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養老保險前些年交的少,近幾年漲到7000多,如何計算養老金
農村養老保險的交費規范,許多地區在2019年之後,都提升了最大限制2000塊的交費規范。有一些地區提升到了5000塊的水平,有一些地區超過5000塊的水平,甚至還有某些地區達到近1萬元水平。不同類型的地區相對應的最大交費規范,是不相同的,那麼這樣的要取決於所屬地區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B. 為什麼農村很少有人買養老保險,農村老農道出了真正原因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通過部分地方的試點逐步推廣建立起來了。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原有的以計劃經濟為依託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為制約經濟制度轉型和自身發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齡化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一、我國農村現行的養老模式
隨著我國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養老隱性問題開始明顯的表現出來。解決農村人口養老問題將是現在社會不得不面對的一項重要任務。在目前廣大的農村地區,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會保險養老三種模式是基本的養老保障方式,而社區養老模式則是一種新的嘗試,以上四者共同構成了農村養老體系。
(一)家庭養老模式
家庭養老模式是山東儒家文化的「孝」的強調,是中華民族綿延了幾千年的優良傳統,贍養老人的義務已經變成了每一個中華兒女的內在責任和自主意識,是其人格的一部分。這在廣大農村也表現得毫不例外,而且由於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實施其他養老模式的條件不太具備,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無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養老仍是我國農村養老的最主要模式。但是,這一方面不符合養老社會保險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農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別是在農村計劃生育政策實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農村人口結構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高齡少子使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環境不復存在;同時"農村養老以家庭保障為主"也是對農村勞動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農民沒有享受到基本的國民待遇,使政府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中的職責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
(二)土地養老模式
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土地對農民而言,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以後,農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決一部分生活來源。在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維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說土地是他們最穩定也是最後一道養老保障安全網。但是要考慮到年邁的老人能做的了什麼,如果要是不可以勞作的老人怎麼辦,這個方式養老的弊端就顯現出來了。
(三)社會保險模式
1992年民政部於出台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即為「農村社會保險」開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該方案於1994年在一些農村經濟發達和比較發達地區開始試點。其主要做法是,以縣為單位,根據農民自願原則,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從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出發,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保險基金以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行儲備積累的模式,並根據積累的資金總額和預期的平均領取年限領取養老金。
(四)社區養老模式
社區(含鄉鎮)養老是指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鄉村或鄉鎮企業,仿照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做法,給農村老年人發放養老金。社區養老的實施范圍比較窄,往往受制於該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所以不容易推廣。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繫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然而,不容否認的是,以《方案》為基礎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諸多「先天不足」,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大量的問題,面臨著一些不容迴避的難題和困境。
(一)存在問題
《方案》確定的養老保險模式雖然在增加透明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促進農民儲蓄意識、改變農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願等方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實質上「完全積累、自我平衡」式的商業儲蓄保險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為基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稍作修改後制定的。其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保險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限制和懲罰措施。據統計,到2000年底,全國農保基金積累總額198.58億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難的基金12.7億元,占基金總額的0.68%。可見,目前農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違規行為還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讓農民感到後怕,積極性不高,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大部分地方強調農民自願參加養老保險,這與社會保險的本質相違背,不利於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
2、國家重視不夠,養老保險滯後
由於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城鄉分割」的保障格局。國家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了城鎮社會保障建設,城鎮社會保險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而國家對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不甚重視,投入很少。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保險費的籌集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輔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農民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交納,國家並無責任。這表明社會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鎮職工的。
3、自給來源不足,吸引力小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僅限於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一些地方此項費用財政也不負擔),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長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度,出現負增長。農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銀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現負增長。
5、違規存放農保基金,造成巨額損失
