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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都區農村養老金由哪些組成的

發布時間:2024-07-05 15:15:31

Ⅰ 2019泗洪農保補償標准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26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已於2005年7月21日經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梁保華
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辦法。徵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徵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徵收採煤塌陷地的補償標准另行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辦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准。基本生活保障標准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六條
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台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賬戶記載;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七條
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准為:

(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九條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徵收耕地的,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徵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餘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逐步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體系,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區片價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一、二、三、四類地區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於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徵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三)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各地可根據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的原則,對年齡段劃分與年齡跨度作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製定。

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後,應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條
第一年齡段人員按照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一次性領取不低於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後,不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
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准: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各市、縣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標准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准。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補償標准地區分類表
2.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准表
附件1:
征地補償標准地區分類表
類別


一類
南京市玄武區、鼓樓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台區、江寧區,無錫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濱湖區、錫山區、惠山區、江陰市,常州市天寧區、鍾樓區、戚墅堰區、武進區、新北區,蘇州市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虎丘區、吳中區、相城區、常熟市、張家港市、太倉市、崑山市、吳江市
二類
南京市六合區、浦口區,宜興市,金壇市、溧陽市,南通市崇川區、港閘區,揚州市廣陵區、維揚區,鎮江市京口區、潤州區,泰州市海陵區、高港區
三類
溧水縣、高淳縣,徐州市雲龍區、鼓樓區、泉山區,海安縣、如皋市、通州市、如東縣、海門市、啟東市,連雲港市新浦區、海州區,淮安市清河區、清浦區,鹽城市亭湖區,揚州市邗江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江都市,鎮江市丹徒區、揚中市、句容市、丹陽市,興化市、姜堰市、泰興市、靖江市,宿遷市宿城區
四類
徐州市賈汪區、九里區、邳州市、新沂市、豐縣、沛縣、銅山縣、睢寧縣,連雲港市連雲區、贛榆縣、東海縣、灌雲縣、灌南縣,淮安市淮陰區、楚州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鹽城市鹽都區、響水縣、濱海縣、阜寧縣、射陽縣、建湖縣、大豐市、東台市,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附件2: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准表
地區
年齡段
最低保障標准(元
/
月)
養老金
生活補助費
一類
第二年齡段
/
160
第三年齡段
/
140
第四年齡段
200
/
二類
第二年齡段
/
140
第三年齡段
/
120
第四年齡段
170
/
三類
第二年齡段
/
120
第三年齡段
/
100
第四年齡段
140
/
四類
第二年齡段
/
100
第三年齡段
/
80
第四年齡段
120
/

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相關法規問答
1、建設用地徵用土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答:是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因建設需要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實行統一徵用、統一供地。建設佔用土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審批許可權和程序批准。」
2、土地徵用補償有什麼新規定?
答:《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法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標准按照鹽政發[2004]71號文件規定執行。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在被征地農村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並將安置補助費和70%的土地補償費足額劃入市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將3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3、什麼是被徵用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答:《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為國有後,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4、新區征地補償標准調整提高表現在哪裡?
答: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和鹽城市政府相繼作出了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決定(蘇政發[2003]31號和鹽政發[2004]71號),確定了征地補償標准。
(一)土地補償費:我市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最低標准為每畝12000元。
(二)安置補助費: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用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佔用耕地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我市定11000元。
徵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徵用未利用土地和非農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5、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由政府哪些部門分工負責?
答:《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和補償安置費用的收取與解繳;市財政部門負責應由市負擔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落實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撥付、監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經辦和發放,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台帳;市公安、民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6、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明些?
答:《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安置補助費和70%的土地補償費;
(二)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嘗使用收益中,按照當年新徵用建設用地面積計算,提取每畝8000元的資金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用帳戶,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風險資金,補充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不足;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極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7、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帳戶的支付?
答:《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70%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帳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帳戶的本息余額一次性結清給其合法繼承人。
市人民政府出資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部門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足額進入社會統籌帳戶。
第十六條規定:實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首先從其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不足以支付的,從社會統籌帳戶中支付。
二、房屋拆遷相關規定:
1、房屋拆遷按什麼程序進行?
答:(1)拆遷人申請領取拆遷許可證;
(2)拆遷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3)具有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
(4)由具有拆遷實施資質的單位實施簽訂協議;
(5)向拆遷人交房並領取房屋拆遷補償款;
(6)由具有拆遷資質的單位拆除舊房。
2、房屋拆遷評估的方法和標准?
(1)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採用市場比較法、成本法等評估原理,結合房屋拆遷補償的常規確定。其計算公式: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價=[房屋重置價×成新率+區位基準價×樓層系數]×合法建築面積+大於建築面積的合法土地補償價。
(2)營業用房拆遷補償價評估,採用路線價評估法,市場比較、成本法等評估原理,結合營業用房拆遷補償的常規確定。其公式:
營業用房拆遷補償評估價=[房屋重置價×成新率+商業路線區位基準價×樓層系數×臨街狀態系數×朝向系數]×合法營業建築面積。
(3)、我市營業用房的確定:1984年1月5日前所建房屋,在此時點後一直作為營業用房經營或出租,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持續經營至今,按規定繳納土地年租金的,方可確認為營業用房。
1984年1月5日後建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
4、拆除公有住宅如何補償安置?
答:拆遷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含非成套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承租人由被拆遷人負責按期搬遷,安置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雙方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付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其餘部門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由被拆遷人負責按期搬遷。
5、如何進行拆遷裁決?
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起訴。拆遷人按規定已對補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限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標准由省級政府授權給設區的市政府制定。
計算公式為:
(1)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2)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年產值的測算公式:
1,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前1年產值+前2年產值+前3年產值)÷3}
2,年產值={(產量×20%)×市場價格}+(產量×市場價格)
產量以當地政府年終統計為准,市場指導價以當地政府物價部門公布的為准.
考慮因素:地類、產值、土地區位、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需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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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鹽城市鹽都區養老保險怎麼查啊

