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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戶家庭參加了以房養老

發布時間:2024-04-19 19:37:24

⑴ 試點5年 「以房養老」為何不叫座

據新華社電 2014年,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4個城市啟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2018年7月,銀保監會將反向抵押保險擴大到全國范圍開展。

現狀:有效保單僅126件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反向抵押保險業務總體運行平穩,為老年人提供了存量資產轉換為養老資源的選擇,讓投保老人得到了實惠,是我國首個形成一定規模的「以房養老」金融產品。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8月末,反向抵押保險期末有效保單126件,共有126戶家庭186位老人參保,參保老人平均年齡71歲;人均月領7000餘元,最高一戶月領養老金超過3萬元。目前,共有幸福人壽、人民人壽2家公司開展反向抵押保險業務。

幸福人壽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負責人趙水龍說,幸福人壽「以房養老」試點以來,投保者中有一半是無子女家庭或失獨老人,這項業務解決了老年人居家養老、增加收入、終身年金三大核心問題。

「以房養老」推廣「難」,首先難在傳統觀念的束縛。中國老年人習慣養兒防老,資產後傳,改變這個觀念需要過程。

破解:管控風險 銜接需求

「以房養老」業務復雜,跨了很多行業,存續時間長,需要承擔很多風險。除傳統的長壽風險和利率風險以外,還增加了房地產市場波動風險、房產處置風險、法律風險等,風險因素更為復雜,風險管控難度較大。

經濟社會環境也是一大挑戰。反向抵押保險業務環節復雜,涉及房地產管理、金融、財稅等多個領域,需要多部門協作推進相關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地。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保險公司需強風險預判和管控,在產品設計中合理平衡消費者預期和房產增值潛力,有效管控房價波動風險和定價風險。同時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積極探索創新,將反向抵押保險的養老金給付與醫療、護理、家政等服務需求相銜接,提升客戶體驗。

流程

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屋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居住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繼承人向保險公司償還老人所領取的給付金本金及其5%復利,就不影響房屋的合法繼承。

案例

75歲的康錫雄和老伴是國內保險版「以房養老」首單客戶,他們近85平方米住房的有效保險價值約為274.4萬元,每月共同領取養老金9118.12元。「生活變化是天翻地覆,現在睜開眼就想著怎麼花錢。」他們去年剛結束港澳游、德國游、北歐四國游。

⑵ 時評:以房養老到底存在哪些不足

下面是由整理的 時評:以房養老到底存在哪些不足 ,歡迎閱讀。

據羊城晚報的消息稱,以房養老政策終於在一年的時間後推出。記者昨日即7月16日從推出這款產品的保險公司獲悉,上月底,有兩戶廣州籍老人簽署了以房養老合約。至此,四大試點城市北京、武漢、上海和廣州都找到了接受以房養老的客戶,共有22戶家庭獲得承保。這些家庭包括孤寡、失獨、無子女、空巢和有子女老人。

以房養老,就是老人將擁有的房屋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分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分權,處分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2013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判做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上議程,並在2014年7月1日正式落地。不過,雖然這種產品是養老市場的一種有益補充,但卻與中國養老傳統和房地產市場消費習慣背道而馳,即使保險公司顯示出極大興趣,但從設計到最終銷售成功,則花了整整一年時間,而且到目前為止,也只有一家公司推出。

從目前的首款保險版“以房養老”產品由幸福人壽正式推出,這也是目前僅有的一家保險公司推出的以房養老保險產品。根據合同,基本保險金額基於所抵押房屋的評估價值,在考慮抵押房屋的折扣、長期預期增值、預期的被保險人平均生存年限、利率、終身給付的成本等因素後確定。上月底第一個廣州老人簽署了合同後,這一產品在四個試點城市全面落地。應該說,對於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業務流程較為復雜,期限較長,涉及領域較廣。業內人士認為,以房養老產品的獲批和面市,有利於逐步積累開展此項業務的經驗,推動該項業務在我國的健康發展。

而對保險版以房養老未來的市場前景,有保險專家指出,目前大約有占老齡人口比重10%的無子女家庭和失獨家庭本來就沒有把住房傳給子女的需要與可能,很可能是保險版以房養老的目標人群。不過,作為一項全新的試驗,首款以房養老產品也具有不容忽視的操作風險。對於以房養老的風險,南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朱銘來表示,發達國家的反向抵押好處是把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隨著物價適當調整,房屋的科學估價、長壽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最後按照大數法則,根據老年人生命長短的平均水平,以房養老保險是可以經營的。

但是國內的保險公司是否具備這種風險分散的精算技術,比如產品量化、房屋價值估算、長壽風險的計算等都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因此,保監會也予以了警示,要求保險公司在使用相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時,應加強銷售管理,明確說明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項,確保消費者正確理解保險合同。幸福人壽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只有通過公司相關培訓的營銷員才有資質銷售這款產品。

