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本養老的真實情況
首先「養兒防老」是中國農業社會生產力底下時,為了防止年長者生活無依靠,顛沛流離。而用「多子多福」的貢奉價值體系建立起來的一種養老體系。現在我們的農村,某些老人還根深蒂固的保留著,這種傳統的觀念。
那麼
日本老人的晚年生活真的讓人羨慕嗎?
可以肯定的說,日本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絕對是優於發展中國家的,原因很簡單,因為日本是個發達的資本國家,它的福利體系肯定比我們完善。
當然由於價值觀的不同,在某些國人眼裡,日本老人的晚年生活是不值得羨慕的。他們認為在人情冷漠的日本,日本老人很難受到子女們的照顧,雖然物質條件比我們好,但日本老人是孤單和寂寞的。
但現實的情況真是如此嗎?
首先日本的退休制度是這樣的,在日本老人們可以在60歲時退休,但他們的退休金要到65歲時才可以領。由於日本平均年齡達到47歲,名副其實的進入了老齡化的社會,日本政府當然也希望到達退休年齡的日本老人們繼續工作,以彌補社會的勞動力不足。所以在自願的情況下,日本70多歲的老人還在工作,是很正常的事。
2. 2022版——日本養老制度史上最詳細說明
20世紀30年代,第二次工業革命的紅利走到了尾聲,全球發展停止,經濟危機如期而至,世界暗無天日。日本為了保障生產,促進就業,就想了個法子:既然錢是第一生產力,那除了提高現在的待遇,咱是不是也得提高未來的待遇3. 日本養老體系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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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養老體系介紹
作為成熟的發達經濟體,日本的養老模式對我國具有參照意義。其養老模式在參照西方發達國家的同時,更注重本國孝敬老人的傳統,在實踐中逐漸形成以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醫療保健為主要內容的多元化養老體系。
逐步完善養老體系
實際上,早在上世紀50年代日本就開始建設養老體系。該國1950年制定的《生活保護法》明確提出國家責任、無差別平等、最低保障等理念。據此,日本政府遍設養早搜老院,重點救濟無依無靠的貧困老人。1958、1959年又相繼出台《國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確保養老和醫療實現全民覆蓋。經過這一系列的積累鋪墊,加之陸殲歷老齡化趨勢日益明顯,進入上世紀70年代,日本的養老產業開始興起。到了1988年,社改棗會對養老機構的需求更加旺盛。為此,日本政府對社會福利及醫療事業團體法進行大幅修改,為民間興建或經營具有醫療、看護功能的福利設施提供低息,甚至無息貸款,並給予稅收優惠。
1994年,日本的老齡化率已經超過14%,正式迎來了所謂的老齡化社會。同年3月,日本老年社會福利展望懇談會發表《21世紀福利展望》,提出應建立「尊重老人意願的以自立為目的的利用型體系」。同年12月,日本政府出台影響很大的「新黃金計劃」,即新的《推進老年人保健福利10年戰略》。1999年12月,日本厚生省、大藏省、自治省又共同制定《今後5年老年人保健福利政策的方向》,被譽為是「黃金計劃21」。至此,日本的養老產業基本上蓬勃發展起來。進入21世紀之後,隨著日本老齡化日益嚴重,養老產業也隨之水漲船高,目前已成為日本的支柱產業之一。
提供多元化保障
日本養老體系最重要的特色就是根據其國情、根據人群進行細分,最終依照不同的需求提供多元化保障。日本提倡老年人和家人住在一起。老年人居住模式主要有兩代居住宅和養老院,兩代居住宅即日本在公共住宅里特別設計的適合於老少多代共居的大型居住單元,對廚、廁、門廳和居室分隔功能都作了相應考慮,對多代人生活方式和生活規律上的差異在室內空間上作了相應處理,方便了願意和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養老院則具體分為公立、低費和完全自費三種,老年人可根據自己各方面的條件和經濟情況進行選擇。
