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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城的養老院該哪些部門管

發布時間:2024-01-11 18:13:11

養老院屬於哪個部門管

一、養老院屬於民政部門管
養老院由耐碰民政部門負責。主管單位是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就是民政局。養老院的收養對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條件的敬老院,還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費老人,堅持入院自願、出院自由的原則。
二、養老院一般多少錢一月?
1、一般養老院
養老院收費標准一般分為:房間費、床位費、伙食費、護理費、醫療費、暖氣空調費、押金等。一般養老院收費標准價格在4000元到8000元不等,床位費在1000至3000左右。
首先要看老人的身體情況,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收費會比較多;不同的地區養老機構收費標准也不相同,同一地區養老機構檔次的不等同樣收費標准也不相同; 養老機構的性質不同,收費也不同,公辦養老院的收費標准在1500元到3000元之間,比民辦養老院要低的多;民辦養老院收費標准則沒有統一,因為民辦養老機構配置服務和設置規模都不一樣;還要看是單人間、雙人間,還是普通間、豪華間。
2、護理型養老院
理院床位費用在800元到1600元之間不等,具體床位費因房型不同,費用會略有不同。護理費主要指護理和服務老人的費用,護理等級不同,則費用也不同。其他費用主要是根據部分老人的特殊要求來收費,如吸純氧、插導尿管、灌腸等,還有高溫寒冷天氣的空調費用,以及部分老人需求的一些一次性使用用品的耗材費用,如吸痰管、紙尿褲、尿袋等。如果繳納醫保,則可以報銷一部分,參考價格5000元到9000元每月。
3、其他一些養老機構
各區街道或民辦的敬老昌爛談院基本費用每個月在700元到900元左右,每個級別的護理差價在50元到100元。社會福利院和老歷裂年公寓則價格稍微高些,一般單人間每月的費用在人民幣1500元左右,雙人間每月1200元人民幣;四人間每月在1000元人民幣左右,都包括了護理和伙食費。當然,每個城市因為經濟情況有所差異,養老院費用也存在差異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三條
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Ⅱ 請問養老院屬於哪個部門管

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老桐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服務內容
第九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條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規范。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握含世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段肢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範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並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願服務。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將應急處理結果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和住所地民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養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經常聽取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老年人對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並及時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實施許可許可權,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養老機構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實施,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養老機構管理的舉報和投訴制度。
    民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光榮院、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養老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Ⅲ 養老院屬哪個部門管

養老院屬哪個部門管
1、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養老院是指為老年人養老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組織。目前公辦的養老院收養物件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條件的還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費老人,堅持入院自願、出

敬自由的原則。

2、養老院的主管單位是所在地地的民政部門,即:民政局等。
養老院歸 *** 那個部門管理
民政局

養老院歸屬 *** 那個部門管理
只知道各鄉鎮一般都有,但不管是官辦的還是民辦的,都需要民政局審批和備案,所以遷安市民政局應該知道全面的情況。
養老院是什麼單位管
低保處,社會福利處,老齡委這3個部門。

以上絕對歸他們管~~
關於敬老院的投訴問題歸哪個部門管理? 20分
當地民政部門,或工商部門
敬老院屬於什麼性質機構
福利性質
請問養老院是那個部門主管
民政局
民營養老院,屬哪個區部門管轄?
民政局。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國有敬老院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目前,城市社會養老保險比較厚實,沒有國辦敬老院。村、居委會可以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

民政部發布了《敬老院管理常行辦法》,該辦法: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物件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 鄉鎮人民 *** 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依據以上精神應當把」敬老院「看為農村基層的事業單位。
敬老院屬 *** 機構嗎
有公立的也有私立的

公立的屬 *** 機構,硬體好,服務差

收費低,一般人進不去

退休高幹跟住五星級酒店一樣

反正是納稅人的錢

私立的屬私人承辦,硬體差,服務相對好一點

收費高

Ⅳ 投訴養老院找哪個部門

大多數養老院都是歸民政部門管理,想投訴就找當地的民政部門或者工商部門。養老院是一些社區服務的機構,是為老人提供住宿和日常起居照顧的地方,工作人員分為社工、護士、醫生、義工及助理員等,提供的是老人服務。老人院因為其服務內容,或市場定位的不同,也有其它名稱,如備有專門療養、護理服務的稱為護理安老院,簡稱護老院。老人院有些是非營利組織、慈善機構,也有不少是商業經營。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Ⅳ 養老院是什麼單位管

歸政府告信虧民政局所管。

敬老院,指為老年人養老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組織,又稱養老院。西方國家的養老院通常由地方政府或慈善機構主辦,接收靠襪神福利救濟或低收入的老人。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坦祥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Ⅵ 養老院屬於什麼部門管理

養老院分為公辦和民辦兩種形式,分屬不同到部門管理。

具體如下:

1、公辦形式的養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門設立,歸民政部門管理;

2、民辦形式的養老院有兩種:

(1)由民政部門批准設立,按歸屬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區(縣)一級民政部門管理。

(2)在工商行政部門申請批准成立,這就歸工商部門管理。

(6)應城的養老院該哪些部門管擴展閱讀

一、民政部職責如下:

1、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或坦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3、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4、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5、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6、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7、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雀團輪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8、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二、民政部機構設置

1、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下設:綜合處、福利彩票處、慈善和社會捐助處、老年人福利處、殘障人福利處

2、社會事務司

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管理;承辦政府間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協調省際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全國婚姻登記信息頃信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下設: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綜合)處、殯葬管理處、兒童福利和收養處、未成年人(留守兒童)保護處、婚姻管理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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