另外的問題是關於以房養老,很多專家的觀點一致認為以房養老值得注意的問題在於一是“4+2+1”的家庭模式已經出現於人們眼前,面對巨大的家庭壓力,獨生子女一代很難再穩妥地用自己的力量給老年人一個天倫之樂的晚年。二是老年人,整個晚年的花費也在不斷增大。而以房養老的養老模式恰恰能改善“有房富人,現金窮人”的“中國窮老人”現狀。我國未來將以多種途徑應對養老問題,在政府兜底的基礎上,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養老服務,“以房養老”是市場化運作的一種高端化服務,是自願的、自主選擇的行為。

而且還要明確提出政府要堅持保障基本,重點為城鄉“三無”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兜底責任,對城鄉困難老年人是利好消息。同時面對廣大公眾將著力構建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保障模式。相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到期後,如何自動續期尚無明確規定,是否會影響一些人的以房養老計劃?而據《物權法》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期滿後怎麼辦,只有四個字“自動續期”。這讓不少人擔憂,以普遍的70年使用期為例,70年後續期是否需要交錢、如果交錢交多少、怎麼交這些具體問題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更讓有以房養老想法的人心存顧慮。

此外,以房養老還存在著哪些問題呢?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政府春空層面的“以房養老”就很難推行。“以房養老”需要民政局、房管局、人社局、金融和保險機構等多個部門一起制定掘森衡具體的政策和細則才可能得到推展。“以房養老”需要透明、公正的法治環境。“以房養老”牽涉到房地產業、金融業、社會保障、保險以及相關政府部門,對這些領域的運作質量要求相當高。

那麼如何保證這些行業、部門公平、公正地經營、管理和執法,在當前法治不健全的條件下是個極大的挑戰。就拿房地產評估來說,由於起步較晚,中國房地產評估機構還極不規范,不但整體素質偏低,而且市場存在惡性競爭,有爭議的評估結果,尤其對於弱勢群體來說,更難以得到及時、公正、合理的處理。有相關人士表示,在將來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時,應設立對老年人居住權的優先保護原則。

在以往的“養兒防老”觀念一直還在影響著這一代老人。將自己居住多年的房產抵押給養老院,不給子女,許多老人和年輕人還難以接受。在當前經濟還不怎麼發達、貧富差距還比較大的情況下,許多老百姓辛苦一輩子也難以攢下一套房子,到老了,卻又不得不將房子抵押給銀行,以貸款養老,這怎麼都讓人感覺銀行似乎在“搶錢”。有評論者指出,“以房養老”折射出的是中低收入群體深深的無奈,養兒就是防老,我認為主要是社會的大環境的重壓,每個人可能都不能應付這個社會,但是我們的專家學者總是讓新一代適應社會,沒有辦法。

老人不願意離開自己的房子到養老機構,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養老機構不夠完善。好點的養老院收費太高,還要找關系;差的服務又不到位。我國推行的住宅用地70年年限也是保險公司和銀行等機構普遍擔憂的問題。當老人年邁將房產抵押時,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大都已經不多,而當老人身故後,房子的使用年限更是所剩無幾。保險公司或銀行依靠剩下的使用年限來補償已支付的養老金成本,一方面所能承受的給付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風險也較大。

由此按照現有情況分析,符合條件的最有可能是獨居或孤寡老人,或膝下無子女、子女定居國外的老人,這些老人沒有繼承等問題。但即使這類老人也擔心,一旦簽訂協議,即失去了對房屋的所有權,落入“沒房也沒錢”境況。然而與之相對的是,我國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不足、市場發育不完善。此外,養老服務的扶持政策不健全、體制機制不完善等問題也成為養老服務業快速發展的瓶頸。

⑶ 「以房養老」保險試點4年承保戶多嗎

北京的趙先生夫婦年逾古稀,老兩口去年投保了幸福人壽的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將自己70多平方米的房子做了抵押,每月可從保險公司領取養老保險金1.7萬元,生活水平明顯提高。

這種俗稱「以房養老」的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指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但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但受多重因素制約,試點進展仍顯緩慢。截至今年(2018年)6月底,有多家保險公司獲得了試點資格,但只有幸福人壽開展了業務,共有98戶家庭139位老人完成承保手續。

⑷ 什麼是以房養老以房養老到底可不可行

與家庭,每個人都沒有奇怪,4年前,開始一級的一級城市的試點操作,據相關數據統計,只有近100個房主選擇支持房子,可以看出家庭不接受由每個人和飛行員在測試點之後取得了「結果,中國銀色中國銀保險委員會必須全面擴大家庭和老式養老保險的試點地區。這真的可行嗎?

⑸ 什麼是以房養老以房養老真的靠譜嗎

提及我國目前的養老方式,可能大多數人想到的無非是機構養老、居家和社區養老這三種主流的養老方式,而老人退休金和養老金在飛漲的物價、急劇上漲的醫療費用面前也越來越吃力,所謂的「老有所養」並不是一件輕松的事情,而在2018年8月8日,銀保監會也將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擴大到全國范圍,那麼以房養老這一模式是否可行?面對現今老齡化日益加劇的中國又會遇到那些阻撓呢?

什麼是以房養老?

