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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養老建立了哪些部門

發布時間:2022-02-13 19:16:57

1. 老人養老有哪個政府部門負責

正常是民政部門負責的。

2. 政府現在對養老事業越來越重視了,有沒有相應的扶持項目或者機構呢

為了支持養老機構的建設和發展,我國先後出台了一些鼓勵和扶持的政策法規,基本涵蓋了支持養老機構建設、規范機構生活照料和醫療、康復以及文化生活服務等多方面內容,為養老機構的發展提供了較好的制度保障。
其中,早在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就轉發了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的通知>>,2005年民政部又下發了《關於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醫療、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優惠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養老機構。
同時,2005年民政部還開展了全國"養老服務社會化示範活動",提出了"關於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財政部、國家稅務局歷來對老年人服務機構有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2006年,多部委又提出了"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近幾年全國兩會上的社會福利保障、醫療改革等熱門話題也與養老服務息息相關。
另外,各級地方政府也紛紛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事業發展規劃,將老年福利事業列為政府重點工作,出台扶持民辦養老、推動居家養老、培育發展社區養老、建立社區養老服務信息平台的政策措施。
但是這些政策的落實依然存在些許問題,比如:政策操作性不強,缺乏對養老產業布局、規模、服務結構的詳細規劃;各地對國家提出的優惠政策不落實、不兌現的現象十分普遍。按照規定,養老機構所用水和煤氣,執行民用價格,用電按最優惠價格收費。民政部門雖然是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但對於水、電、煤氣等事項,也只能與相關單位進行協調,並無強制其執行的權力。真正能夠完全享受到這些政策的民辦養老院很少,因為現在只有國家出台的政策,到了地方沒有具體可供操作的細則。民辦、個體養老院的准入、運營及退出環節的管理缺乏統一的標准,行業監管混亂,小的托老院無法保證服務質量和消防安全,卻與大型托老院進行低價競爭,客觀上影響正規、大型養老機構的發展。我縣老年人口31719人,占總人口的13%。由於現代社會競爭激烈和生活節奏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臨著工作和生活的雙重壓力,照護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力不從心,迫切需要通過發展社會養老服務來解決。目前,民樂縣公辦養老院只有兩所,綜合福利院一所,床位數400張,集供養老人319人,占老年人數的1%。民辦養老院還處於空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2015年我國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達到30張的標准差距很大,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且辦養老院前期投入大,利潤較薄,民間投資的積極性不是很大,因此,政府出資鼓勵民營企業辦養老院迫在眉睫。我們應積極探索建立了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採取資金保障和服務保障相結合的方式,以提供補貼、發放服務券等形式,購買社區養老機構、養老服務中介組織的服務,為符合條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料理、精神慰藉、老年維權、信息咨詢等服務。
建議:
1.養老機構接收的農村"五保"和城鎮殘疾、低保及"三無"人員,其費用應由政府按規定支付,或由政府予以適當補助。補貼資金盡早足額到位。
2.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燃料)等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並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優惠養老機構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互聯網收費。
3.適當放寬貸款條件,並提供優惠利率。政府有關部門幫助協調擔保機構解決養老機構的貸款抵押問題。對於規模較大、前景較好、市場急需的養老服務項目,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貸款貼息。對於個人集資購買房屋資產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應適當減免房屋更名、交易費。
4.加大財政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明確給予大型托老院床位補貼,扶優扶強,扶持養老服務事業發展。
5.支持養老機構開展對外服務。養老機構具備對外開展護理、康復及醫療服務條件的,允許申請納入社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並逐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6.社會媒體為大型正規托老院多加宣傳報道,提供免費信息支持。
7.加強對個體養老院的准入、運營及退出環節的管理,取締管理混亂的小型養老院。加強對養老機構員工的職業道德和護理技術的教育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3. 養老院歸屬政府那個部門管理

民政部門。但很多養老院都是私立性質的,不好直接說歸口在哪裡管理。

4. 政府在傳統社會養老中的角色列舉政府在養老中的各種角色變化(從包辦到如今鼓勵社會機構)

