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停工停產期間職工養老保險由誰交納職工能獲得基本生活費么
按照《勞動法》和《社保法》的要求,企業停工期間也要承擔繳納養老保險的責任。也要負責職工的最低生活費。
2. 單位停產放假,勞動合同還在,不給繳納養老保險合理嗎
單位停產放假,勞動合同還在,不給繳納養老保險不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 單位停產放假十幾年,期間養老保險讓個人繳納,合法嗎,有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具體的,
企業停產放假,在沒有解除勞動關系之前,個人不能代替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這是社保原則。
單位讓個人全部出資參保就是違法,違反《勞動法》和《社保法》。
繳納社保應該是單位與職工按比例繳納。
但是單位出面籌集資金,為職工辦理社保,是保障職工權益的行為,是合法的。
建議保留證據,待社保正常以後,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向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