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歸納中國古代養老制度特點及成因
古代有一貫的養老制度?如果有,那就是「孝道」,養兒防老輔之以年輕時候的積財養老、自食其力。
當然從原始社會來的人,開始也是那時候的人壽命很短,老人無用,為社會所拋棄;後來社會進步,講究孝道;在封建社會人治情況下,遇到好皇帝,會給三瓜倆棗。
現在的農村老人如果沒有退休金、醫療保險、救濟金和優惠政策(公交、旅遊點免費等),就和古代一樣,你可隨便考察一下。
2. 中國古代如何養老
其實,如何養老並不是現代才有的問題。在中國古代,除了「以孝治天下」的治國理念,更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
先秦時期的《禮記·王制》記載:50歲以上的老人可供給細糧;漢代的《王杖詔令冊》規定:70歲以上老人即使觸犯刑律「雖有罪不加刑焉」;唐代《唐大詔令集》規定老人可安排護工,「凡庶人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一人」;宋代已出現「福田院」「居養院」「養濟院」「孤老院」各種養老機構……周代規定家有90歲老人全家都可不服徭役早在上古三代,「老人」的概念和標准已被明確。《禮記·曲禮上》記載:「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傳;八十九十曰耄……」大概意思是,人到了60歲,就算老年人,可以指使人幹活;70歲身體各項機能進一步衰弱,應該交代家事,把該安排的都安排好;80歲、90歲,已算髦耋老人……先秦時期如何養老?首先是關注老年人的飲食。《禮記·王制》曾詳細記載:從50歲起,就應該給細糧吃;到了60歲,還要准備隔宿的肉食;到了70歲,則要增加副食;到了80歲,要經常供奉珍饈美食。至於90歲的老人,因行動不便,飲食消費已沒規律,可能隨時要吃要喝,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如果老人出遊,最好是帶著食物跟著他……在夏、商兩代,朝廷還會在仲春和孟冬兩季給鰥、寡、孤、獨者發放糧食等生活必需品。
為讓子孫更好地贍養老人,周代實行給有老人的家庭減免徭役的政策。如果家中有80歲以上的老人,兒孫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如果有90歲老人,則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此即「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一說。
上述主要是對「家庭養老」模式所做出的規定,先秦時期還提出了「國家養老」概念。能享受國家養老待遇的主要是四類老人:一是相當於公民道德楷模的「三老五更」;二是相當於烈士家屬的「家中之老」;三是相當於離休老幹部的「致仕之老」;四是相當於五保戶的「庶人之老」。
先秦時期的「免費醫療」尤其「實惠」,此即周代起實施的「養疾之政」。當時,在官府編制中專設「掌病」一職,負責給老人「問病」。據《管子·入國》所述,掌病要定期看望老人,定期進行檢查:有公職者,70歲以上3天一問;80歲以上2天一問;90歲以上每天問一次;對民間老人,每5 天問一次。
對於患重病老人,掌病要及時向國君匯報,國君會安排出時間,親自前去看望老人。但是,這項制度在後來名存實亡,成了老人的一種願望。
漢代出現中國最早的「老年人保護法」
漢代是中國古代養老制度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時期,推出了一套相對完備的制度,特別是對「家庭養老」,有著極嚴的規定和要求,對父母、祖父母等長輩不敬不養,在漢朝算重罪。
為保證家庭養老的落實,漢律規定,不贍養老人者或被「棄市」。漢朝人的平均壽命僅30歲,能活到六七十歲很不容易,「人生七十古來稀」,用在漢朝更貼切。因此,漢朝將「老人」的標准提前了4歲,即到了56歲就算老人。《漢舊儀》中所說的「未二十三為弱,過五十六為老」,就是這個意思。
56歲以上的人,可以享有相應的老人保障權益,如免除稅賦。漢朝規定,13歲~56歲的成年男女,每年要繳120錢人頭稅,到了56歲,就可免繳這筆錢。對於90歲的老人,甚至連家屬都可以享受免除徭役的待遇。
除了減負免稅,朝廷每年還會直接給民間老人(庶老)發放食物。如漢文帝劉恆即位當年即下詔:80 歲以上的老人,每月賜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90 歲以上的老人,每人再加賜帛二匹,絮三斤。
漢朝最讓老人有尊嚴、覺得幸福的地方,應該是發放「老年證」。當然,這種老年證不是今天這樣的小本子,而是一種叫「鳩杖」的實用物。
鳩杖,又叫「王杖」,顧名思義是帝王賜予老人使用的拐棍,它是一種特殊權力的象徵。從史料和考古發現來看,給老人「賜杖」的制度在漢朝被正式確立,開國皇帝、漢高祖劉邦曾做鳩杖贈送高齡老人,開了漢朝賜杖的先河。漢宣帝劉詢則使之成為一種制度,規定凡是80 歲以上的老人,皆由朝廷授以王杖。但從張家山漢簡中的相關律令來看,漢代較早時曾是「七十賜杖」。
為了保證鳩杖的權威性,漢朝出台了相應的法規。1959年~1981年,從甘肅武威磨嘴子漢墓中先後出土了8根王杖(鳩杖),還隨之出土了《王杖十簡》和《王杖詔令冊》木簡。
《王杖詔令冊》全文近 600字,規定了70 歲以上老人應該享受的生活和政治待遇,有學者稱之為中國最早的「老年人保護法」。其中有一項規定:70歲以上老人即使觸犯刑律,只要不是首犯就可以免予起訴,繼承了先秦時期老人「雖有罪,不加刑焉」的制度。
唐代已關注老年人精神健康
魏晉南北朝時期,養老制度又出現了新的突破。如北魏,首創了「存留養親」制度,此制度一直影響到晚清。
存留養親,就是一種司法緩刑制度:如果死囚、流刑犯的家中有直系血親需要照顧,准許死囚在家「侍親緩刑」、流刑犯在家「權留養親」,等家裡老人去世後再服刑。
在唐朝,養老制度備受皇帝重視。據《冊府元龜》上所列資料統計,唐朝各位皇帝下發有關養老詔令的次數多達73次,其中以唐太宗為最,在位23年下「養老詔」28次。而《冊府元龜》所記並不全,實際不止73次。
