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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60歲以上基本養老金多少

發布時間:2024-07-29 00:20:09

① 關於儀隴農民如何購買養老保險.是社保還是保險.但社保每月55元杯水車薪。最好每月領養老金1000元左右....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處於試點階段,沒有全面鋪開,根據您的位置是不是一名飛行員,如果沒有,那麼還可以申請。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如果你是一個農村家庭,工作場所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廣東省的政策是這樣的:(一)被保險人的范圍。
16歲的年齡,戶籍,廣東省,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農村居民(包括漁民,牧民,但不包括學生),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業保險。

(二)募集資金。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構成。

1。個人繳費標准。

(1)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要求繳納養老保險費。支付基本標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並支付被保險人選擇一個檔次。各地級人民政府的上市和縣(市,區)根據當地的實際額外的薪酬等級。

(2)按月在原則上每季度或每年支付被保險人支付,但一個自然年度只能選擇相同的付款方式及標准。至少45歲的時候實施的新農保制度,被保險人,整付保費幾年的養老保險費,但最長不超過15年。

2。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保險提供補貼,補貼金額是確定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3。政府補貼。

(1)金融支付給被保險人在各級給予補貼,補貼標准每人每年不低於30萬元。必要的經費,珠江三角洲的城市,縣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包括江門恩平市,開平,台山市,包括省級政府,開平,台山市的東東西兩翼和北部的山區補貼的70%給予補助,下同)的省,市,縣(市,區)財政負擔,省財政,省級財政負擔的部分,被保險人在各級財政支付給予最低標准(每人每年30元),1/3的安排,其餘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2)各級財政部門共同出資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根據國發[2009] 32號規定,中央基礎養老金標准(每月55元)和50%的省由中央財政預算給予補助(即每人每月補貼27.5元)。珠江三角洲的市,縣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的省級財政確定的其餘部分由中央的基本養老金的25%給予補助(即每人每月補貼1375元),除中央和省補助部分市的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被保險人選擇一個更高的檔次標準的薪酬激勵與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水平。

重度殘疾人在農村地區和其他貧困的群體,支付部分或全部最低標准養老保險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由人民政府統籌區域。

4。社會的貢獻。

大力弘揚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中國國家,通過政府的推薦書,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捐贈,為農村居民保險。

(三)處理接收。

1。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60歲,沒有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實施的新農保制度,至少有60歲,沒有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免費的,你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但必須符合孩子們被保險人的條件的保險金;距離下接受治療的年齡為15歲,年繳應被允許支付的累計支付不超過15年;接受治療,年齡在15歲以上的距離應該是每年支付不低於15年,累計支付費用。

周圍,引導青年和中年農民積極投保,長期支付,長期支付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制定更具體一點的措施。

2。養老金的計算和支付。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生活。

基本養老金每月55元的基本標准。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月總脂肪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當前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總脂肪系數相同)。

(四)支付調整機制和治療。

被保險人支付的基本養老金,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標准和基本標准,農民人均純收入和價格的變化,及時調整。

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地方補貼支付被保險人的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支出增加市縣政府的實際情況。
要參加你去當地政府咨詢處理就可以了。

