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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世老人社保養老費發放到哪個月

發布時間:2023-11-30 12:17:50

⑴ 死亡後養老金還能領幾個月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塌山規定,從老人去世的下一個月起就停發養老保險了,如果隱瞞死亡時間,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多領的工資會被要求退回。嚴重的話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3、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則衫蔽給予補助。喪葬費70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准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孫州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如果是企業單位的話

⑵ 老人死後社保領幾月

老人死後,按照規定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費2個月退休費,如果有供養人口,供養一人的,一次性發給6個月退休費,供養2人的,一次性發給9個月退休費,供養三人或者以上的,一次性發給12個月退休費。死亡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作為遺產,全部由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領取。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⑶ 農村老人死後可以領幾個月養老金

農村老人死亡後可以繼續領1個月的養老金老人去世,根據政策,可以領取下一個月的農保,以後就注銷不能接續領取了。去世後只可領當月的養老金,但遺屬可以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農村老人去世後養老金就不可以領取了。也就是說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
如果隱瞞死亡時間,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多領的工資會被要求退回,嚴重的話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1、如果老人去世,就應該及時去戶籍地派出所上報死亡,然後由繼承人一次性領取老人賬戶中的養老金資金,此後老人養老金將不會再發放,
2、如果沒有申報,老人養老金是一直會發放的,那麼這個時候就不能再領取了,再領取就屬於詐騙,要負有刑事責任,
3、如果在老人去世後,故意不銷戶,還惡意領取養老金,那麼一旦發現,是一種惡意騙保的行為,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且有權將多領的養老金退回,但是國家會給予相應的喪葬費,也算是對死者的慰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⑷ 老人去世後社保能拿幾個月

1個月。

經確認死亡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經辦窗口從退休人員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養老保險待遇。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通過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生成,進行一次性清退,並按政策規定計發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如有冒領養老金情況,從喪撫費中進行抵扣停發;不能抵扣的限期追回。

經確認死亡的退休人員,社保經辦機構養老保險經辦窗口將有關信息同步轉給工傷保險經辦窗口,涉及工傷保險待遇補差的,退休人員去世時,同步停發工傷保險基金補差金額;屬於「工亡」的,只能享受「工亡」喪撫待遇,告知養老保險經辦窗口停發養老喪撫待遇。

(4)過世老人社保養老費發放到哪個月擴展閱讀:

申報死亡的,參保死亡退休人員家屬、法定監護人員或死亡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到退休人員生前所在社保經辦機構養老保險經辦窗口申報退休人員死亡情況,告知死亡退休人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提供死亡證明。對不能提供死亡證明的,社保經辦機構通過各有關渠道落實退休人員死亡信息,不進行強制要求。社保經辦機構受理後,告知死亡退休人員申報方,留下聯絡電話,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業務。

退休人員去世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到去世者生前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保卡或銀聯卡等賬戶。對於不能使用去世者社保卡或銀聯卡等賬戶的,暫按各地現行辦法執行。

