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怎么计算
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由过去简单的退休时点工资打折的办法,改为与企业基本一致,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的机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实现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
“老人”
就是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新人”
就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完全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中人”
就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为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
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
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超出部分,过渡期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发放20%,以此类推,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这样,基本可以保障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完全执行新办法。
新老办法如何对比呢?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涉及三个关键点)
1职务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封定在2014年9月;
2每年有一个增长率。
3过渡期内职务(技术职称)有升降的,可以参照升降后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确定。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以改革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之和,作为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新老办法待遇的对比
10年过渡期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老办法对比后计算出来的养老金就是统筹内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统筹外养老金
主要就是劳模(先进工作者)、独生子女父母等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和住房、物业、取暖等改革性补贴。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18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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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河北省今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涨多少
近日,很多网友问小编2017年河北省关于退休涨工资的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为此小编今天就带来2017年河北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欢迎大家阅读查看!
2017年河北企业员工退休涨工资相关消息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
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
5、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放到位。
河北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最新消息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四、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下同)×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Xn-1/Cn-2+……+ X2015/C2014+ X2014/C2013)/N实缴。其中: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见附表)。
五、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经测算确定后,另行通知。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与新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相同。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新人”办法相同。
(三)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1.3 %
六、对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标准与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
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以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只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一)新办法待遇计算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与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相同)。
(二)老办法待遇计算标准=
其中,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退休时职务(技术职称)发生变化的,以上三项参照职务升降后同等条件(职务、技术职称等)对应的2014年9月的标准确定。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由国家统一公布的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其中:n∈[2015,N],且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七、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即“老人”),退休待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发给。
统筹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规范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另行通知。
八、对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补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和滞纳金、职业年金本金和投资收益后,将补缴的缴费基数计入欠缴年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足额缴纳且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只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年份,不参与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且参考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G)不进行调整。
九、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本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十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冲减。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按月扣减。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十三、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的工龄。
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原为企业的中小学、公检法、医院等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试点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应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而未参保以及参保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补缴应保未保或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未补缴的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人员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问题,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时的个人缴费本金和利息按规定执行。
十四、2014年9月30日前在青海、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以上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等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形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按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30日基本工资标准×原规定的提高比例×192计算退休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14年10月1日以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人员,由授予机关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如遇国家和省奖励标准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十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参照离休人员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费)。
十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其他参保人员由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退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待遇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退休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保障待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按规定程序批准、核准。
十七、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十八、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叁』 高级职称退休待遇调整
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老人觉得自己年龄大了,退休前评上高级职称也没有多大作用,顶多多发几个月工资差额。特别是2014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很多人认为对于养老金不会有多大影响。因此,积极性并不高。『肆』 浙江温州永嘉县养老保险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浙江省永嘉县上塘城区县实验中学内(下塘)
邮编:325100
电话:12333(咨询专线)
网址: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责
1.将原由县卫生局承担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能,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扩权强县、市区体制改革中,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我县公民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和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加强的职责