② 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和規范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螞孝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和居民自願參加悶衫稿相結合、保障水平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制度建設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下同)相銜接。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港澳台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第六條 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標准。
建塌納檔立卡未標注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以下簡稱困難群體)可選擇按每年120元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則上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市實際,確定按季度、按月繳費方式。
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准。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繳費工資基數下限計算的年繳費額。
第七條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繳費補助標准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低檔次標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按上述最低標准補貼所需資金,粵東西北地區12市,惠州、肇慶及江門恩平、台山、開平由省、市、縣各級財政按1∶1∶1比例分擔;珠三角其他地區由市、縣級財政負擔。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所增加的資金自行負擔。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或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狀況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最低標准。
為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不低於每人每年120元標准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並給予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政府繳費補貼。困難群體選擇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標准繳費的,除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標准代繳部分,其他費用由個人自行負擔;政府繳費補貼按實際繳費(含代繳)檔次的標准執行。
具體代繳和補貼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資金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
第九條 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一徵收。徵收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會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第三章 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參保人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其辦理參保登記,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三條 除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九、三十條有關情況外,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四條 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對中斷繳費期間進行補繳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十七條 參保人達到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領取相關待遇。
(一)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當地實施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距年滿60周歲不足15年,按規定逐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的,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當地實施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四)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含按國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合並計算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下同)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申請繼續逐年繳費,並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但一次性繳費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五)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不繼續繳費(含一次性繳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不領取基礎養老金,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至個人賬戶儲存額發完為止,或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並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八條 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標准並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
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超過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不少於3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年滿65周歲及以上參保人的基礎養老金標准。加發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九條 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省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准變化情況,適時提出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調整方案,報請省委和省政府確定。
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基礎養老金標准,所增加的資金自行負擔。調整方案應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確定,並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補助按照以下區域分檔,實行按比例分擔的共同財政事權,其中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分擔支出責任。
第一檔為原中央蘇區、海陸豐革命老區困難縣、少數民族縣,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承擔100%支出責任。包括:汕頭市潮陽區、潮南區,韶關市南雄市、乳源瑤族自治縣,河源市和平縣、龍川縣、連平縣、紫金縣,梅州市興寧市、梅縣區、平遠縣、蕉嶺縣、大埔縣、豐順縣、五華縣、梅江區,惠州市惠東縣,汕尾市陸豐市、海豐縣、陸河縣、城區,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潮州市饒平縣,揭陽市普寧市、揭西縣、惠來縣。
第二檔為除第一檔以外的北部生態發展區和東西兩翼沿海經濟帶市縣,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分擔85%支出責任。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雲浮12市,以及惠州市龍門縣,肇慶市廣寧縣、封開縣、德慶縣、懷集縣。
第三檔為珠三角核心區財力相對薄弱市縣,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分擔65%支出責任。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區、惠陽區、博羅縣,肇慶市及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區、四會市,以及江門市恩平市、台山市、開平市、鶴山市。
第四檔為珠三角核心區其餘市縣,除中央資金外由市、縣級財政承擔。包括:廣州、深圳(由中央直接補助)、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7市,以及江門市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首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之月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計發系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後,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標准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死亡且未領取職工社會保險喪葬補助金的,應發放不低於其死亡時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市、縣級財政負擔,具體標准和資金分擔比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死亡、喪失國籍或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從參保人員出現上述情況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對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被冒領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責令有關人員退還。對因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而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從被注銷人員的個人賬戶余額和喪葬補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應責令有關人員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詳細信息移交給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通過定期進行內部數據比對,以及與公安、司法、民政、衛生健康、法院等單位進行數據共享、信息比對,推動人臉識別等自主認證方式,確認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狀態,並做好相應信息標識。對通過信息比對發現喪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對待核實人員,應通過社會化服務等方式對認證信息逐一核實,並建立信息核實的數據記錄。經核實符合領取資格條件的,恢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並補發暫停發放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含相應年度的調整提高部分)。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會同村(居)委員會定期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終止和制度銜接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跨省、市、縣(市、區)轉移戶籍的,應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
在戶籍遷移前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按原參保地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已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等其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參保人養老保險待遇時,應通過社會保險參保信息比對,核實參保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參保人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應辦理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退還除政府繳費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已滿足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但未領取的,應告知參保人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按規定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未滿足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應告知參保人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領取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同時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繼續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繳費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第三十條 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除政府繳費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
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除政府繳費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優撫等相關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第三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開展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和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及收益情況。
第三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組織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宣傳發動工作,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和標准制訂、政策宣傳、審核匯總基金預決算草案、綜合協調等工作。稅務機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和撥付,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管理、對基金收支和管理的財政監督,以及審核基金預決算草案等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全省相關居民戶籍基本信息、戶口遷移、注銷信息的核查服務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提供服刑人員入監服刑、假釋、保外就醫、刑滿釋放信息等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提供醫學死亡信息等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提供低保、特困人員身份審核確定以及死亡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提供復退軍人軍齡有關信息等工作。殘聯負責提供城鄉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有關信息等工作。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提供相關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信息等工作。發展改革、審計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及時將公民相關信息傳送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注重運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實現精確管理、便捷服務。
第四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繳費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記錄等服務,為參保人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擇能夠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務的金融機構代辦繳費、待遇發放等業務。
第四十五條 建立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繳費標準的;
(二)不按規定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者違反規定開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的;
(三)違反規定遲征、少征、多征、免徵養老保險費的;
(四)未按規定支付或停止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的;
(六)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的;
(七)不依法履行基金追回責任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隱匿、轉移、侵佔、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隱瞞參保人死亡事實等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錯誤審核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依法重新認定和審核;造成少發養老保險待遇的,應予補發;造成多發養老保險待遇的,應予以追回。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同時廢止。

