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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怎么样调

发布时间:2025-03-22 09:45:34

① 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个体参保退休人员调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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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调110元,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
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养老金将在春节前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昨日,省人社厅透露,此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实行普调和特调相结合的办法。普调是每人每月先增加110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在普调的基础上,特殊人群还将进行政策倾斜。增加的养老金将在春节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据估计,今年养老金上调惠及人数超过300万人。
普调特调结合向7类群体倾斜
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增加的对象是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及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继续实行普调和特调相结合的办法。普调是每人每月先增加110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
在普调基础上,继续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人员以及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等七类特殊群体进行政策倾斜,分别在普调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增加养老金春节前发放到手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国家应对当前物价上涨,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我省的上调方案,结合了四川省情,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惠及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将在春节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据介绍,从2005年开始,我省已连续7次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进行了上调,去年春节前,我省又为全省3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了养老保险待遇,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已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加上今年的上调,我省已连续七年调待,我省正常参保人员养老金水平已比2005年的水平翻了一番。

② 如何上调退休职工2016年养老金河北省

根据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河北省2016年退休职工增加基本养老金办法如下:

一、增加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增加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力争在九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增加幅度
总体调整水平按6.7%增加。

四、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人员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15年12月按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5%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全省同类人员2015年12月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规范后的统筹项目标准)的4%左右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1、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倾斜。年龄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80周岁以上分三个年龄段,分别增加30、40、50元。
2、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去年办法倾斜。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对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资额达不到157元的补足到157元。

③ 2022年青海养老金计算方法 青海2022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青海省关于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两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等相关精神,经青海省同意,现就我省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相关法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此次调整按我国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4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3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月再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按我国和我省统一相关法规正常计发的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待遇)的1.1%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21元的按21元增加。

(三)倾斜调整。

1.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

2.退休人员中,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四)对企业退休转干部的调整。

对企业退休转干部,继续按原省人事厅、原省劳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青人转字〔2005〕288号)的相关相关法规执行。

三、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和地方补助外,剩余部分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各级安排。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工作责任,确保7月底前将1—7月新增的基本养老金补发到位。要适度开展宣传。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工作完成后,各市(州)人社局、局要及时进行总结,9月底前向省人社厅、省厅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④ 浙江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困握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4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2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薯悄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数尺渣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此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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