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快退休了,養老保險的交費要交到退休之日止,還是退休之月止原因是什麼
養老保險的交費要交到退休之月止,並沒有退休之日這樣的說法。比如說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是50周歲,你的生日是每年的6月,就可以把養老保險交到6月,然後就不需要交了。因為養老保險是每月一繳納的,國家就是這樣規定的。辦理退休還有一個限制,就是養老保險的繳納期限必須有15年。
繳費主要還是要看社保的年限以及退休的日期,基本上都是繳納到退休的當月或者上一個月,國家對於這些抓的並不是特別的嚴,不需要那麼的講究。
❷ 我是2022年4月13日退休,我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要交到什麼時候
養老可以繳到四月份。至於醫保如果滿足辦理退休條件也是當月,不夠年限的話,職工醫保要繼續繳納。
❸ 養老保險跨省繳納累計嗎
法律分析:一、不影響,可以異地累計年份。
二、公司如果還在同一城市,你的社保帳戶沒變,是累計的。如果公司搬離到其他城市,你就有新的社保帳戶了,是重新算的。未辦理退領不會有影響,沒有任何影響。另外,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
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現在通常說的是「五險一金」,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繳納五險是國家社保政策規定的,任何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員工投保。只要你與所在單位簽署了正是勞動合同,它就應該為你投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❹ 如果5月4日生日,到5月就夠退休年齡了,五月的保險還得交嗎
雖然5月4日到了退休年齡,但是退休手續生效和退休金的領取是從6月份開始,所以5月份的保險還要交的。
一、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
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縣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職工的家屬醫療費用未納入統籌不予報銷)。
退休養老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下設醫療管理辦公室。在機構成立前,暫由社會保險公司代行其職責;各鄉、鎮、場相應設立以黨委和政府、醫療單位和醫療保險機構「三位一體」的醫療保險管理小組。負責醫療費管理,服務、監督、審批、協調工作,保障醫療保險費用的合理使用。
二、 醫療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待遇,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一定的費率和費基繳納醫療保險費,形成醫療保險基金,由基金對參保職工因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 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主要包括:①職工將本人醫療保險證件轉借他人就診或塗改各種單據冒領、多報醫療保險費;②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為職工騙取醫療保險費提供便利。
三、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工齡期間交的保險在後面都會以退休金的形式返還,所以在交一個月的保險也是沒有任何關系的
❺ 退休前養老保險交到哪個月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交費需要交到生日當月,生日當月辦理退休手續,次月就可以領取退休證和退休工資卡,並且可以領取養老金了,當然就不用再交養老保險了。
一個人如果交滿15年以上的社保,退休後個人領取的養老金金額=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而如今明確規定可以依法繼承的只有後者——個人賬戶養老金,並不包括基礎養老金,也就是說社保的參保人如果突然去世,基礎養老金這部分是無法被依法繼承的。
其中的單位繳費會被統籌,只有個人繳費的部分不會白交,能夠繼承。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個人交的錢不會白交,但職工養老保險中的單位繳費部分,還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政府補貼部分,這些是不能繼承的。
這些錢要繼續用於其他長壽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支付,這體現出了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原則。
雖然只有個人賬戶養老金能被繼承,但是死者的家屬可以從養老基金中拿到兩筆錢,根據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