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2年重慶退休老人養老金調整標准
重慶市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按照兩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和兩部批復建議,經重慶市同意,現就我市2022年調整退休槐液運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企業退休人員。
1.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3.按照相關法規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和城鎮超齡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離休幹部、我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等不執行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方法及標准
(一)定額調整。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埋行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其中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低於15年的,統一按15年進行調整。
2.退休人員以本人2021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0.45%。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三)適當傾斜。
1.符合本通告調整范圍第(一)項第1、2目相關法規的企業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相關法規傾斜調整:
(1)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對我國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區、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下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對200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每超過1年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4)對企業退休轉幹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2021年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2.符合本通告調整范圍相關法規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相關法規傾斜調整:
(1)對我國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對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5周歲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8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85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9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3.企業退休人員增發高齡人員養老金繼續按原相關法規執行。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相關法規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鉛梁;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相關法規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其他
各區縣(自治縣)社保經辦機構按本通告確切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審核,送市社保局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各區縣(自治縣)社保經辦機構按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