有的穩定社會的職能。由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得人壽保險和失業保險市場極易存在市場失靈,個人的有限理性又造成壽命估計偏差和當前過度消費,單純由市場提供必然低效,更不可能實現收入再分配。於是,為克服市場缺陷,使整個社會的收入趨於公平,公共供應的社會保障才產生。

所以社會保障只是一種私有性公共物品(quasi-public goods),它有公共性,但公共性是外生的。在人的自利性驅動下,公共供應的私有性物品最容易產生過度消費,即「公共地悲劇」。

和商業人壽保險一樣,社會保障制度運在的成敗最終取決於基金的償付能力。雖然從帕累托效率角度看,不論是在實際工資增長率和市場利率外生的小型開放經濟,還是在實際工資增長率和市場利率外生的封閉型經濟,只要人口增長率和工資增長率之和小於市場利率,現收現付制總能實現帕累托有效(阿倫,1966;斯普里曼,1984)。簡單地理解就是,每一代都替上一代繳費,再通過下一代的繳費增加福利,卻不會有最後一代蒙受損失,因為人類生命無限延續(如果並沒有地球爆炸等人類悲劇)。但社會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財政不堪負擔宣告了現收現付制的失敗。早期的保險精算求預見到高出生率高死亡率轉為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帶來的人口老齡化加速的確可以作為社會保障改革的解釋,但根本原因是「公共地悲劇」。提早退休人為延長享受養老金的年限,製造殘疾人為擴大享受救濟金的比例等等對社會保障的過度使用導致福利怪圈的產生:一方面從政府手中拿到養老金和福利支票時喜形於色,一方面發現稅負增加又罵口不絕。正所謂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罵娘。於是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用腳投票」的方式反對現收現付制,最明顯的證據就是那些既可以選擇公共養老金制度又可以選擇市場養老金計劃的雇員開始退出公共養老金制度。例如在德國,積極向公共養老金繳費的自僱工人比例已從1985年的62%下降到1995年的22%(阿克塞爾博施一蘇潘和賴因霍爾德·施納貝爾,1998)。社會保障改革自然而然向私有化演化,而私有化的立足點就是亞當·斯密的自利即公益。

第二,社會保障私有化能實現激勵機制與社會保障功能的兼容。個人帳戶與公共帳戶的區別就在於公共物品性的強弱,個人帳戶的建立把繳費與收益直接掛起鉤來,消除了公共帳戶中的激勵紊亂。其實,不論是改革前還是改革後,美國、智利、新加坡等開征的工薪稅、社會保障稅、公積金基本上都是按照個人工資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徵收的。為什麼說社會保障私有化改變了融資方式,並能激勵人們努力工作,積極參加社會保障項目呢?可以從差別稅和均一稅的角度來理解:在現收現付制採取的規定收益制下,繳納得多不一定享用得多,存在很強的共濟性,可視為在不同的投保人之間存在差別稅率;在完全基金制採取的規定繳費制下,繳費與受益掛鉤,繳納得多消費得多,要消費得多勢必繳納得多,故可近似視為在投保人之間存在均一稅率(之所以說近似是因為完全基金制下仍有一個最低保障標准)。根據前人的研究,差別性的稅率結構會產生更大的扭曲效應(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1979),而私有化排除了這種扭曲。

社會保障私有化能減少「崗位約束」(job-lock)。對公共養老金計劃產生的「搭便車」現象和扭曲效應,人們早有認識,所以各國在公共養老金之外大都建立了企業補充養老金。但企業補充養老金通常以企業帳戶形式存在,規定雇員必須為企業服務一定年限才能享有,這無疑增加了勞動力的流動成本,而個人帳戶不受此約束,隨勞動力流動而流動。這能讓雇員感到時刻在為自己工作,並可在流動性很強的勞動力市場上真正尋找到適合自己的崗位,從而激發工作熱情。