此外,日本應對老齡化高峰期到來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介護保險(即護理保險)政策。從2000年起,日本要求國民從40歲開始交納介護保險金,65歲以上需要護理或幫助的老人,及40歲以上未滿65歲的特定疾病需要護理者,可以享受保險。介護服務按要介護度分為7個等級,不同等級享受不同的保險金支持。日本介護保險政策的推行為老年人及其家庭解除了後顧之憂,使各類養老服務業形成產業鏈,老年產業有了新的發展空間。
業內人士評論稱,日本老年居住和服務設施分類詳細,全面覆蓋了各類人群的需求,養老模式也逐漸從醫院和機構養老向家庭式養老過渡。相關居住建築包括各種層次的老人之家、租賃式的老人住宅以及銀發住宅等,服務設施則主要圍繞社區設置,如日托中心、短期入住設施、小規模多功能服務站、在宅介護支援中心、咨詢中心等。日本除了社會福利設施網路較完善外,其最值得借鑒之處就是日本政府相關機構以及私人企業如積水社,均對老人居住的住宅設計花了相當工夫,設想其設備依老人體能變化而彈性改變,以及與子孫家庭合住時,住宅室內空間設備彈性適應。
4. 日本政府的養老政策是什麼
日本養老政策
日本的社會保障體系是自20世紀50年代初隨著日本經濟的恢復迅速建立起來的。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厚生年金法》、《國民年金法》、《農業勞動者基本年金保險法》等一系列法 律。國民年金構成了覆蓋全民的基石,厚生年金、共濟年金、農業勞動者年金等構成了第二層次,厚生年金基金等則構成了任意加入的第三層次。
日本是社會保障最健全、社會福利水平高的亞洲國家。經過數十年的發展,日本形成了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一層次為國民年金(又稱基礎年金),它覆蓋全體國民,凡20歲以上60歲 以下的、在日本擁有居住權的所有居民都必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又分為養老年金、殘障年金、寡婦年金、母子年金和遺孤年金五種。根據《國民年金法》規定,所有參加國民年金 保險的公民都必須繳納保險費,並在繳納一定年限的保險費後才能夠受領保險金,但對於一些特殊對象,如無收入的老人、單親家庭、殘疾者、5人以下小工業者的被僱傭者等則採用非繳費型福 利年金制度,其目的是把沒有加入或者沒有能力加入國民年金的公民全部吸收到養老保障體系之中,這種福利年金的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
第二層次是與就業收入相關聯的雇員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職業的不同又可分為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其中覆蓋5人以上私營企業職工的年金稱為厚生年金,而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 、公營企業職工、農林漁團體雇員、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參加的年金則統稱為共濟年金。截至2008年底,厚生年金加入者為3379萬人,共濟年金保險加入者為457萬人,凡是加入第二層者全部自 動加入第一層國民年金。
第三層次是可以任意加入的養老保險,主要是私人機關經營管理者的職業養老金或公司養老金,包括厚生年金基金、適格退職年金、國民年金基金等種類,加入的條件是以加入了第一、 二層次養老保險為基礎。至2008年底,厚生年金基金加入者為525萬人。值得指出的是,第一、二層次的養老保險均由政府來運營並且帶有強制色彩,人們通常稱之為公共養老保險金,第三層次可 由企業自主運營、公民自主參加,因而被稱為非公共養老保險金。
此外,根據1971年實施、2001年修訂的《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農民在獲得基礎國民年金保險外還可以像工薪階層一樣獲得一份追加的養老金,財務方式也由現收現付走向個人賬 戶積累方式。
在養老保險費繳納與待遇給付方面,根據日本《國民年金法》規定,國民養老保險的保費由國家和國民共同承擔。凡是加入保險者必須繳納保費的2/3,剩下的1/3由日本政府承擔。從 2010年7月中旬開始,日本政府負擔部分由1/3提高到1/2,以減輕國民的保費負擔。