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吸引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医疗保险工作职责,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强化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强化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机关和县属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工作。(三)综合管理全县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全县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五)负责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全局党务、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档案、保密保卫和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综合办理信访、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研究制订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信息管理及网络规划、标准;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局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公共事务和后勤工作,组织实施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运营、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职称评聘、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局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和奖惩工作。综合管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综合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局行政审批制度;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局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承担本局所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牵头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和清理工作;牵头办理局外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牵头局调查研究工作,参与局重要文稿起草;承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动态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牵头承办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和处罚听证等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县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局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事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公务员管理科
拟订贯彻公务员考试录用、转任调任、交流回避、职务任免升降、职位聘任、考核、培训、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及政府系统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聘任制管理、试用期管理、转任调任审核、任职定级、交流回避、日常登记、年度考核、辞职辞退、表彰奖励、惩戒、申诉、控告、教育培训和信息统计等工作;负责政府机关和政府系统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核稽查工作;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和人员过渡工作;承办县政府人事任免手续;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政策、规划、计划和标准;参与县行政学校培训公务员的有关工作;负责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拟订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机关工勤人员的招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转业军官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的协调工作;承办在永的市、省、部属单位转业军官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政策措施并做好相关的信访稳控工作;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配套方案;负责推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负责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承办在永的市、省、部属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聘人员工作;承办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手续,以及在永的市、省、部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及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与调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学生村官选拔考录工作。
科技人才管理科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订科技人才开发政策,负责全县高层次、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引进,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参与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回国来永定居专家、留学人员的管理协调及科研资助工作;负责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推进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管理、协调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监督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国外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政策,统一管理全县国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管理、协调全县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出国(境)培训工作,制订出国(境)培训的政策,组织、协调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和执行;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国外智力引进项目;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制订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人才资源的调研、统计、预测、规划,管理、协调人才开发工作;承担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2]
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负责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拟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方性补贴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审核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新录用人员和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的核定和调整;拟制贯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工作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审核工作;按权限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负责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核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死亡后抚恤金核定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确认等工作;承担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职称评聘中心
其职责为承担社会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负责职称评审材料的收集、审核,评审结果材料的整理和上报;受职称管理部门的委托组建评审委员会,报上级领导部门审核;协助职称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和参与职称评审政策的制定。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子女统筹医疗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服务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县级医疗机构和药店医保定点资格审查;拟订全县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组织实施因工致残程度、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在永的市、省、部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养老保险科
挂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缴费费率确定、基金征缴办法、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调整等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企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死亡后抚恤金核定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确认等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非因工伤残职工、企业精减职工生活困难的待遇政策和给付(补助)标准;负责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职工提前退休所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认定;负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准;指导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劳动管理和技能建设科
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拟订“农转非”政策;管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拟订全县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特殊工时审批操作规范,指导工时制度、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及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定期组织确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参与县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订县级国资营运公司公开招聘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县级国资营运公司招聘方案的备案审核以及录用手续办理工作;承担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企业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健全劳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大赛;拟订全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和技术工人等级的考核、发证工作;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承担县技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仲裁科
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负责对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参与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调解和处理;承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拟订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全县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待遇项目计发办法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稳定就业经费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牵头拟订高校和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牵头负责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发展、规范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含网上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人力资源交流服务机构;制定有关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全县性人才交流活动。