一些地方將農保基金違規存入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有的因經營不善虧損破產,致使存入的農保基金無法取出造成損失,形成支付危機,參保的農民上訪事件亦時有發生,並有越來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為新生事物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困難、出現問題是在所難免的,仔細探究其原因,無非是以下幾方面:一是傳統觀念依舊,現代保險意識尚未形成。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民首選的養老途徑,這屬於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經濟的組成部分,也是東方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表現。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改革處於起步階段,廣大農民實現自我保障的意識淡漠,現代保險意識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體經濟薄弱,農民收入增長緩慢。有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發展滯後,為社會養老保險提供補助存在著一定的困難。集體經濟發育不良的地方,農民收入增長的速度也勢必緩慢,即使有餘錢,農民也將其絕大部分用於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購買,對於參與養老保險則心有餘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體制尚未理順,破壞基金的完整性。保險基金處於屬地分散的管理狀態,分割管理的小規模基金難以進行多樣化投資,很難達到讓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還受到地方行政干預,挪用、盜用現象屢見不鮮,破壞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縛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乃至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至今,中國農村仍有幾千萬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口,他們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都沒有解決,又如何解決得了養老問題呢?而養老本身又不只是一個吃穿問題,還牽涉到醫療、服務等問題。由此可見,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縛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手腳。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來20年中國老齡化迅速加快,農村養老將呈現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養老將居於主體地位,社會養老保險將得到新的強化,從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為農民養老建立一道比較可靠的屏障。我們要從現有體制本身去尋找問題根源,以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加快法制建設,真正體現公平與效率
市場經濟本身是法治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其實施,而不僅僅是社會政策的形式。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財政、金融和稅收體制改革,盡快制定並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對資金來源、運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標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范其操作行為,以法制的形式將農民的這項合法權利確定起來,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應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保證農村社會穩定,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農村老年群體實施的社會保障,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步伐,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於操作並提高制度的穩定性。我國社會保障立法工作方面,應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吸收到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中,依靠法律的強制性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老年基本保險制度的建設。再次,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範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並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二)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會化養老的主體是社會,是以社會運作的方式實現的。而能夠代表社會、管理社會的主導者是政府。在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強調個人應承擔義務是對的,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推卸政府應承擔的責任。調查研究結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當考慮如何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鑒於目前我國政府財力有限,城鄉差別還比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根據當地維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設計城鄉有別的社會養老保險標准,可以適當把支付養老保險金的年齡推遲到65歲。2002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的老年人約為5400萬,按每人每年補貼300元計算,共需資金162億元,僅占財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國財政收入為18914億元),由政府財政負擔這一支出應該沒有問題。2002年中央財政用於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達到1362億元,比上年增長38.6%,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增加10%用於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即136億元),中央政府應該有能力履行這一職責。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財政來負擔,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險所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型」,才能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三)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華民族素有尊老、敬老、養老的傳統,這為家庭養老制度的實行和鞏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礎。盡管由於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農村剩餘勞動力大量湧入城市,使農村的家庭趨於小型化,家庭養老受到一定的威脅;從長遠的觀點看,隨著農村生產方式的進步,養老方式必然將由家庭向社會過渡。但現階段,由於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許多原因,農民養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會,家庭養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須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政府可以從制度建設上鼓勵農村家庭養老,例如給予稅收政策的優惠和適當的收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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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現在農村老人,補繳養老保險多了起來,這是為什麼
農村的老人也越來越多的選擇補交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這個東西在能補交的情況下對於這些人來說是個好事情,因為農村很多老人都是沒有自己正式的工作的。年輕的時候也沒有企業裡面正式工作過,就是打一些零工,然後自己務農,自然也沒有什麼退休金,現在想拿退休金那自然就得先交錢。
這個領的錢其實就是多少年之前自己所交的錢,交的錢是有限的,但領的錢確實不一定的,這就是一個風險投資嘛。畢竟如果從65歲開始領可能05年本金就領光了就沒有了,但如果能活到80歲呢,那不就多領10年嗎?活到85歲就多領15年自然就有回報了。畢竟誰都是奔著自己長命百歲去的,沒有誰想過自己60歲這個趨勢,那個問題可能很多人都不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