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城居保的資金來源除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而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五十四條 國家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支持鄉村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正常調整機制,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國家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國家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Ⅱ 什麼是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該制度有兩個突出特點:資金來源於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兩部分;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們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覆蓋不同人群的社會保障制度,不斷提高保障水平。一是新建立了城鎮居民醫保、城鄉醫療救助、新農合、新農保等重大保障制度;二是解決了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保、老工傷待遇、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等一批歷史遺留問題;三是連續七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在新醫改中大幅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標准等。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新農保制度,是開創性的重大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標志著我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制度都建立起來了,朝著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目標前進了一大步,這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取得的重大進展。有了這兩項新制度,幾千年來中國人「老有所養」的願望,在可預見的未來幾年裡就能初步實現。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保,都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做到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試點工作必須把握好以下要點:一是堅持低水平起步、廣覆蓋,重在制度建設。社會養老保險必須與國情和發展階段相適應,與國家和城鄉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當前重點是先把覆蓋全民的制度建起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再逐步完善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要堅持群眾自願參保,不許強迫命令。充分運用財政補貼引導,吸引更多居民參保,努力擴大覆蓋面。二是堅持政府和個人共擔責任,政府要確保責任到位。個人獲得保障的基本前提是承擔繳費義務。政府的職責主要是建制度、保基本、扶貧弱,即保證向所有參保的老年人提供基礎養老金,對無力承擔個人責任的困難群體,由政府代為繳費,幫助他們參加保險。在新制度初建階段,政府責任必須首先到位。中央要加大財政補助力度,地方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寧肯少上幾個項目,也要確保這方面的支出。三是堅持城鄉統籌,搞好制度和政策銜接。要深入研究新農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轉換問題,總結經驗,提出具體辦法。抓緊研究其它涉及養老的制度、政策與新農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銜接整合問題,提高社會養老資源利用效率。四是堅持多層次、多渠道解決養老問題,繼續發揮好家庭和社會各方面積極作用。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居民建立個人和家庭養老計劃,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發揮好家庭在經濟供養和情感慰藉等方面的作用。充分發揮社會慈善在養老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
Ⅲ 什麼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城居保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城居保的資金來源除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而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二是城居保的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儲存額,也就是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總額來決定;基礎養老金則由政府全額支付。
部分地區在「新農保」制度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制度安排,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起全覆蓋的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鄉二元化界限,使得社會養老保險向著城鄉一體化轉變,朝著社會公平邁出了重要一步。
在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快速發展轉變時期,如何正確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正確認知其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著力從制度層面推進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制度在大規模推廣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也期待著為其他地方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提供理論和實踐上的參考。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第三條 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章第四條 具有廣西壯族自治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節選)
第六條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與村(居)協辦員應提供方便快捷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包括互聯網網上經辦服務、自助服務和人工經辦服務。互聯網網上服務應進行實名驗證。對行動不便的參保人員,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與村(居)協辦員應為其提供上門服務。
社保機構應當主動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殘聯、稅務等部門共享數據,定期與以上部門的數據系統以及全民參保庫等信息庫進行數據比對(以下簡稱數據比對)。凡是能通過數據比對掌握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規未規定由城鄉居民提供的材料,社保機構不得要求城鄉居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