以房養老目前多指「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從操作層面來說,就是老人將所擁有的房屋抵押給保險公司,仍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分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既能實現「居家養老」又能「增加養老收入」,一舉多得,可真如設想的這么好嗎?以房養老又會遇到那些困境呢?

從2014年的試點到全國范圍的開展,以房養老的試水效果其實一直不太理想,那麼主要表現在那些方面呢?

與傳統養老觀念不符

中國人根深蒂固的的養老觀念是「養兒防老」,子女具有贍養義務,老人去世後,房產由子女繼承,房產也是中國大部分家庭財富里佔比最高的資產,如果選擇抵押房產,可能會引起家庭糾紛,因而,參加以房養老的人群中以無子女老人、孤寡老人或者空巢家庭居多,其他老人群體興趣寥寥。

房屋價值波動不可預料

房屋的價值是養老抵押貸款的關鍵,也是產品定價的核心影響因素,中間歷經國家多次宏觀調控,房價出現數次大幅波動,房價的未來漲跌如何,誰都說不好。這對保險公司甚至是老人本人都是一項不可預料的挑戰。

房屋產權政策、法律制度變動

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如何續期和處置,當前國內尚無明確規定,而對於真正有養老困難的農村老人來說,農村土地在法律上是嚴禁流轉的,其使用權是不能抵押的,可以說「以房養老」很難在農村走得通;另外,房屋還涉及稅收等法律制度,物業稅、遺產稅尚未出台,房產稅如何徵收也沒有明確。說到底,「以房養老」缺乏頂層設計,沒有配套政策,政府支持力度也有限。

具體業務操作有困難

作為一款保險產品,合同條款復雜,一般老年人難以理解。同時,在業務流程中,包括房產登記變更、對房屋的價值評估、公正等環節,都需要中介機構的參與,並支付不菲的中介費用,這就提高了交易運營的成本,而提高的成本,最終還是由投保人買單。

需面臨貸款利率變化和被保險人的長壽風險

抵押貸款一般要運作幾十年,貸款利率隨著經濟形勢、宏觀調控一直在波動,保險公司缺乏鎖定利率的工具和機制。而隨著我國人均壽命的增加,意味著出售「以房養老」產品的保險公司要支付更多的養老金,甚至有可能超過房屋的價值,這就進一步降低了開展業務的意願。

說到底,以房養老的人群局限性還是很大的,所以它並不會成為養老推行的模式,被高房價裹挾了半生難道你願意被「以房養老」再劫掠後半生?

⑹ 以房養老相關政策

7月,飽受爭議的以房養老政策開始試行,中國人由來已久的「有房有家」情節,讓許多人直言不能接受這個政策;而今,經過一年的時間,在北京、武漢、上海和廣州這四個最先試行的城市都找到了接受以房養老的家庭,共有22戶家庭獲得承保,這些家庭包括孤寡、失獨、無子女、空巢和有子女老人。

由於各地房價差異巨大,通過以房養老領取的養老金不是按房屋的面積和地段估算,而是根據老人與保險公司共同選擇的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的房產價值進行估算。以65周歲男性,房產有效保險價值500萬為例,老人每月領取養老金為15155元,直至去世。如果存在退保利益和中途退保情況,同樣條件下,這位老人每月可領取12340元養老金。而不少網友卻對這個結果存在爭議,從65歲開始領取,要收回本,需要27年,也就是說要活到92歲才能拿到自己的500萬,而這其中並未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此外,還有網友計算出,500萬房子賣出存銀行定期,或將房子出租,每月獲取的收入也大於領到的養老金,且不受時間制約。但也有人表示,之所以大家對以房養老的政策如此抵觸,是因為對這個政策的解讀存在誤解,以房養老政策在歐美等國實行已久,效果良好。那麼,究竟什麼是以房養老呢?

以房養老,通俗一點的理解就是以房養老,就是老人將擁有的房屋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分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分權,處分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而以房養老的模式實則包括「倒按揭」養老、售房養老、投房養老、投資返本入住等30餘種。以房養老政策在國內尚處於試運行階段,但根據調查顯示,大多數一二三線城市受訪年輕人表示不能接受以房養老。而多數老年人依舊有較深的「養兒防老」「房就是家」的觀念,表示願意在以後將房子留給子女,還不能接受將房產抵押給銀行。

但即使願意接受以房養老,也並不是所有人都適用的。以房養老政策有許多的限制:如養老家庭必須對其居住的房屋擁有完全的產權,才有權也才有可能對以房養老該房屋做出售、出租或轉讓的處置;而老年父母需與子女分開居住,否則,老人亡故後,子女便無處可居;而老年人的經濟條件也應在適中水平,因為當老年人的經濟物質基礎甚為雄厚時,就不會也不必考慮用房產養老;而老人的經濟物質條件較差,或者沒有自己獨立的房屋,或者房屋的價值過低,也很難指望將其作為自己養老的資本。除此之外,政策還有一些其他規定限制。

以房養老政策目前還並不成熟,但會逐漸在全國推廣開來,至於未來政策的接受度及效果如何,還要看未來的推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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