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的區別
法律分析:
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企業在滿足社會統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幫助企業員工建立的超出基本養老保險以上部分的一種養老形式,它屬於團體壽險的一種。基本養老是國家的強制的,而補充養老則是企業自己組織的,企業完全可以不辦補充養老,勞動法並不要求企業必須提供補充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B. 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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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也稱為“年金保險”,它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屬於商業保險,不具備強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作為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國構建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俗的講,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就是國家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給企業員工的福利制度。
C. 養老保險補充險是什麼意思
養老保險補充險的意思是說:企業單位在國家統一制定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外,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在履行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義務之後,專門為本企業單位的員工建立的附加保險。簡單來說就是,養老保險補充險是企業單位對國家為員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和完善。因此,養老保險補充險並不強制企業單位為員工購買,以自願性為基本原則。
大力推行補充養老保險不僅有利於減輕政府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壓力,保障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有利於提高參保人的養老保險待遇。現行我國補充養老保險主要范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商業補充養老保險兩大類。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其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其主要宗旨就是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其主要特點如下:
1、採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
2、一般是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3、繳費資金來源企業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
4、企業自願建立,國家不強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