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後養老保險金沒有分割還可以上訴分割嗎
不可以,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將《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解釋為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但由於在「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理解上的分歧導致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十分不統一,同案不同判現象非常突出。有的法官直接告訴當事人,本院甚至本地從來沒有判過分割養老保險金的案件,也沒法執行,所以不支持養老保險分割的訴訟請求。
退休後領取的養老保險金雖然與退休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密切相關,又由於養老保險費根據工資的一定比例由公民個人、單位進行繳納,從而易使人誤以為既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密切相關的退休後養老保險金也應該像分割其他共同財產那樣簡單地平均分割。這種簡單的推理顯然忽視了養老保險金所具有的人身依附性和社會保障性,這才是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根本不支持分割養老保險或者分割養老保險的判決難以執行的真正原因。有鑒於此,離婚時對養老保險的分割需要採取慎重和節制的態度。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對養老保險的分割作了如下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首先,對雙方均已經實際取得養老保險金的,由於此時雙方的養老保險金數額確定,資金到位,可以像其他共同財產那樣進行分割。
其次,對於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婚姻法解釋中,未作出明確界定。根據法理,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發到個人工資賬戶中。此種情況下,養老保險金的數額也是確定的,只是資金尚未到賬,可以作為雙方的共同債權在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中進行折抵。
再次,如果離婚前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所以將來到底能取得多少養老保險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尚無法進行預先計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對具體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而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養老保險賬戶中的個人實際繳付部分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