③ 廣東梅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你好!朋友!
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有:(韶關曲江區、河源東源縣、梅州平遠縣、惠州博羅縣、陽江陽東縣、湛江坡頭區、茂名茂南區、肇慶德慶縣、清遠連山縣、揭陽揭東縣、雲浮新興縣、汕尾陸河縣、潮州湘橋區、珠海斗門區),這個首批試點名錄中沒有清遠連州市,你爺爺也就暫時參加不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參保時間要看國家和廣東省的實際推進情況,廣東省經濟實力雄厚「新農保」完成全省全面覆蓋的時間很有可能會早於國家規定的2010年。你爺爺已經80多歲了,在可以參保的時候辦理了參保手續是不需要繳費就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必須參保繳費。具體情況參見以下資料: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府〔2009〕12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為加快建立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通過分類試點、典型示範、分步推進,積極探索建立與我省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使農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養老保障。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基本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切實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國家的統一安排,2009年在我省10%的縣(市、區)開展試點,以後逐步擴大試點,2020年以前基本實現全覆蓋。
二、主要內容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具有廣東省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漁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學生),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二)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1.個人繳費。
(1)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本標准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由參保人自行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
(2)參保人原則上應按月繳費,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繳費,但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選擇同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准。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的參保人,可躉繳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最長不超過15年。
2.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所屬成員參保給予補助,補助數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決定。
3.政府補貼。
(1)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含江門的恩平市、開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財政對開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補助標準的70%給予補助,下同)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財政負擔,其中省財政負擔部分按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補助最低標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餘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2)各級財政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根據國發〔2009〕32號文規定,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對我省給予補助(即補助每人每月27?5元)。其餘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由省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5%給予補助(即補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補助以外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對參保人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鼓勵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訂。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訂。
4.社會捐助。
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農村居民參保。
(三)待遇領取。
1.養老金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必須參保繳費;距領取待遇的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待遇的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各地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訂。
2.養老金計發辦法。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基本標准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
(四)繳費和待遇調整機制。
參保人繳費基本標准和基礎養老金基本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縣政府負責。
三、管理與服務
(一)統籌層次。
新農保試點期間實行縣(市、區)級統籌,以後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實行市級統籌。
(二)個人賬戶管理。
1.以參保人的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等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2.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3.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轉移。參保人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三)基金徵收、管理與監督。
1.基金徵收。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征繳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等規定執行,徵收機構由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2.基金管理。
新農保基金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在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出台前,新農保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暫按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執行。
3.基金監督。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訂新農保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內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新農保基金進行管理監督。
(四)經辦管理與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充分利用社會保障信息大集中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運用現代服務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充分發揮在鄉鎮普遍設有網點的國有銀行或國有控股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作用,方便農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
四、相關制度銜接
在國家出台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之前,我省新農保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暫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參保人在不同時段分別按本辦法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按如下辦法處理:
1.參保人達到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繳費年限折算後,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具體折算辦法由省另行制訂。
2.參保人未達到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
(二)與農村現行各種養老保障辦法的銜接。
按照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制度和政策相對統一的原則,各地應從本地實際出發,逐步將原來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等其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並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繼續繳費;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按本辦法計發待遇,原有的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繼續享受。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要求。
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全省新農保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各地工作的分類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地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並將新農保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辦法,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二)制訂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周密組織試點工作。
各地要全面調查本地農民的基本情況,對新農保基金收支情況和本級財政補貼情況進行精細測算,及時研究制訂試點實施意見和具體工作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加強宣傳動員,及時總結經驗。
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廣泛深入地宣傳新農保工作的重大意義、基本政策和參保辦法,動員農民積極參保,引導農民子女為父母繳費和社會各界資助困難老人參保。要認真分析和研究解決試點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好的做法,為試點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四)落實工作條件,提供安全便利服務。
各地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工作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要建立覆蓋全省、連接經辦機構以及相關部門的信息系統,加強基層社保經辦機構建設,將服務網路延伸到村,為農民提供安全便利的參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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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2022-2023年廣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提高政府補貼標准

