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為啥交到稅務局了
法律分析:《國家稅務和地方稅收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對完成新稅務機關掛牌督辦、制定新稅務機關「三個明確」、開展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關稅轉移支付、促進稅收一體化和優化征管等重點改革任務作出具體部署。收費業務和信息系統,加強資金保障和資產管理,清理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保障措施。要求各省、市、縣稅務局按計劃分步完成集中辦公工作,掛牌新設機構,以新設機構名義開展工作。嚴格控制機構數量,進一步優化各級稅務組織體系和稅收征管責任,完善結構布局和權力配置,使機構設置科學化、職能明確化,合理配置資源。同時,明確由稅務機關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要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責任轉移到稅務部門的范圍,轉移一批依法保留、適合轉移的成熟非稅收入項目,並逐步推進。要把納稅服務與稅收征管結合起來,優化完善納稅管理信息系統,更好地為納稅人和出資人提供便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2. 為什麼要交養老保險
一、 有強制儲蓄需求的人群
個人養老金自帶「強制儲蓄」的屬性,因為投入的資金要滿足了特定的條件才能拿出來,比如要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等等。
這就使得個人養老金不能隨意動用,不像平時在銀行存款,到結婚買房、子女教育或者應急的時候可以隨便支取。
因此對於平時攢不下錢的群體來說,積極參加個人養老金可以幫自己管住手,通過外力協助來為將來存下一筆錢,最終達到專款專用的目的,即個人老有所養。
二、 看中稅收優惠優勢的人群
個人養老金有一個很吸引人的優勢——稅收優惠。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的規定,對個人養老金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對繳費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投資收益暫不征稅,領取收入實際稅負由7.5%降為3%。
三、靈老缺活就業人群
按照統計局數據,目前我國靈活就業群體約有2億人,這部分群體大多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近些年我國新的經濟形態越來越豐富,不少靈活就業群體收入有了較大提升,也有些人逐漸覺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未必能滿足自己的養老需求。
根據人社部統計公報的數據計肆含好算,2021年的全國城鄉居民基本裂鉛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要遠低於同期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再者,城鄉參保者能加入企業/職業年金的機會也更少。
因此,通過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來提高未來的養老待遇,相當於這些參與了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的一個新選擇。
同時,因為個人養老金賬戶具有攜帶便捷的特點,不存在轉移接續的問題,所以也尤其適合這些地區流動性比較強的靈活就業人群。
3. 疑惑:望專業解答;為什麼地稅局收取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啊地稅收完交到國庫嗎還是交到社保機構
第一,繳納社保,公積金,是國家強制性的繳費,必須繳納,性質和納稅一樣的,為了加強社保基金的收繳力度,完善收繳辦法,很多省市都是委託稅務按照納稅辦法進行收繳,這個也是體現社保是國家強制手段。
第二,稅務收繳之後,資金轉移到社保專門賬戶,社保資金是屬於專款專用,有自己獨立的賬戶,由社保部門專門管理,不是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