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爷爷对刚出嫁的孙女说财产给儿子养老找女儿,说她要出弟弟上大学的花费。但临死又说孙女是掌上明珠
爷爷的想法很特别。财产留给儿子。养老找女儿。弟弟,上学的费用还要孙女出。那就是爷爷的财产。是要儿子将来交给孙女儿啊。所以啊爷爷想说的话是孙女儿才是掌上明珠。其实爷爷可能是在临时的时候感觉到最孝顺的还是孙女。才会这么说的。
❷ 老人把遗产全给儿子,女儿应该怎么办
【1】引言《民法典》继承中,关于继承份额有这样一条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这一条规定,依然沿用的是《继承法》的说法(第十三条),没有做任何表述、字样甚至字数上的修改。
那么,这句话应该如何理解?是不是可以简单理解为:跟被继承人生前一起居住生活的人,就可以多分?
【2】儿子“抢”老人陈大爷一双儿女,女儿是老大。
陈大爷和老伴儿一直居住在老两口自己的房子,平时只有女儿经常探望。儿子却一年到头见不到面,几乎很少回去看望父母。
因为这种态度,女儿和儿子闹得很不愉快,为此大吵过几次,到后来,俩人几乎没有什么来往。老两口对儿子的这种态度也极度失望,长期下来,老两口对女儿的依赖特别重,倍加信任。
晚年之后,陈大爷和老伴儿的身体都不太好,成了“药罐子”,加上身体行动不太利索,大事小情都落到女儿身上。女儿在照顾二老的事情上特别细心,非常惦记老人的身体和日常生活。简单的例子,不用爸妈吩咐,一到药快吃完的时候,女儿就把药买回来给老人补上,后来老两口直接把医保卡交给女儿保管;米面粮油都定量的买,就怕放时间长了变质,快到用完了,新的马上送到。
如果陈大爷确实有把房子全部留给女儿的念头,嘴说无效,只能选择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通过书面形式(自书、代书、打印或者公证遗嘱)、或者录音录像形式,把自己的分配意愿夯实下来才行。
当然,在老伴儿去世之后,陈大爷的愿望已经无法得到满足——因为老伴儿那一半,已经发生了继承,由他自己和儿女法定继承。他能给到女儿的,只能是属于他自己的那4/6。
说句后话,当陈大爷和老伴儿对儿子态度不满意的时候,要么提前把房子过户给女儿,要么分别订立一份遗嘱,指定好自己的女儿作为继承人。如此这样,才能实现对女儿最好的鼓励和奖励。
与那些不孝子女相比,真正尽赡养义务子女吃亏的现实案例,难道还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