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中心是什麼單位
法律分析:一般社保局」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都是政府行政機關,但養老保險中心或者社保中心是其直屬單位,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農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等都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2.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哪裡管
現在事業單位的社保也在政務大廳辦理都歸社保局管,辦理的時候身份證檔案單位繳納社保的那部分證明都需要進行攜帶並出示。
3. 荊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機構設置
荊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職能科室,九個二級單位:
職能科室: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財務和基金監督科、財務和基金監督科、培訓科、勞動工資科、勞動監察科、勞動爭議仲裁科、養老保險科、失業保險和就業科、醫療保險科
二級單位:荊州市勞動就業管理局、荊州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局、荊州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局、荊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荊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荊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荊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荊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教研中心、荊州市技工學校 (一)辦公室
主要職能: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擬定全市勞動保障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工作制度並負責督促檢查;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組織文件報告起草,負責局會議組織、文件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擋案、秘書事務及接待聯絡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建設、信息統計,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負責後勤、基建及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系統新聞宣傳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主要職能:承辦局黨委的日常事務;承辦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組織、人事、勞動工資以及所屬單位職稱管理工作;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職工因公出國出境的有關手續;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職工福利審核工作。
(三)財務和基金監督科
主要職能: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全市各項社會保險金的管理情況;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建11個職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違紀案件,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的管理登記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及會計人員培訓、資格認證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局直屬單位財經紀律執行情況。
(四)法規科
主要職能:根據國家和政府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組織起草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規定和規范性文件及全市執行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實施細則和辦法;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核;負責本部門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的處理;負責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與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銜接與協調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和執法主體資格清理;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研究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綜合性政策、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綜合配套改革方案。
(五)培訓科
主要職責:管理全市職業分析和分類、職業技能標准、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簽定、職業技能競賽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制定全市職業技能開發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簽定的政策並實施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簽定機構資格審核;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政策、措施;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以及社會培訓機構、就業訓練機構並擬定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擬定企業在職職工、失業下崗職工技能培訓的規劃及政策,指導企業職工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招生與畢業生就業工作;組織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
(六)勞動工資科
主要職能:綜合管理全市勞動關系和工資工作;負責擬定調整勞動關系管理辦法和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勞動合同管理;指導用人單位集體協調簽訂集體合同工作;辦理集體合同審核登記;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制定的「農轉非」政策,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制定企業職工獎懲基本准則並監督實施;根據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全市企業工資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全市社會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監督執行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准及有關政策,指導企業內部分配,指導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對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實施管理;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並監督實施;管理企業職工福利工作。
(七)勞動監察科
主要職能: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監察工作;擬定本市勞動監察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勞動監察機構依法對全市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規章的行為。規劃全市勞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負責勞動監察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險信訪接待。
(八)勞動爭議仲裁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能: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擬定勞動爭議處理的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處理、勞動合同審查簽證工作;指導全市勞動爭議仲裁體系建設;推行勞動爭議仲裁員、仲裁庭制度和勞動爭議調解員、調解制度;負責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並做好企業調解員備案工作;依法受理和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參與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等突發事件;負責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備案工作;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養老保險科
主要職能:綜合管理全市養老保險工作;擬定養老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負責全市離退休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標准、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的監督實施;辦理市直統籌單位職工(含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人員)退休條件審批和養老保險待遇、死亡職工遺囑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的審核手續;擬定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失業保險和就業科
主要職能:綜合管理全市失業保險工作;按照國家制定的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擬定全市失業保險管理辦法、改革方岸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負責辦理市屬企事業單位失業人員的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給付審核;擬定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經辦機構擬定失業保險基金實施計劃;負責指導企事業單位對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的落實及監督檢查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綜合管理全市城鄉勞動者就業和勞動力資源配置工作,擬定全市勞動力就業和勞動力資源開發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勞動力市場建設和管理,擬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並實施管理,監督審核市直用人單位發布招用人員廣告;擬定全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政策和計劃;擬定就業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促進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的政策;擬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用人單位工人招聘工作;擬定全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綜合管理進城務工農民及外來勞動力;按分工對境外人員就業和全市公民出境就業進行管理。
(十一)醫療保險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要職能:負責全市多層次職工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設,綜合管理全市職工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工作;擬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及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制定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基金實施計劃;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 對醫療機構和葯店提供醫療保險服務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及審批;擬定對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貫徹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標准和勞動力簽定辦法,負責組織市直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劃和政策;承擔市醫療保險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荊州市勞動就業管理局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勞動就業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分析全市就業現況和出現的問題,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並協調和指導全市各級就業管理機構完成各項就業工作任務,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二)切實做好失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規范各級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動作,做好失業下崗職工轉崗轉業培訓和促進其再就業工作。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擴大失業保險覆蓋率,提高失業保險征繳比例,加大基金徵集力度,加強失業保險基金和失業職工管理;
