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失去土地的農民的養老補償
一、失地農民每月的補償標准為:失地農民每年享受1次相同標準的政府補助,補助年限累計為15年,同時政府應該以每畝徵收不低於2萬元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
二、補償項目:
(一)對失去或退出宅基地的補償:對宅基地被徵收的農民進行補償合情合理,不過殲慶除此之外,不少地區也在試點探索對農民朋友自願退出宅基地進行補償,現在不少地區都在試點,各地的補償標准不一,主要是取決於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多的高達幾十萬,少的幾萬元也有。這部分補償主要取決於農民的意願,願意退出,享受補貼,不願意退出,也不勉強。
(二)對退出承包地的補償:不少農村人將戶口遷出了農村,或者常年在外打工,但是在農村老家的地仍然在,為了使土地不至於荒廢,發揮起作用,不少地區開始推行有償退出承包地的政策,如果農村農戶放棄和退出承包地,那麼就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氏御握,不過此政策還在試點中,目前並沒有統一的補償標准。根據目拆猛前情況來看,標準是每畝補償5萬元,一畝折算666.67個平方
(三)對失地農民養老金補貼:所謂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依法被征地農民的養老而設立的一項保障制度。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有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兩部分構成。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衍生問題:
農村土地可以建廠房嗎?
1、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佔用農村土地建設企業必須經過相應的審批手續,未經審批的,不允許私自改變土地原有用途。
2、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3、佔用農村土地建設企業必須經過相應的審批手續,未經審批的,其土地使用證應該是無效的,村委會可以申請撤銷,撤銷後可以收回土地。土地上的廠房屬於企業或企業主(取決於企業性質),現實當中,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企業主,很多企業大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