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福建的养老保险交十五年后,每个月能拿多少钱
福建的养老保险交15年后,我觉得每个月能拿3000元左右,但这只是我的看法,你们觉得福建的养老保险交15年后,每个月能拿多少钱呢?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都会交养老保险的,因为有很多人觉得交了养老保险之后会让自己非常安心,也有很多人觉得交了养老保险之后是对自己的一种负责,并且也有很多人认为交的养老保险之后,会让自己的老年生活有一定的保障,所以从中可以看出之所以有那么多的人都非常乐意交养老保险,确实是有一定道理的。而我觉得福建的养老保险交15年后,每个月起码能拿3000元左右,因为福建省发展的也是非常不错的,经济实力也是非常厉害的,消费水平也是很高,房价也是不低的,所以我觉得福建的养老保险交15年后,每个月能拿3000元左右。
『贰』 福建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福建省作为中国东南沿海的省份,其对于六十岁以上农村老人的养老金福利是多样的。在福建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是根据不同的地区进行划分的。本文将详细介绍福建养老保险每月能领多少,帮助居民了解养老保障。
一、福建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福建省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在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最低标准为150元。然而,各个城市之间的养老金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
1、福州市:福州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240元,相对较高。
福州市的情况福州市是福建省的省会城市,具有较为发达的经济和社会资源。在保障老人养老权益方面,福州市政府高度重视,提供了相对较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城乡居民养老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2.厦门市:厦门市户籍满5年的老人,可以享受350元的基础养老金。
厦门市的情况厦门市是福建省的重要经济特区,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经济资源。厦门市对于老人的福利待遇非常重视,对于户籍满5年的老人,提供了相对较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帮助他们过上更为安乐的晚年生活。
3、龙岩市:龙岩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75元。
龙岩市的情况龙岩市是福建省的地级市之一,也是农业相对发达的地区之一。龙岩市政府在养老保障方面十分重视,提供了适当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帮助老年农民过上尊严且安定的养老生活。
二、福建养老保险每月能领多少养老金计算公式,国家一般是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但是个别参保较早的人员会有过渡性养老金。不过,从现在开始缴费的话,只有前两种。
首先我们计算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主要和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或者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社平工资缴费年限三个因素相关。
如果我们都是按照60%、100%和300%基础缴费15年,平均缴费指数分别是0.6、1和3。在这种条件下,缴费15年分别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12%、15%和30%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未来社会平均工资是多少不好说,我们现在先按照现在的水平计算。福建省目前使用的是养老金计发基数,跟全口径社平工资还有一定的差别。去年是7238元,今年还没有公布,预计会增长3%~4%左右。即使增长3%,预计也能达到7455元。
因此,三种档次缴费15年,基础养老金分别可以领取894.6元、1118.25元、2236.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等于个人账户的余额除以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
为了统一起见,我们按照60岁退休计算,计发月数是139个月。
按照4212元基数缴费,每月个人账户能够积累336.96元,一年是4043.52元。在不考虑利息的情况下,15年能够积累60652.8元。
按照100%和300%基数缴费,分别能够积累101088元和303264元。
经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分别能够领取每月436元、727元和2181元。
再加上每月基础养老金894.6元、1118.25元、2236.5元。
实际上每月的基本养老金可以领到1330.6元、1845.25元和4417.5元。
总体来说,确实按照60%档次缴纳养老保险性价比是最高的,但是如果想在相同时间内领取更高的养老金,还得选择100%甚至300%的档次缴费。福建省对于六十岁以上农村老人的养老金政策在逐步完善中,但也需要不断优化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
『叁』 福州市的老人证都有哪些优惠
您好!《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实行“全省一证通”,老年人持证便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规定的优待。60-69周岁的“优待证”证本颜色为绿色。70周岁以上的“优待证”证本颜色为红色。以下是持证老年人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到的规定的优待,包含6个方面,供您参考:
养老助老
1.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男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含50周岁)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2.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营养补贴。每年老年节,省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发给不低于500元的慰问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定期发放生活补贴。
4.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费用予以减免。
医疗健康
1.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享受挂号、就诊、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服务;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
2.县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
3.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4.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交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
生活服务
1.商业、饮食、水电、燃料、电信、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
2.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年满7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对初装费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
3.孤寡老年人在其独有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优待。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4.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交通出行
1.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2.长途汽车、港口和航空客运等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船、飞机)提供 优先、便捷服务,并在等候场所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文体休闲
1.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2.电影院、演出场馆、公共体育馆(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重阳节,对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
3.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实行票价减免,在重阳节当日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法律援助
1.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2.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3.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肆』 2024年福建退休金涨幅多少2024福建养老金最新调整方案
1. 自2024年1月1日起,福建省的退休老人将享受到基本养老金的上涨。2. 最新的调整方案综合了定额增加、与养老金挂钩以及针对特定群体的适当倾斜。3. 在定额增加方面,每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月将增加33元。4. 挂钩调整方面,涉及到了与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数的关联: - 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将按照2023年12月水平的1.29%进行调整。 - 缴费年数挂钩部分,每满一年,养老金将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计算。5. 适当倾斜调整针对的是那些年龄达到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和202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6. 养老金的发放时间安排:1月至7月份增加的养老金将于7月31日前发放,8月份起,养老金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7. 该调整方案是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通知执行,旨在提升退休老人的生活水平。
『伍』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发展老龄事业,保障扒银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健全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困渣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第五条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为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社会活动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专长和作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老龄事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科技、旅游、医疗保障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八条全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每年老年节,社会各界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积极刊播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关爱老年人工作。
各类学校应当将敬老、助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义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开展老年慈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第九条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增强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纳入道德模范等评选。第二章家庭保障第十一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春尺宴权利;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必需品。
赡养人应当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陆』 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四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第五条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权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第六条保护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保护工作。家庭和公民应当尊敬、关心老年人,保护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妥善处理家庭和邻里关系。第八条每年“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九条老年人享有成年子女赡养和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和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夫妻双方应支持、帮助配偶赡养和扶助老年人,不得干涉配偶履行义务。第十条赡养人必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使其生活得到保障。第十一条农村中与老年人分居的赡养人,负责耕种、管理老年人的口粮田、自留地,收益归老年人,赡养人不得强行索要或扣留。第十二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三条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的,赡养人应当负责给予医疗、照料。第十四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和扶助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和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第十五条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产权或租用的房屋使用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其他亲属无权处分或侵占;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其他亲属出资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订立协议书,明确老年人享有的房产份额和使用权。第十六条子女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老年人与子女有同等居住的权利,并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需要迁出另居的,应尊重老年人的意见。老年人生活自理有困难,需要子女照顾的,其子女不得借故推诿,应履行赡养和扶助的责任。
老年人没有住房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其住处。第十七条老年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骗取和破坏。老年人有权拒绝或应允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
老年人有权依法用遗嘱继承、遗赠等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赡养人遗弃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八条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丧偶或者离婚的老年人再婚、复婚及其婚后的家庭生活。第三章社会保护第十九条积极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兴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福利设施,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创造条件。第二十条全社会都应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支持老年人继续为社会服务。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逐步实行就医优先制度。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应逐步建立老年病门诊、老年病床或家庭病床,对八十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要出诊到户。第二十二条工业、商业、服务部门应重视生产、经营老年人所需要的商品,可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要逐步建立老年乘客的优先服务制度,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