(四)加強職業介紹機構的建設,完善勞務市場運行規則,規范市場主體用工求職行為,督促落實企業用工申報和招聘審核制定。培育市場就業服務功能,搞好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勞動保障代理等項服務工作,不斷擴大就業服務領域,促進充分就業;
(五)強化就業訓練,加強就業訓練中心的全面建設,規范職業教育,擴大培訓范圍;
(六)負責市直勞服企業審核認定、辦理登記建檔,多渠道解決失業下崗職工就業;
(七)負責全市農村勞動力開發與流動人員的就業管理,對農村及外來勞動力進行統籌、協調、指導、服務。
荊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職能是:
負責制定我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負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宣傳和培訓;負責參保職工就醫管理、定點醫院醫療費用結算、參保職工零星醫療費的報銷;負責職工工傷生育保險待遇審核支付等工作。
荊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職能是:
對全市企業、個體經濟、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對各種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
荊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教研中心職能是:
負責全市技工學校教學質量督導與管理工作;全市職業培訓學校教學質量督導與管理工作;
全市職業培訓教材征訂與發行工作。
荊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職能是:
綜合管理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和勞動保障信息工作;具體承擔全市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的綜合管理,核發市直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負責市直、中省駐荊參保單位基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的統一申報核定工作,匯總社會保險費核定數據並送達地稅機關;市直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對帳、分帳、記帳工作,做好與地稅、財政部門相關數據的核對;組織開展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核定的稽核工作;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有關情況的綜合分析,匯總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負責全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發放情況的公布;負責市直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計劃的匯總、審核;負責勞動保障綜合信息工作,承擔全市勞動保障信息系統(金保工程)的建設技術管理和維護,完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信息統計、分析、上報個、和發布工作;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荊州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局職能是:
(一)負責企業職工及各類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
(二)負責辦理企業職工調動時保險金的轉移和補繳工作。
(三)負責企業職工及各類從業人員退休待遇的審核,並做好發放工作。
(四)及時掌握企業職工的增減分布及工資變動情況。
(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
(六)搞好企業職工退休養老政策方面的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和推廣典型經驗。
(七)做好全市企業職工及各類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政策咨詢服務和業務指導工作。(八)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養老保險方面的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付諸實施。
荊州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職能是:
組織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對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所進行業務指導和提供技術支持;
組織全市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資格培訓工作;
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有關的研究咨詢和服務;
開展職業資格培訓及技能人才的交流工作。
荊州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局職能是:
做好養老保險服務、促進保險事業的發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檢查、監督、管理與使用。
4.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系統
我是負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的,可以給你這樣解釋一下,在不同的省內市是不一樣容的系統構成,我們這里是管理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系統叫做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管理企業保險的叫做社會養老保險局,前者簡稱機關保險局,後者簡稱社會保險局,那麼你是社會團體,是歸社保局管理,具體的不同之處在不同的省市也有不同的差別,如果就我這來講,事業單位保險分為財政全額,差額等,還有合同制參保的不同,企業那邊有高低線的不同,這是專業的東西,不會是很容易明白的,但是我可以給你解釋,你雖然是社會團體,但是社保局的參保對象包括城市自由人,社會團體,企業人員,所以你的養老保險是歸社會保險局管理,有些地區沒有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因為已經和社保局合並了。所以國家大方向是這樣的。目前國家正在努力的方向是社保,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如何更加走近企業還要等事業單位改革以後。希望你滿意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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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養老院屬哪個部門管
養老院分為公辦和民辦兩種形式,分屬不同到部門管理。
具體如下:
1、公辦形式的養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門設立,歸民政部門管理;
2、民辦形式的養老院有兩種:
(1)由民政部門批准設立,按歸屬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區(縣)一級民政部門管理。
(2)在工商行政部門申請批准成立,這就歸工商部門管理。
(5)機關事業養老局是哪個局的擴展閱讀
一、民政部職責如下:
1、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3、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4、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5、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6、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7、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8、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二、民政部機構設置
1、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下設:綜合處、福利彩票處、慈善和社會捐助處、老年人福利處、殘障人福利處
2、社會事務司
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管理;承辦政府間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協調省際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全國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下設: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綜合)處、殯葬管理處、兒童福利和收養處、未成年人(留守兒童)保護處、婚姻管理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政部
6. 請問養老院屬於哪個部門管
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老桐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服務內容
第九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條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規范。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握含世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段肢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範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並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願服務。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將應急處理結果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和住所地民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養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經常聽取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老年人對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並及時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實施許可許可權,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養老機構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實施,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養老機構管理的舉報和投訴制度。
民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光榮院、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養老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7. 養老金歸哪個部門管
養老金歸人社局管,分為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服務中心,企業養老保險服務中心,城居保服務中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領取養老金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養老金領取辦理憑證;
2、本政策實施時年滿60周歲人員: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60周歲以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登記表》;復員退伍軍人還需填寫《復員退伍軍人軍齡認定表》,並提供退伍證或復員退伍登記表等相關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3、參保繳費年滿60周歲人員: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申請表》;復員退伍軍人還需填寫《復員退伍軍人軍齡認定表》,並提供退伍證或復員退伍登記表等相關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如何計算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8.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嗎
是的,凡是社會保險都屬於勞動保障局的業務.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科室叫"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事業處",簡稱機關保險處.具體業務你可以去當地的機關保險處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