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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下养老院需要办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25-03-03 01:52:58

⑴ 个人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目前养老走社会化了,越来越多的人员办设养老机构。要办理的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一个是个人申请;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并颤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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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绝袭败和护理禅空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199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30日(中央法规)

⑵ 办养老院需要哪些手续

私人办养老院需要的材料有: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等。申办人持材料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需要的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要求的承诺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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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农村办养老院好审批吗

农村办养老院的审批情况如下:
1、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提供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出示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提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
养老院的设立条件:
1、设立主体资格: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场地和环境:应有适宜的养老服务场所,环境安静、空气新鲜;
3、设施设备:必须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安全设备;
4、服务人员:应有足够数量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5、资金保障: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运营资金;
6、服务项目:应提供餐饮、住宿、医疗、康复、娱乐等服务项目。
综上所述,农村办养老院的审批程序包括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出示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固定场所证明材料。申请人需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将在30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⑸ 办养老院需要什么资质和手续

办养老院需要资质和手续具体如下:
一、办养老院需要资质如下: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养老院手续如下: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其次是养老机构的开业审批,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开办民办养老院的条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⑹ 居家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申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
3、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固定场所(房乎念友屋、土地权证)的证明和规划许可证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如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岁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高则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⑺ 办家庭式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据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都可以提出办院申请。开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0张床位以上)、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有合适的机构名称、完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固定场所(房屋、土地权证)的证明和规划许可证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如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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