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服務體系的基本要求
完整性:老年期時間跨度大,從60歲到百歲以上,需要經過「低版齡老年期(權60-74歲)」、「老年期(75-89歲)」和「長壽期(90歲及以上)」。完整性要求該體系能覆蓋所有老年人群,並能為他們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多樣性:是指同一種養老需求,可以有多種多樣服務方式可供選擇,以便老年人根據自己的意願、條件選擇養老服務方式。
持續性:照顧長者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完善的體系應當為不同年齡、不同健康狀況、不同經濟狀況和不同意願的老年人提供持續照料服務。
實效性:完善的體系應能破解養老照料的難題,減輕家庭、社會和政府的壓力,為長者提供舒適的環境,高品質生活。
經濟性:構建養老服務體系是政府的責任,需要投入。如何構建既經濟又有高效的養老服務體系,需要政府統籌規劃。政府既要履行自己的職責,又不能大包大攬,應遵循「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構建養老服務體系。
基於上述要求,政府解放思想、大膽改革,積極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
2. 養老服務體系的養老體系
一:家庭養老服務體系
是與中國傳統文化相適應的延續數千年的養老服務支持系統。服務提供者主要是由老年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親朋好友。最大的優勢是能夠得到家庭的溫暖和親情的關懷,家庭養老功能正在弱化,僅僅依靠家庭養老服務系統難以滿足老年人養老需求。
二: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定義:是指政府、社會對養老服務有支持意義的各種制度、政策、機構等方面所構成的系統。該系是在家庭養老服務功能日趨弱化的背景下產生並發展。
類型:
1:基本養老服務體系
2009年由國家民政部、發改委提出,並選擇黑龍江、江蘇、湖北、重慶、甘肅五個省份進行試點,將在全國正式實施。
定義:是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以滿足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標,面向所有老年群體,提供基本生活照料、護理康復、精神關愛、緊急救援和社會參與等設施、組織、人才和技術要素形成的網路,以及配套的服務標准、運行機制和監督制度。
性質:福利性服務,是政府對生活特別困難的老年人最起碼保障型服務。
實施:應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提供具有適宜技術的基本養老服務。
重點: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低收入老年人的基本服務需求。
2:非基本養老服務體系
定義:是指政府、社會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和市場性(贏利性)養老服務有支持意義的各種形式、制度、政策、機構等方面所構成的系統。非基本養老服務體系為老年人提供具有一定和較高幸福指數的享受服務。
提供者:社會團體、個人和民營與外資機構。
性質:非贏利性機構——非贏利性服務。贏 利 性 機 構——贏利性服務。
3. 養老院定位系統標準是什麼樣
拓迪派克物聯網看看,現在的養老院場所的面積一般是比較寬闊,然後肯定無法顧及到的每個位置的老人,所以安裝一套這種定位系統,其實可以有效的解決和改善出現各種問題。
4. 關於養老保險制度規范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中心,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促進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個人賬戶沒有做實、計發辦法不盡合理、覆蓋范圍不夠廣泛等不適應的問題,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為此,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如下決定: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要繼續抓好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抓緊研究制訂其他地區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八、加快提高統籌層次。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盡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為構建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九、發展企業年金。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准,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勞動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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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養老院的管理都有哪些
就我所了解的,我覺得有以下優勢:
1、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和客戶化定製,完全符合養老機構信息管理需求,並保證了系統穩定性、安全知性、先進性、維護的簡易性;
2、系統設計充分考慮了養老機構系統所涉及的各子系統和綜合業務系統的集成和信息共享,保證各子系統總體上的道先進性和合理性,採用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模式,總體結構具有兼容性和可擴展性;
3、各子系統採用標准化和模塊化設計,集成後的系統是一個開放系統,系統集成的過程主要是解決不同系統產品的介面和協議的標准化問題,以使它們之間達到:「互操作性」;
4、系統建立規范的養老院工作流程,協調各個部門的管理回工作並實現制約,快捷方便的獲取各種基礎業務數據,並可以通過業務報表為計劃和決策的執行提供有力科學的數據保證;
5、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對外介面,隨時了解院內的運營情況,做出的響應的工作布置。通過功能完備、高效便捷、安全可靠、開放性強的管理信息網答絡為更好的開展業務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6. 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開發養老設施,應遵循的一些基本建築設計規范如下:
1、養老設施建築基地應選擇在工程地質條件穩定、日照充足、通風良好、交通方便、臨近公共服務設施且遠離污染源、雜訊源及危險品生產、儲運的區域。
這其中,交通方便、臨近公共服務設施,是市場化養老機構選址的重要因素,它直接決定養老公寓最終的租售價格。
2、二層及以上樓層設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醫療保健用房、公共活動用房的養老設施應設無障礙電梯,且至少1台為醫用電梯。
3、養老設施建築的地面應採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4、養老設施建築應進行色彩與標識設計,且色彩柔和溫暖,標識應字體醒目、圖案清晰。
5、養老設施建築中老年人用房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且建築抗震設防標准應按重點設防類建築進行抗震設計。
6、養老設施建築及其場地均應進行無障礙設計,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規定,無障礙設計具體部位包括(1)室外場地:道路及停車場、廣場及綠地;(2)建築:出入口、過廳和通道、垂直交通、生活用房、公共活動用房、醫療保健用房。
7、養老設施建築應進行節能設計,並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夏熱冬冷地區及夏熱冬暖地區老年人用房地面應避免出現返潮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7. 規范的居家養老系統是哪個
社村通養老系統吧,甘肅高台民政局都是用這個。
8. 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范GB 50867-2013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12《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范》GB50112-201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迴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1-2012《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2012《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規范》GB50738-2011《鋼結構焊接規范》GB50661-2011《工程結構加固材料安全性鑒定技術規范》GB50728-2011《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2013《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2011《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50797-2012《構築物抗震設計規范》GB50191-2012《食品工業潔凈用房建築技術規范》GB50687-2011《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1-2012《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2012《民用建築太陽能空調工程技術規范》GB50787-2012《建築邊坡工程鑒定與加固技術規范》GB50843-2013《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847-2012《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50119-2013《城鎮建設智能卡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918-2013《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755-2012《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2012《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范》GB50867-201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2-2012《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10(2013年版)《復合土釘牆基坑支護技術規范》GB50739—2011《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電子會議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799-2012《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築技術規范》GB50881-2013《建築採光設計標准》GB50033-2013
9. 養老護理員服務規范有哪些
養老院護理員的服務規范應該遵照養老院的工作流程取執行。
10. 養老院有哪些設計規范
在貫徹落實國家「互聯網+」和智慧城市建設基礎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通過與社村通智慧養老系統相結合開發出一套完整的信息化服務管理平台。以雲架構的模式支撐開展智慧養老服務,採取全天候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醫療保健、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精神慰藉、法律維權等服務。 真正做到「讓老人生活的舒心、安心;讓老人子女放心、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