唐代繼承了漢代給老人「賜杖」、「免稅」等諸多做法。據《唐大詔令集》,唐太宗在「即位赦」中特別提出,「八十以上各賜米二石,綿帛五段;百歲以上各賜米四石,綿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齒。」所謂「尚齒」,就是尊老的意思。
唐朝還曾有過一項「補給侍丁」制度,官府免費給民間老人安排護工(侍丁)。開元七年(公元719年)戶令規定的配給標準是:「凡庶人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一人,九十給二人,百歲三人。」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給百歲老人的護工增至5名。
唐代甚至還有「精神養老」一說。當時,流行一個名詞叫「色養」。所謂「色養」,說得通俗簡單一點,就是奉養父母時要和顏悅色,不能讓老人不開心。一代名相、時任司空的房玄齡,不只為臣稱職,贍養老人方面也是「道德楷模」,當年房玄齡「色養」老人極為到位,《貞觀政要·孝友》稱,房玄齡「事繼娘,能以色養,恭謹過人」。
在古代,子女給老人臉色看、不孝順,都是大逆不道的事情。或許有鑒於此,唐律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意思是,如果家中有老人,子孫不能遠走他鄉,要呆在老人的身邊,否則要被治罪,此項規定較好解決了「空巢」現象。
南北朝時期梁武帝蕭衍曾建養老院「孤獨園」
古代歷朝在重視養老的同時,也都會根據本朝的實際情況,出台了一些具體的敬老養老措施。在免稅賦方面,宋仁宗嘉佑四年的詔令規定:80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稅賦;明、清兩朝的養老規定差不多,但年齡提前到了70歲。而且,從宋代開始,還出現了養老院等慈善機構。
建「養老院」起源於南北朝時期,高壽皇帝梁武帝蕭衍曾於普通二年(公元521年),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創辦了「孤獨園」。到唐朝,這樣的養老機構被推廣,在武則天時代,唐朝即開設主收貧、病、孤、疾者的「悲田養病院」。
但真正讓「養老院」這種養老方式流行起來的是宋朝。北宋初年即開設名為「福田院」的養老機構,後有「居養院」,南宋則叫「養濟院」等。雖然名字不同,但都是慈善性質的養老院;入院老人的年齡,也放寬到了50歲以上。同時,民間養老院也普遍興起。如洪邁《夷堅甲志》「劉廂使妻」條,在與南宋對峙的金國興中府,有位叫劉廂使的漢族人,遣散家中奴婢,拿出全部財產興建「孤老院」。
元朝同樣重視養老,元世祖忽必烈曾採納漢臣劉秉忠的建議,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元朝的收養救助制度,當時各路均設立養濟院1所,救助、收養「諸鰥寡孤獨、老弱病殘、窮而無告者」。
明、清兩朝的養老院仍如南宋、元朝一樣,稱為「養濟院」,朝廷繼續發展官辦、民辦等各種形式的社會養老機構。明代朱元璋還恢復了漢朝制度化的「賜杖」與「賜爵」制度,在物質救濟上,明太祖朱元璋曾先後兩次頒發詔令,實行孤貧老人終身養老。
清朝則重視古老的「賜食」制度,多次請全國老人到紫禁城內去吃大餐,並取名曰「千叟宴」,其中以乾隆年間最盛。
(作者:倪方六)
3. 建國之前的漫長歷史時期中的中國,在社會養老方面有哪些方面的措施
當前,相關部門已經逐漸意識到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尤其是保障范圍這一塊。過去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和所有制形式密切關聯的,它的保障范圍和就業關聯養老保險相比就要小很多,養老保險的對象應該是社會中的全體成員,這也是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制度所明確提出的,但是現階段還有極少數的偏遠地區沒有被覆蓋。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通常在一些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很多個體的私營企業並沒有參與這一制度,這樣不但會對勞動力資源流動產生較大的影響,同時也極大的破壞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性。從全國范圍內來說,可以享受到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所有待遇的公民比例還有待提升。
4. 中國的養老金制度是什麼
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個體從業人員如何繳費和養老金如何計發?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和城鎮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全省上一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8%。自由職業者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僱工由個體經濟組織和本人共同繳納(目前,僱工本人的繳納比例為7%,以後隨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調整而調整)。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不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職工繳費不滿15年,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發?
