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務員因公十級傷殘,是否享受工傷賠付標準是多少退休以後可以享受什麼待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不得辭退;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公務員因公致殘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評殘和撫恤;其評殘條件、傷殘性質的認定、傷殘等級評定標准、傷殘撫恤金標准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等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發放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1〕317號),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和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
《烈士褒揚條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
《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
《關於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1〕317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4〕33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14〕343號)
《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6〕174號)
② 沈陽市十級工傷工人退休金是怎麼算的
工傷職工基來本養老金計算,與源傷殘等級無關,與普通職工沒有區別。只有一直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基本養老金低於之前領取的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差,五至十級傷殘的,沒有補償。
沈陽市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 》
遼勞社發〔2006〕81號
一、從2006年1月1日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條件,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達到退休條件時上年度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之和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計算到月)每滿1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統一按國務院國發[2005]38號規定的計發月數執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見附件)。
(三)建立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以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基數乘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再乘以過渡系數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