廣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提高政府補貼標准
較高檔次繳費政府補貼不少於60元
記者報道:7日,新修訂的《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對外公布。廣東省人社廳有關人士介紹,按新規定,以前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每年補貼不低於30元,今年起將提高政府補貼標准,較高檔次繳費政府補貼不少於60元。
按新規定,原參加新農保、城居保人員統一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城鄉居民社保繳費標准最高3600元
據悉,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繳費,多繳多得。在一個自然年度埋賀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准。
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准。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確定繳費方式。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
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繳費補助標准由村(居)委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低檔次繳費每人每年補貼不低於30元
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低檔次標准(每年120元-360元)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所需資金,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粵東西北地區(含江門的恩平市、開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財政對開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財政對粵東西北地區補助標準的70%給予補助)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財政負擔,其中省財政負擔部分按最低標准(每人每年30元或每人每年60元)的1/3安排,其餘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有條件的地區對參保人選擇較高繳費標准繳費的,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所增加的資金自行負擔。
各級政府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廣東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對廣東給予補助(即每人每月補助27.5元)。其餘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粵東西北地區由省財政補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補助以外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參保人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政府自行負擔。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提高繳費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所增加的資金自行負擔。
者鋒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
保留中國國籍出國定居仍可領養老金
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以後補繳的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可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彎嫌派系、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按月領取養老待遇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在原地領取養老待遇。
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65元
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終身支付。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後,由統籌地區政府負責按照原標准,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當地實施原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參加了原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按照原參加制度的規定年限繳費,年滿60周歲後,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繳費累計達到15年,年滿60周歲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⑤ 請問新型廣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如何繳納

一、到戶口所在村委會填寫《登記表》4份,《戶籍表》2份,貼相片,並由本人簽字按手印確認。16—59周歲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100—1000)繳費,由村街經辦人員開具收據並填寫《繳費明細表》。60周歲以上人員不需繳費,填寫《待遇申領表》2份,提交存摺復印件兩份。

二、所需證件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二份。

2.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二份。

3.4張1寸免冠照(60周歲以上人員6張)。

三、參保范圍

具有本地農村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5)台山市60歲以上基本養老金多少擴展閱讀

繳費檔次

新農保參保人員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個檔次。城鎮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參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個檔次。

兩類參保人員均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繳費檔次確定後,一次性繳納。

⑥ 廣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哪些內容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3〕11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未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也未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或一次性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非從業城鄉居民,可以按本辦法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簡稱參保人。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已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施。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助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工作。

市民政部門、殘聯做好特困群體參保資助、身份認證和待遇申領等協助工作。市民政殯葬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參保人當月死亡數據信息。

市公安機關負責定期提供參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戶籍變動信息及做好其他協助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

(三)政府補貼;

(四)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按國家、省有關規定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籌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和辦法:

(一)參保人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分七檔:第一檔1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90元,第六檔110元,第七檔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如經濟許可,也可選擇按季或年的方式繳納。