國家角色的轉變:新中國養老保障政策的變遷
新中國成立之後,中國的社會政策改革至少歷經兩次較為明顯的轉折。第一次轉折發生在20世紀80-90年代,這是從傳統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跨越的關鍵時期。與改革前相比,這一時期的社會政策改革呈現出明顯的國家收縮的特徵,主張政府責任的有限性,強調個人和社會的責任。第二次轉折則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末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之後的和諧社會建設時期,與改革初期相比,這一時期的社會政策改革以國家責任的適度回歸為重要標志。
(一)改革開放前的社會政策
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國逐漸建立起了一套「國家-單位」式的社會政策體系,政府的強干預是這一體系的首要特徵。覆蓋政府與企事業單位的城市養老保障制度基本建立。而與城市相比,中國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卻一直比較滯後,家庭和土地是農民主要的養老資源,除此之外,並無法定形式的保障制度,國家責任相對缺失。1956年建立了相應的「五保制度」,其資金主要來源於村集體。因此,農村的養老保障是一種集體與家庭共同負擔的模式。
從資金籌集的形式來看,「現收現付」制是當時養老保障制度的主要原則,即個人不需要為退休金進行強制儲蓄,而其退休金也與自身的工作貢獻沒有直接關系。國家制定出一套相對平均的養老金給付體系,並由單位按照相應的標准統一給付給職工。這是一種相對平均、普惠式的保障形式,個人責任並未直接體現在養老金的給付標准之中,而是更多地體現了企業和政府的責任,而由於企業在當時具有強烈的國家所有的特徵,因此這一時期的養老保障制度所體現的更多地還是國家的責任。國家以一種全能主義的姿態,幾乎在壟斷性地提供社會福利。但是這種狀況在改革開放以後逐漸被改變。
(二)國家收縮:第一次轉折
上世紀80-90年代,社會政策改革受到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刻影響。在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轉變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方式成為中心環節,要圍繞這一中心環節分階段地進行各方面的配套改革,而社會保障制度正是這一配套體系中的重要一環。
從城市養老保障來看,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要求企業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而合同制員工的退休養老則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養老金的籌集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自己繳納,不足時由國家適當補助。這一政策打破了傳統的就業終身制,也打破了工人與單位之間的依附關系,使個人通過單位獲得福利保障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單位」式的保障模式受到了沖擊。
盡管這一時期國家也開始探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老農保),嘗試推行「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養老保險。但是由於這一制度本質上依然是農民自我儲蓄式的養老模式,缺乏集體特別是國家財政的有效支持,因而導致其始終在低水平、低覆蓋上運轉,並未起到理想中的保護作用。
這一時期的改革具有明顯國家收縮的特徵,即強調政府責任的有限性,主張個人應為自身的福利負責,因此政府的責任被不斷弱化,而個人、家庭與社會的責任則被過分強調。國家收縮是一種相對意義上的收縮,即相對於不斷增長的社會福利需求的增量收縮,國家對社會福利的投入遠遠滯後於經濟的發展速度,也滯後於社會的福利需求。這是一種典型的自由主義式的改革,這一改革取向在隨後的幾十年裡帶來了嚴重的社會問題。
(三)國家回歸:第二次轉折
世紀之交,國有企業改革進入了攻堅階段,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面臨著配套設施不健全,特別是社會保障體制不健全的問題。而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則把社會公平、公正等問題提到了與發展問題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來,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新世紀黨和政府工作的重點,社會政策改革開始重視國家在社會福利中的重要作用。從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政府即不斷加大對社會民生事業的投入,同時出台一系列相關政策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支持社會力量發展。與改革初期相比,政府角色有了明顯調整,國家干預在社會福利領域中的特徵日益明顯。

5. 辦養老院需要有政府哪幾個部門的批文

摘要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開辦民辦養老院的條件如下:

6. 養老院歸哪個政府部門負責

法律分析:公辦形式的養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門設立,歸民政部門管理;

民辦形式的養老院有兩種:

由民政部門批准設立,按歸屬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區(縣)一級民政部門管理。

在工商行政部門申請批准成立,這就歸工商部門管理。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7. 養老院歸政府哪個部門管

歸屬民政局,私人不算

8. 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涉及到哪些部門

中國已提前進入了「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齡化社會,單純依靠政府的力量來發展社會養老福利事業愈發不現實,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形式正在被提倡。
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內容應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可持續的原則確定。各地要全面梳理現行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養老服務項目,凡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應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方便可及、價格合理的養老服務。要根據養老服務的性質、對象、特點和地方實際情況,重點選取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和養老服務人員培養等方面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各地要根據養老服務的項目范圍,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細化目錄清單,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在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方面,主要包括為符合政府資助條件的老年人購買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護理等上門服務,以及養老服務網路信息建設;在購買社區養老服務方面,主要包括為老年人購買社區日間照料、老年康復文體活動等服務;在購買機構養老服務方面,主要為「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購買機構供養、護理服務;在購買養老服務人員培養方面,主要包括為養老護理人員購買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等;在養老評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評估和服務需求評估的組織實施、養老服務評價等。

9. 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項目是什麼

法律分析:各地政府高度重視購買養老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由財政部門牽頭、民政等有關職能部門協同、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財政部門和其他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不同地區、不同項目、不同服務的分類指導工作,定期研究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重要事項,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同時,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政策措施,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為推進養老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法律依據:

《關於做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四、落實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工作責任

各地要高度重視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等有關職能部門協同、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財政部門和其他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不同地區、不同項目、不同服務的分類指導工作,定期研究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重要事項,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同時,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政策措施,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為推進養老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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