盡管日本公共養老保險金採用的是現收現付制籌資模式,但至目前為止,公共養老基金管理的資金總額多達117萬億日元(合1.4萬億美元),僅次於美國而位居世界第二。為此,養老保險基 金投資運作便成為日本政府重點工作的內容之一。作為亞洲最長壽的國家,日本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進入了少子高齡化時代,日益嚴峻的老齡化形勢,導致養老金領取者人數增長大大快於就 業者人數,而且長壽造成日本65歲及以上人口支取養老金的年限大大超出制度設立時的預期。據統計,在1.27億日本人口中,21%的年齡已經超過65歲,日本人口學家預計到2050年時日本老齡人 口比例將上升至40%。因此,為了適應人口結構的變化,進入本世紀以來,日本政府開始對舊的養老保險制度作出相應的調整,以有效緩解人口老齡化給社會帶來的壓力。
日本養老金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
一是採取彈性退休制,鼓勵延長工作時間。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日本人可以提前到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也可以推遲到65歲之後70歲之前開始領取。如果提早領取,養老金將打折給付;如 果推遲領取,則增加領取金額以資獎勵。例如,若提早到60歲開始領取,每月只能領取65歲時應領取金額的70%,61歲為76%,62歲為82%,63歲為88%,64歲為94%;如推遲到66歲開始領取,每月可 領取正常退休養老金額的112%,67歲為126%,68歲為143%,69歲為164%,70歲以上可以領取188%。
二是提高養老保險費,即將繳納保險費的比例在原來占工資總額13.58%的基礎上,每年以0.354%的幅度提高,到2017財年,保險費繳費標准將提高到占職工工資總額的18.3%。如凡是 加入第一層次養老保險者,不論其個人收入多少,一律以每月14660日元(2010年)繳納,以後每年的月繳費標准調整金額為280日元,一直調整到2017年的16900日元為止。
三是逐年降低向被保險者支付保險金的數額。日本計劃到2023財年,平均養老金支付額將由現在在職職工平均收入的59.3%逐年降低到50.2%。
四是調整養老金發放方法。日本政府早在2002年就開始制定了一項「物價聯動型養老金支付辦法」,即根據物價跌幅,減少養老金的支付額。日本養老金制度的上述改革,對人口老齡 化日益加劇的中國而言,非常值得借鑒。
5. 日本養老服務模式是什麼
日本養老服務模式是:
1、家庭福利+護理險:與西方國家比較,日本的養老制度重視家庭作用,強調國民自立。日本型福利社會強化家庭作為安全保障系統的功能,抑制福利國家病,堅持小規模政府,減輕家庭和企業的負擔,維持民間的自助精神和活力。
2、把家庭和家庭贍養關系作為前提條件。一種是強制家庭和親屬進行贍養的法律,如生活保護法、老人福利法、兒童福利法、老人保健法、殘疾人福利法等都有明確記載;另一種是在制度上承認家庭或親屬之間已經形成的贍養關系的法律,如國民年金法、厚生年金、健康保險法等都有有關條文。
3、力推小規模多功能社區的養老服務模式:近年來,日本力推小規模多功能社區養老服務模式,老人在家養老,小規模多功能服務站提供面向所有老年群體的日常護理、上門服務等各種服務。這種模式既有助於老年人維系原來的社會交往圈子,又有助於發揮社區提供所有服務的功能。
4、為應對老年人的醫療需求問題,一方面,日本積極鼓勵醫療機構辦理介護機構,參與介護;另一方面,鼓勵養老院與周邊醫院合作。由於醫院與養老院的執業許可不同,日本的養老院一般只設置長期護理、康復訓練和簡單急救等醫療服務,治療疾病則需要與周邊醫院合作。
5、建立老年公租房體系:日本大力發展老年公租房,實現老有所居。對於房地產企業建設的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集合住宅,政府徵用後,租給老年人居住並給予一定的房租補貼。地方住宅供給公社出資建設老年人住宅,專供60歲以上的老年家庭使用,並以押金方式提供使用權。另外,日本還建立了收費較低的公立養老院。
6、積極鼓勵、支持企業和社會主體參與老年事業:日本除了出台政策支持與老年人直接相關的醫療、養老、護理、住房等相關政策之外,還出台了鼓勵企業、社會資本參與老年事業等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