(二)集體經濟組織每月補助標准分七檔: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30元,第五檔40元,第六檔50元,第七檔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經濟能力,選擇其中一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無經濟能力的可以不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協商,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三)政府根據以下情況給予補貼:

1、根據參保人個人繳費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

2、根據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40元。

3、政府補貼累計不超過每人21600元。

4、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政府補貼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四)沒有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經濟組織未給予補助的參保人,可參照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標准繳費,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等情況,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標准今後可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對於2010年11月後征地的,征地主體應為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含農轉居人員,下同),按本辦法第五檔繳費標准、將參保人個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於支付參保人按本辦法參保的個人繳費費用。

征地主體應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使用預存的養老保障資金按本辦法參保,相應的政府補貼在參保繳費到賬後及時撥付到位。其中,已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相應的政府補貼資金應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可用於繳納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按本辦法第一檔標准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為參保人辦理參保登記、待遇申領、資格確認(含生存認證)等手續;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應到戶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參保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資格的,退回其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部分,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對於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發其養老金,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已發放的養老金。

構成騙保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以參保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保人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6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第十六條年滿60周歲,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選擇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至年滿60周歲。參保人在參保期間可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從2012年8月至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三)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第十七條對於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未參保繳費的年限,參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補繳完畢,逾期不再補繳。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月繳費,並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逐月繳費至65周歲仍然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養老金。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繳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第十八條參保人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但政府補貼未達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繼續繳費的,政府繼續給予補貼。因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不能繼續繳費的,可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

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領取養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養老金從一次性繳費資金到賬次月起重新核定發放,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不變。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金。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金。

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金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金。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參保人死亡後,按每人3000元的標准向遺屬發放喪葬撫恤費。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後,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後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如果被無罪釋放或在法院判決前被釋放的,可以躉繳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後,養老金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放。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放養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經領取養老金的,繼續按本辦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1、一次性繳納了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對應的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可繼續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2、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根據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可繼續按照每月225元的繳費標准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享受每月470元的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3、原已符合免予繳費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繼續免予繳費,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4、參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計發養老金,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退回給參保人。參保人選擇按本辦法參保後,不得再次變更。

第二十三條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繳費的本市城鎮女性居民,申請領取養老金條件:

(一)2012年8月年滿54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6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滿53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7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滿52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8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滿51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9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建立地方統籌准備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後的不足、養老金的調整和喪葬撫恤費的支出。

地方統籌准備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含政府補貼)的5%建立,並在當年4月底前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財政專戶。當地方統籌准備金積累額達到上一年度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的20%時,當年可不再注入資金。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統籌准備金並入本辦法的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二十五條本市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申請社會救濟或計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額時,其按本辦法第一檔繳費對應的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鎮的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按本辦法參保繳費並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如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低於以下標準的,按對應標准補足,所需資金從地方統籌准備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250元。

第二十六條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地方統籌准備金所需的資金,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負擔,具體按照市財政局《關於重新明確執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社〔2013〕45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6月底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進行資格確認,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參保人依法宣告失蹤、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情形的,應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符合領取資格者,再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食品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情況,測算確定基礎養老金的具體調整額,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曾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辦法計發養老金。

(二)未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並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

第三十條曾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按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銜接辦法從其規定。

(二)按本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可將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三)已按照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不再辦理銜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保費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的,重疊繳費的時段不能重復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按本辦法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經本人申請,也可保留並繼續計息。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因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賬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及地方統籌准備金應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並入本辦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參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如有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2〕34號)同時廢止。

(6)台山市60歲以上基本養老金多少擴展閱讀

2019年12月31日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進行了調整: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21元;對於繼續按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其原來養老金基礎上每月加發10元。

二、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調整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增加的資金,從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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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17年台山市社保養老金每月有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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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個人身份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重慶市統計局公布了2017年社會保險工作中適用的上年度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簡稱「職工平均工資」)為67386元/年(5616元/月)。
每月繳納的養老金為5616×60%×20%+5616×60%×8%=9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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