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務員辭職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如何交
公務員辭職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其原在機關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1.根據《關於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被辭退以後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復函》規定:
公務員辭職、辭退雀檔重新就業、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辭職辭退前原在機關可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因此您辭職就業後,可由所在企業為您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然後您攜帶您的公務員工作檔案,到當地社保中心兩個確認辦公室進行原先工齡的視同繳費年限確認工作。
2. 辭職後不再是公務員身份,就可以開始參加社會保險,到新單位或個人去檔案託管機構繳納五險一金,之前的公務員醫療肯定就沒有了,但是公務員工齡可以折算,在社會保險的養老保險中做視同繳費年限處理。具體手續就要問當地社保機構了。
公務員辭職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其原在機關弊改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至於檔案問題,可以根據本人自願將檔案託管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檔案託管機構,如檔案遺失,在退休時將會影響到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問題。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激發基本養老金。
公務員先要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申請表裡要陳述自己的基本情況,辭去公職緣由以及去向和離職後的從業承諾。下面則全都交給申請人的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了。
任免機關同意辭職或者不同意辭職都會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和其所在單位,並且租歲判將從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在此期間,公務員不能擅自離職,否則會給予開除處分。
如果審批機關沒有批准辭職,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在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該人事處理的執行。
如果審批機關批准辭職,批復發到公務員手裡,上面將寫到:按照規定轉遞檔案;從即日起三(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Ⅱ 事業單位職工被開除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被開除公職的,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以和之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1、如果該事業單位屬於繳納企業養老保險的范疇,開除公職後,原單位辦理減員手續,即停繳。2、如果該事業單位屬於不繳納企業養老保險的范疇,且未開始養老金並軌工作,開除公職後,原單位辦理視同繳納養老保險的手續。新單位辦理企業養老保險的繳納手續,或自行繳納即可。3、如果該事業單位屬於不繳納企業養老保險的范疇,已開始養老金並軌,開除公職後,原單位自進入事業單位至並軌前的這段時間辦理視同繳納養老保險的手續,並軌後繳納的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做減員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第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