社保稽核股
负责依法对本县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核工作,对本县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稽核工作,对本县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稽核工作,对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情况和医院医生开具医保药品及药费结算情况进行稽核,对本县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进行稽核工作,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举报进行稽核工作。
下属单位
①永嘉县人力社保局瓯北分局
瓯北新区罗浦西路2号
②上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上塘城区县前路105号(电视台隔壁)
③桥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桥头镇桥兴路3号
④乌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乌牛街道皮服城11幢3-4号
⑤桥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桥下镇镇政府大院内
⑥岩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岩头镇小港溪头镇联建房6幢
⑦岩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岩坦镇老镇政府大院
⑧碧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碧莲镇政府大院内
⑨巽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巽宅镇巽宅大街94号(大会堂对面)
⑩鹤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鹤盛镇政府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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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江西省省直机关养老保险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整合原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组建成立的。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5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责,内设行政处局室19个,即办公室、信访处、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人力资源市场处、军官转业安置处(江西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农民工服务指导处、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基金监督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和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部门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3个,即省公务员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外国专家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研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贯彻国家关于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省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负责外国专家综合管理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拟订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负责本厅和厅属单位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公务员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研究起草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本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承办相应的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六)完善公务员交流制度,拟订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政策并指导和组织实施。
(七)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对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项目和对象进行审核。
(九)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任免的人事任免手续。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拟订全省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四)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五)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具体办法。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八)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外国专家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外智力引进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编制引进国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出国(境)培训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编报全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
(四)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全省国(境)外专业技术人才市场和智力引进服务工作。
(五)归口管理来赣工作的外国专家,牵头协调外国专家在赣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许可,核发《外国专家证》,负责权限内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及其年检工作,负责推荐国家"友谊奖"的人选和全省外国专家表彰工作。
(六)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权限内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批、审核,组织实施我省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对承办出国(境)培训业务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要求进行资格的初步审核,承担全省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出国(境)培训中的违纪行为。
(七)指导协调国外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负责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建立国外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制定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省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考试、选拔、派遣等事宜,承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九)承担引进国外智力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国外智力引进的经验交流;会同公安、安全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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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工作流程中基本信息审核经办岗位具体工作流程是什么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审核人员在信息系统中查询和核对与退休审批材料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对应的退休类别、2014年改革封定的职务(或岗位)及工资情况,同时核对实际缴费情况、断档欠费情况、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基本情况,审核职务升降(岗位变化)及涉及待遇计发的其他关键信息,确认退休时间和养老金发放时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转移接续未到位、存在欠费的或缴费基数不准确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柒』 聘上副高级职称后工资涨几项
自2014年10月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于处于过渡期的“中人”养老金实行的是新老办法对比、限高保低政策。其中的老办法,工资数据为2014年9月时的金额,所以,很多“中人”会产生疑问,我在2014年10月后评聘上的职称就没有用了么?后调整的工资是不是也没有用了?本文主要解释这个问题。
1、本文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
例一,张老师是中学一级职称,岗位工资在2014年10月前为中级9级,2014年10月后调整为8级,则不适用于本文,仍需以2014年9月时工资计算老办法养老金。
例二,李老师在2014年10月前为中级一级职称,在2014年10月后评为中学高级职称,则适用于本文。
具体的政策,可参见:《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文件详细内容请自行搜索即可。
2、文中所说的新老办法,指的是养老金计算的办法。
老办法,即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养老金的比例,如35年以上按90%计算,由比例乘以退休前的工资确定养老金。
新办法则比较复杂,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还要加上职业年金确定,类似于企业职工养老金的计算方式。
计算
以下举个例子来说明职称评聘后对养老金的影响。
李老师在2014年1月为中级一级职称,在2014年12月评为中学高级职称,2015年1月退休,退休前工龄为39年,则他的养老金核算具体过程为: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数据仅为举例,用来说明计算方法,不代表任何真实人物及真实数据。数据如下:
1、2014年9月,李老师的岗位工资为780元,薪级工资为904元,这2项为国家标准。其他的如生活补贴、职岗津贴、住房津贴各省差异较大,这里按3000元计,其它的教护津贴等很少,这时太不一一考虑了。
2、2014年9月,高级教师(副高),岗位工资为930元,薪级工资为1024元,补贴类统一为3500元。
3、按国办发【2015】3号文,一级教师增资为350元,高级教师增加460元
其次,对于职称变化的人员,养老金计算分成十步进行。
第一步:计算其2014年9月老办法养老金,(780+904)*90%+3000+350=4865.6元
第二步,2015年,国家公布了工资增长率为5%(假设),4865.6(1+5%)=5108.88元。
第三步,由于在2014年12月职称发生了调整,还需虚拟计算如果他如果是在2014年9月时为高级教师的养老金,为(930+1024)*90%+3500+460=5718.6元。
第四步,老办法计算中级职称与高级职称间的差额为5718.6-4865.6=853元。
第五步,“老办法”的养老金=5108.88+853=5961.88元。
以上为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从中可以看出,退休之前聘上副高职称,会影响老办法的养老金数额。下面还需计算用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
第六步,在计算新办法养老金时,需要知道几项数据,以下也为虚拟值,只说计算方法。
2015年1月退休时,李老师所在省份的社会平均工资为5000元,李老师的视同缴费年限为38.67年,实际缴费为0.33年。退休前他个人账户养老金本息额为1500元,职业年金为2250元。
视同缴费指数,含岗位工资指数、薪级工资指数、生活补贴指数等,各省差异较大,计算时要根据本省发布的数据核算。李老师的视同缴费指数合计为1.514,平均缴费指数为1.4663。
新办法养老金=5000(1+1.4663)/2*39*1%+1500/139+5000*1.514*38.67*1.3%=6220.95元;
第七步,核算李老师的职业年金为=2250/139=16.19元。
第八步,新办法的养老金为养老金与年金的合计=6220.95+16.19=6237.14元。
第九步,现在已经计算出新、老办法养老金数额了,老办法为5961.88,新办法为6237.14,新老办法进行对比,很明显新办法养老金要高于老办法=6237.14-5961.88=275.26元。
第十步,新办法高于老办法,要限高保低。每晚退一年加发10%,那么,2015年1月退休,养老金为5961.88+275.26*10%=5989.41元。
以上十步就完成了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在过渡期内的养老金计算过程,其中的第三步、四步、五步,用于在改革后发生职称或职务发生变化的“中人”。
当然,在人社部门核算养老金时,只需要输入基础数据,由计算机系统直接计算即可。而我们手工计算比较复杂,如果有问题可以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