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未就业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险地方社保局不接收怎么办
你直接到你单位的财务股或者财务处,找管理随军家属保险的助理员,让他告知你部队养老保险的名称和开户账户,然后把这个账户连同你家属被批准的随军证明,交给你家属原先的所在单位,由你家属原先单位的具体经办人负责,携该单位的介绍信,到当地的社保机构进行转移就可以了!
Ⅱ 随军家属如果按无业身份进京,是否要重新建档,那之前的外地档案要怎么处理
如果是按无业随军进京的话,是需要重新建档,不过你可以把以前的档案材料都拿过来的,不过你要是解除合同之后自己没再继续交保险的话,比如养老保险等,也就是说保险断档,以前的档案材料确实是没有用处了。建议你迁户过来时,把以前的保险补齐,过来落户之后再找个单位挂靠交下保险,其实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延续工龄,退休以后有好处的。现在国家社保机构是允许个人交纳保险的,你可以去咨询一下。保险交齐,劳动部门给你审一下,接续上工龄再把档案材料拿到部队一块建档就OK了
Ⅲ 江苏 省内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你需要做的是:如果在盐城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到劳动局开具接收函,你可凭此函去昆山办理转出手续,再凭转出手续到盐城接续就行了。如果你是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到劳动局开具接收函,同样办理。以上两种情况的前提是,你必须在盐城建立养老保险帐户,否则无法转入。
当然,转入的仅仅是养老保险,其它保险不能转入,只能到昆山一次性处理(领取失业金,退出医保卡中的钱)。
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5〕122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为规范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必须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并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应转移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同时将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军队或重新转回地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本办法办理。
七、参保人员在转入地退休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八、企业成建制转移和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