(1)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在《實施辦法》實施後,即1998年1月以後退休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規定可以補繳到15年,退休時可以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0年的,不能補繳。除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賬戶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兩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不同類型人員的養老金如何計算?
1996年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後參加工作的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結構,各不相同:
(1)新制度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新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標准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2)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中人")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補貼和調節金。
(3)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時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新制度實施前已經離退休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即與其他離退休人員一樣,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怎樣建立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職工繳費同本人今後的養老待遇有什麼關系?
個人賬戶的記入比例為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其中2003年度職工個人繳納的7%全部計入,然後再從用工單位繳納的20%當中劃出4%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從本人繳納的18%當中劃出11%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辦理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主要依據。一般情況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時間越長、繳納的工資基數越高、繳費額越大,個人賬戶儲存額就越高,退休時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就越多,反之,則越少。因此,職工遇到企業拖欠養老保險費或少報工資總額從而少繳養老保險費等情況時,有權向企業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機構、各級工會及新聞媒體舉報,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企業和職工按什麼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按當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的7%繳納。但當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納,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2002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47元)。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8%為止。
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高收入者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個體參保人員可在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比例目前為18%。
各類中斷繳費人員如何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原為企業職工,後因失業、或因企業關閉、破產、改制、重組、兼並等原因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中斷繳費人員,現自謀職業、靈活就業或有一定經濟收入、有能力繳費的,都可以自由職業者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這些人員可攜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失業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原在市本級參保企業人員到市社會勞動保險局辦理;區屬企業到區社會保險局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後,繳費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業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由保管檔案單位代其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及對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區劃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自由職業者都要依法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也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為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統一政策並強制實施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它是我國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對職工退休以後的退休待遇有何影響?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直接影響到職工退休以後的待遇。我們知道,新養老金計發辦法,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記入個人帳戶的;過渡性養老金也是根據本人的繳費基數計算的。如果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並且企業沒有足額繳費,那麼,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金額就少,計算出來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就低。同樣道理,如果繳費基數大,企業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多,那麼記入和從企業劃入個人帳戶的金額就多,退休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後的數額就大,計算出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就多,其養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個企業職工,都要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督促企業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這樣自己退休時養老保險金才能不受影響。
國家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隨著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按照國家規定,從1996年起,國家為每個職工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此作為職工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一部分。個人帳戶建立的規模、個人帳戶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內容有五個方面:(1)個人帳戶的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1%,由個人繳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入兩部分組成。(2)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3)個人帳戶只用於養老,不得提前支取;(4)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5)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主要作用是什麼?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帳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帳戶,則退休時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什麼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單位繳費部分劃入職工個人名下的帳戶,是職工退休時計算基本養老金中個人帳戶養老金的重要依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1%。目前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6%,其餘部分由單位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最終到8%),單位劃入部分降低。職工退休時,其個人帳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120,為該職工退休時的個人帳戶養老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近年來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為什麼說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視同職工工資同等重要?
職工的工資是應得的勞動報酬,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也是國家法律規定應得的待遇,兩者同等重要。企業繳費是為本單位職工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義務和責任。企業和職工繳費情況直接關繫到職工退休後的待遇,所以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只要正常發放工資的單位都必須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能存在有先有後、有輕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繳和拖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企業在破產時,企業應繳的養老保險費,也必須在清償資產時按第一序列優先繳納。
下崗分流人員重新就業後如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1)對於原在國有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下崗分流人員,原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承認。重新就業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計發退休待遇。
(2)下崗分流到外商投資、私營企業的和從事個體經營等其它非公有制經濟形式就業的,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繳費年限與連續工齡有什麼不同?