社會保障私有化還能弱化「政治效應」。許多研究成果已經驗性地證明,現收現付制會引起代際間的不公平(莫菲特,1984;奧爾巴克和科特利科夫,1987),那為什麼一開始會選擇這種制度,在當時理性經濟人的遠見(forward-lookng)應當也是存在的。托馬斯·F·庫爾萊和喬治.索瑞斯(Thomas.F.Cooley&Jorge Soares,1999)用政治效應來解釋。假定在一個封閉的經濟中人口增長率既定,社會保障會減少個人儲蓄增加資本回報率,若把人的生命分為四個階段,前三個階段工作,第四個階段退休,那麼,獨有處於第一階段人群的效用水平隨政策變數而達到最大值,處於第四階段人群的效用水平隨政策變數(為正)下降,處於中間階段人群的效用水平,能夠實現內部最大化,第三階段人群比第二階段人群更偏好較高的收益,而政策決策權又掌握在第三代人群手裡,所以始終難以退出原來的現收現付制度。

一旦通過支付一定成本退出原有制度,這種政治效應立即弱化,將對最年輕的一代形成激勵。

同時,共同帳戶轉為個人帳戶,壟斷性管理轉為競爭性管理並不意味著社會保障向商業保險趨同,它仍依靠以下方面實現社會保障功能:一是繳費強制,二是比例確定,三是稅收優惠,四是監管嚴格,五是最低保障標准。社會保障私有化的一個典型模型是由哈佛大學馬丁·費爾德斯坦和達特莫斯大學(Dartmouth University)的安德魯·塞姆維克(Andrew Samwick)提出的強制性個人退休帳戶(Mandatory Indivial Retirement Ac-count,MIRA)。另一個典型模型是由波士頓大學的勞倫斯·考特里克夫(Laurence Kot-likoff)和哈佛大學的傑佛利·塞克斯(JeffreySachs)提出的個人保障體系(Personal Securi-ty System,PSS)。在PSS制度下,個人繼續繳納12.4%的工薪稅,其中70%進入個人帳戶,並由政府監管下的私人投資公司進行組合投資,另外30%進入傷殘和遺屬保險。這30%就意味著仍對婦女和殘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從而兼顧效率與公平。

第三,社會保障私有化能通過提高運營效率來增進社會福利。從智利經驗來看,個人帳戶的建立只是私有化的第一步,真正使私有化體現市場效率的是私人基金公司的競爭性管理。壟斷性管理轉為競爭性管理使得現收現付制下不具生產力的資本變為具有生產力的資本;較高的回報率大大提高工人的福利,這才是社會保障私有化最有生命力的地方。經濟人在經濟利益上的自我促進(self-advancement),促使投保人主動去尋求業績良好、傭金合理的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以利潤而不以公平為目標後自然也會努力提高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

社會制度的轉型是有成本的,社會保障私有化亦不例外,對社會保障私有化持反對意見的批評家的主要觀點是:現收現付制轉為基金制必然損失一代人的利益。沃爾賓(H·A.A.Verbon,1988)證明,在一個小型的開放經濟中,從現收現付制到基金制的轉變不可能是帕累托改進的。如果把最優的融資方式定義在給定的受益水平上繳費率最低,或者等價地,在給定的繳費率下受益率最高,那麼,一個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就等價於政府的債務融資。這樣,這個制度的帕累托有效問題就變成了一個公共債務政策問題。如果通過公共債務的方式進行轉換。那麼,如果利率大於經濟增長率和人口增長率之和,轉軌的年輕一代將會從中受益,但這是以轉軌的退休一代以及將來各代的福利損失為代價的;反之,如果利率小於經濟增長率和人口增長率之和,則轉軌時的年輕一代要蒙受福利損失。因此,一旦選擇了現收現付制的路徑,就不可能在不傷害某代人利益的情況下退出。相對於轉軌前的初始狀態而言,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的轉軌肯定要產生額外的成本。布里耶爾(Friedrich Breyer,1989)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擴展了沃爾賓的結論:當用基金製取代現收現付制時,要想在不使至少一代人的福利變得更壞的情況下就能補償轉軌中的第一代人的福利損失,一般來說是不可能的。這個結論不僅適用於利率外生以及資本市場完全開放的經濟,而且也適用於資本回報由內生的供求關系所決定的封閉經濟。這意味著融資制度的選擇必然包含代際間的沖突。不管以什麼樣的政策進行制度安排的轉軌,總是有至少一代人要蒙受損失。通俗地講,就是在轉型過程中總有一代人要繳兩次費:一次是在現收現付制下替上一代繳費,一次是在基金制下替自己繳費。

