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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爭議哪個部門受理

發布時間:2024-10-05 07:09:46

1. 有關養老保險的糾紛嗎

1.按<最高院解決勞動爭議>,它屬於勞動爭議,應是從爭議起60日為內仲裁時效,此亦是法院能否審理該案的訴訟時效。
2.繳納養老保險金屬於企業法定義務,不受時效限制。另外,根據<最高院解決勞動爭議>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等問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受理。由此也可推出該爭議無時效限制。
國發〔1991〕33號文《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指出: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由此可知,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業若暫無力繳納,也只能辦理緩繳手續,不得免交。因此追索養老保險費等國家強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沒有仲裁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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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會養老保險案件是法院受理范圍嗎

該案例提出的案件,涉及「社會保險」爭議,那麼原則上應該屬於勞動仲裁的范圍回,如果當事人在未答申請勞動仲裁之前,或者沒有產生仲裁結果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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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院不再受理養老金業務嗎

是的,法院一般不受理養老金案件。

4. 請問目前法院受理關於養老保險費的訴訟案嗎如果不受理,那應該去哪裡部門尋求解決

保險來小編幫您解答自,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對樓主的情況樓上已經做了很好的解答,在這里我覺得有幾點需要向樓主補充解釋一下。
1、勞動監察部門屬於政府行政范疇,換句話說不是純粹的法律機關。勞動監察部門的決議雖然同樣具有效率,但走的是行政路線,對它的結果有異議也必須要走行政路線,比如行政復議。這一塊是受行政法規制。
2、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國家專門設置的解決勞動糾紛的機關單位,意在將勞動糾紛這一普遍事實從法院的日常工作中分離出來,從而提高解決勞動糾紛的效率。一般來說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條件。這一點樓上的法條已經有一部分指出了。
3、那麼回到你的實際情況,所謂的法院不受理什麼的說法只不過是日常生活中的公司對勞動方弱勢群體的一種施壓手段,與法律無關,希望你不要因此迷惑。
4、最後的建議,如果走勞動監察確實存在疑問,就選擇走勞動仲裁——勞動訴訟的路線。日常生活中人情關系的觸角雖然強大,但是法律上也在盡量減低這種影響力。希望你能夠堅定信念,切實維護自己的權益。

5. 養老保險爭議到哪裁決

養老保險是屬於五險一金中的一險,如果勞動者已經在用人單位勞動的,用人單位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權利,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關於養老保險爭議如何解決的內容,希望對您有用。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也就是說,當發生養老保險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委裁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判決。
企業逾期不繳納社保的: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指出: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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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退伍後繳納養老金出現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涉及 社保費用繳納標准問 題,的確屬於行政部門管理 的行政事項,不屬人民法院處理范疇」 但法院可以受理以下案件。
⑴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
⑵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
⑶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准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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