⑸ 人死後還有養老金嗎

按照社保法的有關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死亡之後,從次月開始將停止發放養老金。
也就是說在退休老人死亡當月養老金還是正常發放的,哪怕老人是在每個月的1號死亡的,當月養老金仍然可以正常發放。
但不管在當月哪個時段死亡,哪怕在每月最後一天死亡,從次月開始,養老金都必須停止發放。
現實當中很多人在死亡之後,第2個月都能夠及時停止發放養老金,這裡面主要有兩點原因。
第一、需要辦理死亡證明才能領取撫恤金和喪葬金,所以很多人在老人死亡之後都會及時將死亡信息上報給社保部門。
第二、很多地方殯儀館與社保部門已經實現聯網。
現在很多地方已經打通殯儀館以及社保部門的信息通道,退休老人死亡去火葬場火葬之後,信息就會同步傳遞到社保部門,社保部門在收到信息之後就會停止發放養老金。
也正因為如此,所以很多地方退休老人退休之後社保部門都能夠及時掌握死亡信息,然後從次月開始停止發放養老金。
但這裡面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導致社保部門沒法及時掌握退休老人死亡信息的。
一種是當地社保部門跟火葬場沒有聯網,另一種是有些地方實行土葬,有些人根本沒有去火葬場火化,所以相關部門沒法及時掌握死亡信息。
對於這兩種特殊情況,有些人就心存僥幸心理,在退休老人死亡之後,他們沒有及時去辦理死亡證明,試圖通過隱瞞信息來多領幾個月的養老金,直到生存認證環節沒法通過了,才及時去辦理死亡證明。
這種做法其實已經構成違法行為了,這么做雖然可以多領幾個月的養老金,但最後大家被罰的有可能比領到的還要更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8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是利用其他方法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假如一個退休老人去世之後,家屬沒有及時辦理死亡證明停止領取養老金,而是領取了5個月的養老金,假如每個月養老金是4000塊錢,累計領取養老金達到2萬塊錢,那最終有可能被處罰4萬塊錢到10萬塊錢之間,這樣就得不償失了。
另外冒領養老金還有可能影響撫恤金和喪葬金的領取。
大家都知道,對於正常死亡的退休老人,去世之後會有兩筆錢可以拿,一筆是撫恤金和一筆喪葬金。
目前大多數省份的喪葬金都是幾千塊錢,多的可以拿到1萬多塊錢。
相比於喪葬金而言,撫恤金就比較多,目前很多省份的撫恤金已經調整,根據最新的撫恤金發放標准,退休人員的繳費在10年到15年之間就發放9個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另外,對於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每多出一年,就增加發放一個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為24個月。
我們以江蘇為例,2020年江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102,假如一位江蘇退休老人繳費年限達到30年以上,那麼在死亡的時候,最高可以獲得53102÷12×24=106204元的撫恤金。
而想要領取喪葬金和撫恤金,大家必須提供有效的死亡證明,然後到社保部門去辦理相關手續。
假如在退休老人死亡之後,家屬沒有及時辦理死亡證明,結果導致養老金沒有及時停止發放,那麼社保部門就有可能要求家屬將多領的養老金返還之後才發放撫恤金和喪葬金。
如果大家不同意返還多領的養老金,社保部門甚至會將大家起訴到法院,這樣的案例在現實當中並不少。
我們來給大家舉一個真實的例子。
吉林延邊有一位退休老人朱先生在2016年去世,但在朱某去世後,其家屬並沒有向社保局申報死亡,結果社保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向朱某養老金賬戶發放養老金,其間多發放養老金累計3萬余元。
到了2017年7月,由於朱某一直未作生存認證,社保系統暫停發放他的養老金。
2018年初該局通過殯葬服務中心調取到朱某的火化台賬,得知朱某已於2016年去世,隨後當地社保局要求文某返還多領的養老金並將其訴至法院。
延吉法院受理後,根據社保局所提供的文某住址及聯系方式無法聯繫到他,遂通過公告送達,缺席審理該案。
最後經過法院調查,發現文某曾於2017年6月在朱某養老金賬戶中一次性支取了3萬元。
法院認為,朱某去世後文某作為朱某繼承人應當對朱某養老金賬戶進行清理,並及時與社保局進行結算,不應在既不告知社保局、也不進行清理結算的情況下支取養老金。
而社保局對參加養老保險人員去世後的信息採集程序也存在漏洞,沒有及時掌握參加養老保險人員去世情況,最後判決文某扣除撫恤金及喪葬補助後,將剩餘多支取的養老金返還社保局。
由此可見,在退休老人去世之後,想要通過隱瞞死亡信息達到多領養老金的目的,其實是不太現實,小心最後被罰得更多。
可能有些朋友會認為,有些地方火葬場跟社保部門沒有聯網,而且有些地方土葬,相關部門根本就不知道老人的死亡信息,這樣可以瞞天過海。
這在大家想多了,因為現在你要去辦理死亡證明,如果不是在火葬場開出的證明,就需要社區或者村委開出相應的證明才可以,而社區對於退休老人的死亡信息應該是充分掌握的,想瞞根本瞞不了,而且他們也不敢隱瞞。
所以建議大家在退休老人死亡之後,最好是及時辦理死亡證明並及時停止養老金領取,這樣才能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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