5. 中國古代如何養老
漢代是中國古代養老制度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時期,推出了一套相對完備的制度,特專別是對「屬家庭養老」,有著極嚴的規定和要求,對父母、祖父母等長輩不敬不養,在漢朝系重罪。
為保證家庭養老的落實,漢律規定,不贍養老人者或被「棄市」。漢朝人的平均壽命僅30歲,能活到六七十歲很不容易,「人生七十古來稀」,用在漢朝更貼切。因此,漢朝將「老人」的標准提前了4歲,即到了56歲就算老人。
56歲以上的人,可以享有相應的老人保障權益,如免除賦稅。漢朝規定,13歲至56歲的成年男女,每年要繳120錢人頭稅,到了56歲,就可免繳這筆錢。對於90歲的老人,甚至連家屬都可以享受免除徭役的待遇。
除了減免賦稅,朝廷每年還會直接給民間老人(庶老)發放食物。如漢文帝劉恆即位當年就下詔:80歲以上的老人,每月賜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90歲以上的老人,每人再加賜帛二匹,絮三斤。
漢朝最讓老人有尊嚴、覺得幸福的地方,應該是發放「老年證」。當然,這種老年證不是今天這樣的小本子,而是一種叫「鳩杖」的實用物。
6. 中國古代養老制度
古代中國沒有專門的養老制度。都是提倡養兒防老,依靠自己的子女或者自己的親屬來維護自己的晚年
7. 中國歷史上養老制度最先進的朝代是
是唐朝。首先,唐朝提倡自己子女照顧好自家的老人,對於不孝順的子女朝廷會嚴厲的處罰,不僅不予許參加科舉擔任官職,還會對其判刑。在唐朝的律法《唐律疏議》中記載了,不贍養父母,忤逆父母的人犯了「不孝罪」。如果他們虐待老人不履行贍養的義務,老人可以主動上報官府,官府會根據情節嚴重對子女判處刑罰,最嚴重的甚至還有死刑。
與之相反,如果孝順父母的人則會獲得好名聲,甚至會被舉薦當官。像唐玄宗時期著名的名臣劉易從就以孝悌聞名,而他也因為如此官運亨通。在唐朝人們認為,孝順是一個人必須要有的品格,這其中關聯這感恩之心,和忠君報國之心,如果連自家的父母都不孝順,那麼對待國家估計不是那麼忠心耿耿。
除了對子女的要求之外,對待老人唐朝還有實質性的物資發送。每戶人家如果有老人,官府不只會贈送布匹糧食,還會在戶籍和法律方面給予方便。甚至對於超過七十歲的老人,朝廷會專門派遣「保姆」照顧他們的生活,超過九十歲就是兩個「保姆」,而達到一百歲的就會有五個「保姆」貼身照料。對於這些「古來稀」的老人,唐朝都是當作寶貝來供養,真可謂是家有一老,如有一寶。
這些都是對待普通人家的養老制度,對待官員的養老制度更加優越。凡是致仕的官員,在退休後依舊可以享受一半的俸祿,而且他的地位也不會因為退休而降低,反而更會受到人們的尊敬。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唐朝已經有著比較前衛的養老制度,他們不是單獨的為老人提供物資,而是首先從思想上提倡「孝順」和「養老」的思想,讓子女都贍養父母。其次在基於老人們生活必須的物資,解決他們的基本生活問題。著名的詩人白居易就概況唐朝的養老制度,「養老在於使之壽、富、貴」,指出了唐代養老制度的特點和部分局限性。
8. 中國古代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
中國古代就沒有什麼養老保險制度,何來特點?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1994年才全面實行的。
9. 先秦時期養老制度建立的背景,中國古代養老制度的特點及歷史作用
中華民族自古就有,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養老是中國古代勵志中的重要內容,據史料記載歷史上許多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養老制度形成了古代中國獨特的養老制度
中國古代養老制度的建立有著深刻的歷史淵源和時代背景,早在母系氏族社會老人就已經開始受到世族成員的尊敬,在先秦時期爺孔子為代表的思想家又提出的儒仁義禮智信中校等倫理思想這些尊老傳統思想對中國古代養老制度的建立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之所以說,先秦時期的養老制度已經具有初步的框架,不僅僅是因為當時已經有了楊老師想了吧,除還因為先,幾時幾時有專門負責養老的關系,使得養老,有了組織上的保證
居然給狗是專門收養姑姥萍萍,不能自存感激過,最早設立於漢代公元521年梁武帝頒布召令決定在京時設置過老院,目的是讓姑又有歸玩兒,不困,隋唐五代也繼續射,你這里機構,並派管理,專門負責相關事宜,元旦設,有兩妓院收養老弱病殘熊來,我靠著明清兩朝更制定了明確法規加強對這類機構的管制
你是就是中國古代養老制度是建立在宗法,關系和損益錢袋的基礎之上的,具有很大局限性,但是它的保障,當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卻是客觀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