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4年之前养老保险怎么转移
城市之间流动频繁,养老保险如何跨省转移是很多就业者关系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手续。一般可按下列程序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职工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就业地的社保机构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原就业地的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接收到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以上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手续内容的详细介绍,如果大家还需要了解更多知识,可以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
2. 2014年以前养老保险视为已交是
法律分析:要看你们单位的具体情况。如果以前属于不强制参加企业社保、退休后公费养老,领取退休工资的事业单位,2014年10月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之前按你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在编人员)视同缴纳,即你虽然没交,但视同已经交了。如果以前属于强制参加企业社保的事业单位,若单位没交,应当补缴2014年10月前的企业社保,并自2014年10月起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社部、财政部的规定,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算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法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3.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养老金新政策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此之后也要进行个人缴费了。在改革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划分为老人。改革前参加工作并且改革后退休的属于中人,改革后参加工作的属于新人。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退休金的计算适用老办法。而根据老办法,在退休人员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退休费,其实相当于一种退休补贴。
都有哪些情形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独生子女父母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是独生子女父母,那么根据规定,一般是可以加发5%的退休费的,以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额外照顾,前提是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属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那么也可以提高基本退休费。荣誉称号等级越高,加发比例越多,加发退休费的比例集中在5%-15%左右。
第三,中小学教师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属于中小学教师,而且男教师教龄满30年,55周岁退休的女教师教龄满25年,那么这种情况下,计发比例可以提高至100%。
根据老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退休金的计发比例为85%,工龄满35年,退休金的计发比例为90%。所以,上述满足教龄条件的教师其实可以拿到100%的退休金,计发比例相当于在最高标准上提高了10%。
以上说的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的退休补贴,其本质是加发的退休费。
那么对于2014年10月之后的退休中人来说,还会加发退休费吗?根据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符合加发基本退休费政策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调整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退休补贴的标准计算公式为: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