醫療保險查詢
1,根據我的醫保卡或社會保障卡在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查詢專;
2、 個人需要提供屬的有效證明身份或醫療保險卡到社保局直接查詢。
3,養老保險查詢
電話:撥打0857-12333社會保障熱線;
4,人工查詢市社會保障辦公大廳,攜帶身份證和社保卡。

Ⅲ 鹽城市鹽都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沒有區別。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已經實現省級統籌,在同一省份內,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算辦法沒有絲毫區別,退休職工只是因為本人條件不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不同;對相同條件的勞動者而言,在鹽城市市直單位退休,還是在鹽都區退休,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沒有區別。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政府令第36號
第十九條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本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Ⅳ 鹽都區農民養老保險怎麼交

農民交養老保險的方式是:‍
‍一、一種是有工作單位的職工養老保內險,遵循國家的基容本養老保險制度。分個人繳交部分和單位繳交部分,每月繳交。個人繳交部分由單位先代為繳納,在員工工資發放中代扣,單位繳交部分由單位每月繳納。繳交標准參考各省市《社保管理條例》。退休時可開始領取養老金。關於多地工作,多地繳納養老保險的問題,可查詢相關的養老保險轉移合並政策。
二、另一種社會養老保險是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具體政策參考《國務院於2009年發布了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保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主要是針對無工作單位的,在家務農的農民。國家政策是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Ⅳ 2013.12.1號新的《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將土地補償標准劃分為四類,價格分別多少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後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後,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四類地區(見附表),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准。征地補償標准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准等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九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制定征地補償區片價格,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費用。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徵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 徵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
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徵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徵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徵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築物、構築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十四條 全省四類地區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縣(市)征地補償費用具體標准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征地補償標准調整後,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後的征地補償標准執行。
第十五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標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准高於省人民政府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採煤塌陷地的征地補償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
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 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准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二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最低標准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具體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並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五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後,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 、縣(市)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安置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
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後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於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於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佔、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五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徵收土地不再執行《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繼續執行,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銜接。
征地補償標准地區分類表

類別
地 區

一類
南京市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台區、江寧區,無錫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錫山區、惠山區、濱湖區、江陰市,常州市天寧區、鍾樓區、戚墅堰區、新北區、武進區,蘇州市姑蘇區、虎丘區、吳中區、相城區、吳江區、常熟市、張家港市、崑山市、太倉市

二類
南京市浦口區、六合區,宜興市,溧陽市、金壇市,南通市崇川區、港閘區,揚州市廣陵區、邗江區,鎮江市京口區、潤州區,泰州市海陵區、高港區

三類
南京市溧水區、高淳區,徐州市鼓樓區、雲龍區、泉山區,南通市通州區、海安縣、如東縣、啟東市、如皋市、海門市,連雲港市新浦區、海州區,淮安市清河區、清浦區,鹽城市亭湖區,揚州市江都區、寶應縣、儀征市、高郵市,鎮江市丹徒區、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姜堰區、興化市、靖江市、泰興市,宿遷市宿城區

四類
徐州市賈汪區、銅山區、豐縣、沛縣、睢寧縣、新沂市、邳州市,連雲港市連雲區、贛榆縣、東海縣、灌雲縣、灌南縣,淮安市淮安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鹽城市鹽都區、響水縣、濱海縣、阜寧縣、射陽縣、建湖縣、東台市、大豐市,宿遷市宿豫區、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Ⅵ 鹽城市鹽都區養老保險

沒有區別。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已經實現省級統籌,在同一省份內,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算辦法沒有絲毫區別,退休職工只是因為本人條件不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不同;對相同條件的勞動者而言,在鹽城市市直單位退休,還是在鹽都區退休,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沒有區別。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政府令第36號
第十九條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本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Ⅶ 鹽城亭湖正和鹽都區的養老金一樣嗎

根據每個人的工作時間和退休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多少才能決定退休後養老金的多少計算。

Ⅷ 鹽城市鹽都區農民一次性補繳l5年養老保險需要多少錢退休後每月拿多少錢

不能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版法》若干規定 第二條 參加職權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退休後每月拿中國錢的計算公式: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十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 ×1%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參加工作至退休上一年歷年繳費指數之和/計算指數年限x退休上一年省月社平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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