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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养老金怎么买

发布时间:2025-01-20 09:27:37

❶ 重庆市永川区农村户口满了45岁买养老保险一年多少钱

可以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交100-1000元10个档次分15年20年25年30年,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帐户养老金总和就是60周岁后所领取的月养老金

❷ 重庆永川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身份参与重庆职工养老保险,需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则由参保人自行决定,可为上一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

若选择个人身份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有13个缴费档次供选择。从2020年1月1日起,政府对困难人群的参保费用实行代缴政策。对特困人员,政府全额代缴最低档次费用,即100元/年;对于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政府代缴70%,即70元/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无论是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居民养老保险,都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但职工养老保险的整体待遇水平相对较高,而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则较低。

对于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参保条件包括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退休年龄,有意愿并具备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而居民养老保险则面向具有重庆户籍且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全日制在校学生、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在重庆,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政府代缴政策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选择何种养老保险形式,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考虑。

在选择养老保险时,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便做出合适的选择。

❸ 重庆永川养老保险缴费

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养老金缴费标准你好亲,从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最高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4000元。1、全市卜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缴费档次调整为∶一档200元、二档300元、三档400元、四档500元、五档600元、六档700元、七档800元、八档900元、九档1000元、十档1500元、十一档2000元、十二档3000元、十三档4000元。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除以上13个缴费档次外,还可选择型晌谈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2、参保人员已申报确认原缴费档次一档100元的,调整后为新的一档200元。参保人员已申报确认原缴费档次二档200至十三档3000元的,按照缴费金额不变的原则,分别调整为新缴费档次的一档200元至十二档3000元。3、不再被认定为困难代缴人员的,应重新申报确认缴费档次。未申报的,缴费档次将调整为正常参保缴费一档标准(200元/年)。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按本人已申报确定档次缴纳费款。4、参保人员申请调整缴费档次,应于2022年5月1日前登录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重庆税务生活号或携带身份证前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所谨闹、办税服务厅申报确认新的缴费档次。5、税务部门将于2022年5月1日进行2022年度第一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银行批量扣款,请选择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纳费款的参保人,在此之前向扣款银行账户足额存入费款。6、参保人可实时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重庆税务生活号、渝快办缴纳费款。希望能帮助到您!

❹ 重庆永川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二、目标任务2009年,选择在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县、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自治县)。三、参保范围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三)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时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2.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政府对缴费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为:主城区由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贫困区县(自治县)由市级承担70%、区县级承担30%;其他区县由市级和区县级各承担50%。(四)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地区开展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缴费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地区开展试点时,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二)养老金标准。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缴费补贴分担比例承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本地区开展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发放。(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七、基金管理(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二)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力社保(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一)参保人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的,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2.跨省(区、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以个人账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九、新老制度衔接已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按以下办法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未达到60周岁人员,原则上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不愿合并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二)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合并计发。对不愿合并计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十、组织领导(一)市政府成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人员、设备、工作经费和网络信息化建设需要,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业务管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业务管理。(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合作社(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十一、其他(一)2009年试点的区县(自治县),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二)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64号)同时停止执行。二○○九年九月一日

❺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我原先买的是100,现在可以买500的吗我已交过一年,如果可以买,到哪里交钱呢

可以,社保局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消息,我市重新制定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从7月1日起,今年试点的15个区县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80元。据悉,原《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废止。

“不缴费也领养老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周平介绍,根据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政策的“从宽”基本原则,我市对制度实施时(今年8月31日之前)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本人不缴费也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比国家规定的标准高25元。但是,这有个前提,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周平解释,对有条件的老年人也可自愿按每月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月数按本人距离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离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这样,选择缴费的人员除了按月领取80元基础养老金外,还按自愿选择的缴费档次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5个档次任意选

周平介绍,国家的规定是,年满16岁至59周岁的参保人员,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我市在原200元、400元、600元、900元4个缴费档次基础上,增设一个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一方面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档次100元对接,以满足经济收入较低的参保对象的需求;另一方面,高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缴费档次(600元和900元)继续保留。

“两种办法供选择”

周平介绍,根据国家规定,对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养老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45周岁以下)人员,要求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以上。对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45至59周岁)人员,则没有设置最低缴费年限,只要求制度实施后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就可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对于这部分人员,我市设计了两种办法供其选择。”周平解释,一是不管缴费年限是多少,年满60周岁就直接领取养老待遇;二是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

对参保人员补贴30元

周平称,我市对参保缴费人员统一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缴费补贴,其中,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计入其个人账户;对年满60周岁以上自愿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按一次性缴费年限,每人每年给予30元补贴。

新闻链接

15个养老保险试点区县

大渡口、南岸、万州、黔江、合川、南川、永川、潼南、垫江、武隆、九龙坡、梁平、北碚、酉阳、巫山。

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增发10元

市人社局昨天称,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对领取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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