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保險基數怎麼算
對於社保,人們最關心的問題是: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後,退休之後每月能領取多少養老金?自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提出「2006年1月1日起,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目前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之後,人們就開始盤算以下問題:這3%的費用去了哪裡?究竟哪些人群會受此影響?受影響的那些人群,在退休後究竟少拿了多少養老錢?
㈡ 養老金繳存基數和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養老金基數一般指「養老保險基數」,該基數指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是計算應當交納養老保險費比例的基數。
基數主要與本人的工資基數有關,與未來的養老金數額、與社會平均工資一般無關。但是如果實際收入額過高或過低於社會平均工資時,這個基數則需要調整。
養老金繳費基數=上一年度職工的年平均工資;
養老金月繳費基數=上一年度職工的年平均工資/12;
養老金繳費比例:
(一)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
(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