不過這與社會保障基金繼續在現收現付制下運行喪失償付能力相比,如美國估計社會保障引致的債務在4萬億到11萬億之間,社會保障私有化就根本不存在轉型成本(米爾頓·弗里德曼,1999)。當然這是從機會成本角度看的。目前各國對轉型到底需要多大會計成本沒有確切和一致的分析,但對養老金隱性債務有一個估算:智利在改革初期其養老金債務佔CDP的比例按不同折扣率算處於40%-130%之間,秘魯為40%,哥倫比亞為90%,而多數OECD國家為100%-200%,中國由於養老金支出額只佔GDP的2%,由現收現付轉為部分或全部基金積累的成本比較小(世界銀行,1998)。

同時理論研究者還對轉型前後整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和各群體的收益情況進行了比較。通常對窮人和婦女研究較多,因為這是兩個經濟弱勢群體。如果他們的社會保障收益在私有化之後並沒有減少,反而增加,那麼改革就是有效的。以美國社會保障私有化對女性的影響為例:據莎莉和斯彼格勒(Ekaterina Shirley&Peter Spiegler,1998)對3577個樣本進行研究,其中女性1991名,她們中參加完全私有化和收入分事項目(Full Privatization and Earning Sharing)者的收益與參加公共性社會保障項目者的收益存在很大差異:96.19%的女性在參加私有化項目後收益增加大於2000美元,3.7%的女性收益增加小於2000美元,只有0.11%的女性參加完全私有化和收入分享項目後獲得的收益與公共性社會保障項目的收益沒有差別。

三、結論

公平與效率是社會保障的兩難,社會保障私有化之所以成為世界性的改革趨向,在十它提高了效率又不排斥公平。政府不再作為局內人來實施收入再分配政策,而是以局外人姿態通過強制繳費、比例控制、稅收優惠、嚴格監管和確定最低保障標准來修正市場失靈。公共帳戶轉為私人帳戶,公共供應轉為私人供應是對社會保障是私有性公共物品的肯定,是對經濟人理性的尊重,它能防止「公共地悲劇」,實現有效激勵,更能提高基金運營效率,增進社會福利。

當然,社會保障朝私有化方向發展不等於現存的私有化模式不存在弊病,比如:智利的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面向公眾吸收社會保障資金,整個社會保障基金的29%被用來進行市場營銷,經營成本過高(周小川,1999);社會保障朝私有化方向發展也不等於一定要按拉美模式實行激進式改革,對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的國家,比如中國,在資本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漸進式改革可能更穩妥。

Ⅳ 社會保險費和基本養老金有什麼不同

社會保險費是來指在源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僱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也可以認為是社會保險的保險人(國家)為了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雇員和僱主)收繳的費用。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根據我國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Ⅳ 基本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是什麼誰負責繳納保險費

籌資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負責繳納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具體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5)社會養老保險私有化是什麼擴展閱讀:

其他國家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

1、傳統型: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2、國家統籌型之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最早為英國創設,如今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3、國家統籌型之蘇聯模式:是前蘇聯所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中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4、強制儲蓄型之新加坡模式: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

5、強制儲蓄型之智利模式: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

Ⅵ 社會養老保險有子女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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